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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2019-05-27 来源: 上海体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并结合体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体育部门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市体育局政务公开暨一网通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党办)主管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宣教中心(政务服务部)承担信息公开日常业务工作,规划产业(法规)处负责协助处置重大复杂信息公开申请。机关各处室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制作、获取及公开。

  第四条  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五条  市体育局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体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体育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体育发展统计信息;

  (五)体育行政许可、行政服务、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体育预算、决算信息;

  (七)体育重大工程项目实施情况;

  (八)公共体育服务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各处室在制作或者获取政府信息时,依据《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的规定,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属性。

  确定属性的政府信息送至局办公室(党办),由办公室(党办)进行审查并送至局领导审签。

  第七条  局宣教中心(政务服务部)负责收集整理本机关政府信息文件电子版和纸质版。

  第八条  局宣教中心(政务服务部)按照《上海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每两周编制政府信息目录(电子版),并逐份标记纸质文件的信息公开分类号。

  编制完成的公文类信息目录,由局办公室(党办)负责审查,并报局主要领导核准后报备。

  第九条  局宣教中心(政务服务部)在每月5日前,将标记好信息公开分类号的上月度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文件及上月度政府信息目录纸质版各1份,上传至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进行报备公开,并递送市档案局进行报备公开;同步将主动公开文件及编目情况上传至上海体育官网政务公开专栏进行更新。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一条  局宣教中心(政务服务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工作,受理市民通过上海政务公开工作平台、当面、邮递、传真等申请方式等提出的申请。

  第十二条  局宣教中心(政务服务部)依据部门职责,将收到的申请转送至各处室处理。各处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答复内容。规划产业(法规)处对重大复杂依申请公开答复内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局宣教中心(政务服务部)。

  第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应当由主办处室负责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公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不计入答复时间。

  第十四条  市民申请信息,符合法律、法规所指的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由主办处室会局宣教中心(政务服务部)报请局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局宣教中心(政务服务部)告知申请人,延

  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局宣教中心(政务服务部)负责答复工作,依据法定模板,在法定时限内答复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六条  在局机关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受理窗口(档案整理室),供市民查阅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文件,包括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和主动公开的文件等。

  第十七条  每年四季度,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本机关《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自评表》及《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办公室(党办)会各处室及局宣教中心(政务服务部)编制本机关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加强业务培训,完善工作机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