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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0-02-14 来源: 上海体育

各直属单位:

现将《上海市体育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2020年2月14日

上海市体育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体育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建立科学、公正的用人制度,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沪人社规〔2019〕15号)及本市相关规定,结合市体育局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体育局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开招聘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时,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的选人用人行为。

第四条  除下列人员外,用人单位新进人员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一)国家和本市政策性安置的;

(二)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用的;

(三)涉密岗位的;

(四)因工作需要,经市体育局同意,在事业单位之间交流的;

(五)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聘任用,并经市体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的。

第五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资格等条件择优聘用。

第六条  市体育局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组建招聘工作组,负责市体育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技能等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歧视性条件。

第九条  公开招聘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申请使用编制;

(三)发布招聘信息;

(四)开展资格审查;

(五)考试或考核;

(六)身体检查;

(七)考察;

(八)确定拟聘人员;

(九)公示招聘结果;

(十)备案;

(十一)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与编制使用

第十条  用人单位领导班子应集体研究,确定本单位年度招聘计划,于每年12月将下一年度招聘计划及招聘简章报市体育局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招聘计划内容一般包括:

(一)单位名称;

(二)核定编制数、实有人数、上年度人员增减情况;

(三)招聘原因;

(四)招聘岗位数和人数;

(五)招聘方法。

第十二条  招聘简章内容一般包括:

(一)岗位名称和数量;

(二)岗位类别和等级;

(三)岗位职责;

(四)招聘对象;

(五)政治面貌;

(六)年龄;

(七)学历和学位;

(八)专业要求;

(九)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招聘计划经市体育局同意后,用人单位提交《上海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编制使用申请表》,由市体育局向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申请公开招聘人员编制使用。

第四章  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由市体育局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和简章。

第十五条  招聘公告一般包括以下信息:

(一)用人单位简介;

(二)招聘岗位、招聘职数及待遇;

(三)应聘条件;

(四)应聘办法;

(五)报名时间、地点、方法及报名材料;

(六)考试或考核的时间(时限)、方法、内容、范围;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市体育局组织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者,不得进入面试或考核。

第五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普通管理岗位和通用性较强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一般应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考试办法。

第十八条  笔试为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统一组织的本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由应聘人员自行报考。

第十九条  根据笔试成绩,按照由高到低排列原则,一般以招聘岗位总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进入面试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正常组织面试。

第二十条  面试由市体育局统一组织,根据招聘岗位组建若干面试考官小组,每个考官小组由市体育局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用人单位党政领导、专家等5至7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面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职业价值观、工作能力、人际能力、岗位匹配性等要素。

第二十二条  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匹配要素考察,可根据用人单位需要,组织专业科目测(笔)试。专业科目测(笔)试成绩可作为面试岗位匹配要素评分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面试成绩低于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考试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

第二十四条  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的特点,下列岗位可采取考核办法进行公开招聘:

(一)急需引进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的岗位;

(二)教练、科研等专业性较强的岗位;

(三)其他确需使用考核办法选聘的岗位。

第二十五条  采取考核办法公开招聘的岗位,由用人单位制定考核方案,经市体育局审核批准后,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考核方案内容一般包括:

(一)考核组成员;

(二)考核内容;

(三)考核形式;

(四)考核办法;

(五)时间地点安排;

(六)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组一般由用人单位党政领导、专家、人事、岗位所在部门的负责人等5至7人组成,对应聘人员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六章  体检与考察

第二十八条  对通过考试或考核的应聘人员,根据岗位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原则上由市体育局统一组织到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第二十九条  根据应聘人员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岗位总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选。

第三十条  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考察。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情况、道德品质和诚信记录,并对应聘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第三十一条  考察可采取查阅摘录应聘人员档案、访谈、函调等方法,了解应聘人员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考察过程中形成的阅档和访谈记录、现实表现证明、个人鉴定等书面考察材料应报市体育局备案。

第七章  公示、备案与聘用

第三十二条  根据考试或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经用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报市体育局。

第三十三条  拟聘人员经市体育局批准,由市体育局负责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影响聘用的,应根据查实的内容、结果,确定是否聘用。

第三十四条  经公示确定的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市体育局提交《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备案表》,经市体育局审核,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拟聘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后,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登记和社会保险等手续。

第八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的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七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体育局纪检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开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九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用人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市体育局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体育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沪体人〔2010〕109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简章

          2.上海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编制使用申请表

          3.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备案表

相关附件:
  • 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简章.doc
  • 上海市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编制使用申请表.doc
  • 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