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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0-03-02 来源: 上海体育
索引号:AD1305000-2020-026   印发时间:2020-03-12 14:14:22

各区体育局、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住宅小区服务功能,规范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配置,落实居民住宅区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要求,根据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我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将文件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032

  

 

上海市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

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指导思想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与日常管理,提升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为市民提供身边的体育健身场所,促进本市市民体质健康,根据《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健康上海2030”规划纲要》等有关法规文件,特制定上海市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适用范围

指导意见适用于本市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或由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建设的市民健身步道、市民球场(智慧运动场)、市民益智健身苑点等室外公共体育设施。

三、具体要求

(一)建设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规划设计要求,确保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配套建设。

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GB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其它关于器材配建工作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更新的,应执行最新标准;

2通过经国家认可的器材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

3鼓励投保产品质量险和包含第三者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的险种。

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成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移交给管理方。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需改建、扩建、拆除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改建、扩建、重建时,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一般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二)管理要求

由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在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内,其维护保养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维修保养经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确有困难的,由所在街道、乡镇给予适当补贴。全体业主也可以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第三方机构提供体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服务。超过最新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体育设施由所在街道、乡镇负责更新以及后续的日常维护保养责任。

由各级政府投资建设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维护保养责任由所在街道、乡镇承担。超过最新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由所在街道、乡镇负责更新以及后续的日常维护保养责任。

街道、乡镇应提供必要的人员和经费保障,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或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巡查队伍等方式,对居民住宅区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进行定期巡查。

四、部门职责

(一)市体育局负责提供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标准,并指导区体育管理部门加强对街道、乡镇的相关业务指导。

(二)市住房城乡设管理委根据职责对居民住宅区建设活动实施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确保配套建设的室外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到位。

(三)市房局负责指导监督住宅小区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日常管理及维修保养。

(四)街道、乡镇负责落实政府出资建设或者配置的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同时负责对超过规定安全使用年限的居民住宅区室外公共体育设施进行更新,并落实后续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