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体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体育事业、全民健身、公共体育设施、体育产业、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体育竞赛发展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体育跨区域规划。推进体育与文化、旅游、健康、教育、商贸等融合发展。负责行业信息化建设,发布行业数据。
(三)负责体育公共事业发展,落实全民健身计划。组织开展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全民健身工程。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组织指导群众性体育活动和国民体质监测。
(四)负责竞技体育发展,统筹规划竞技体育项目设置和重点项目布局。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工作,加强优秀运动队建设和体育队伍思想政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优秀运动员选调、引进、安置和保障工作。指导促进职业体育发展。
(五)指导、管理青少年体育工作,制定青少年体育训练政策和管理制度。指导、推进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和体教结合工作,推动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开展。
(六)指导体育产业发展,加强体育产业宏观管理,促进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监督、管理体育彩票工作。
(七)负责培育和发展体育市场,对体育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体育市场。
(八)负责制定体育竞赛管理制度,推进体育竞赛体系建设,指导、协调体育竞赛工作,监督、管理体育赛事。
(九)指导、促进体育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指导、监督、管理体育领域反兴奋剂工作。
(十)会同相关部门指导重大体育设施建设,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监督、管理公共体育设施。
(十一)指导、协调、管理体育对外交往工作,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体育交流与合作。
(十二)拟订体育行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推动体育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上海市体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宣传、信息、保密、信访、史志、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应急处置和重大事项督办等工作。
(二)规划产业处(法规处)。拟订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承担体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参与和促进长江三角洲区域体育一体化发展。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指导、促进体育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依法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体育健身行业等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
(三)人事处(外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工资福利、行业人才、离退休干部和外事管理工作。承担优秀运动员选调、引进、安置、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体育交流活动。指导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四)财务处(设施建设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行政事业经费、专项资金和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行业统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和机关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管理体育彩票工作。组织拟订公共体育设施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大型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公共体育设施。
(五)群众体育处。拟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推进落实。承担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重大群众性体育活动。指导、监督全民健身工程建设和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推进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和科学健身指导,组织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国民体质监测。指导、推动体育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
(六)竞技体育处。拟订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统筹规划竞技体育项目设置和重点项目布局。承担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竞技体育训练和服务保障,组织奥运会、全运会项目重大国际国内比赛备战和参赛工作。指导职业体育及联办优秀运动队发展。
(七)青少年体育处(科教处)。拟订青少年体育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承担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和训练竞赛体系建设工作,指导青少年体育运动项目普及推广和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推动体教结合工作。指导体育科学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组织协调科研攻关和科技服务。指导、协调运动员文化教育。指导、监督、管理体育领域反兴奋剂工作。
(八)竞赛处。拟订体育竞赛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承担体育竞赛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重大体育赛事的引进、协调和筹办工作。承担体育赛事和裁判员队伍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直属机关党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