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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162号提案的答复
2021-06-11 来源: 上海体育

办理结果:解决或采纳

王仁维委员:

您提出“0162”号“关于解决社会体育场所合法经营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会同市发改委、市应急局、市住建委等部门研究,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本市存量资源利用工作,2020年9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要求,2021年2月,市政府制定了《关于推进全民健身工程 加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中对创新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大力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增加健身设施有效供给,不断满足市民对高品质生活的需求提出了具体的工作举措。委员提出的进一步规范对利用现有存量空间资源建设体育设施管理的建议,对缓解上海体育场地供给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关于存量资源统筹协调机制。《意见》中明确各级政府将体育设施规划建设、开放利用纳入重点工作安排,进一步健全政府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合作机制,强化体育、发展改革、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财政、消防等部门职责,合力推进全民健身设施建设。

2.关于存量资源利用途径。按照《意见》工作安排,2021年上半年,各区政府要完成本地区健身设施现状调查,梳理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空间资源和可复合利用设施资源,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非体育用地、非体育建筑目录或指引;结合“十四五”相关规划,于2021年6月底前摸清健身设施建设短板,完成编制健身设施建设补短板五年行动计划,并明确各年度目标任务。市体育部门牵头制定全市新周期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明确社会力量通过租赁等方式申请利用非体育用地的路径。对于社会力量在存量用地新建、改建过程中综合建设体育设施,可参照城市更新相关政策给予建筑面积奖励。

3.对于社会力量建设体育设施的管理和支持。对于《意见》明确提出要完善体育场馆公益性开放补助政策。下一步市体育部门将会同市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民防等部门出台利用城市空闲区域和地下空间建设临时体育健身设施的实施细则,明确利用各种空间土地建设体育设施场所的建设路径和管理机制,积极落实体育设施场馆的有关优惠政策。

4、关于长效监管机制。2014年以来,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以上海市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互联共享应用为依托,坚持“应归尽归”和“应公示、尽公示”原则,推动实现涉企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建立并正在不断完善覆盖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从事体育场所经营企业在内的信用监管体系。目前,本市企业的登记信息、行政许可、抽查检查、行政处罚,以及“黑名单”等信用监管信息,都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依法对外公示。下一步我局将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合作,进一步规范相关市场主体发展。

针对目前本市社会主体利用存量资源建设体育设施所面临的瓶颈问题,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会同市发改委、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深化研究,统筹协调理顺工作机制,共同协商制定操作性强的政策指导文件,积极探索利用存量资源兴办体育场地设施、增加本市体育场地面积、扩大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途径。

感谢您对上海体育改革和体育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体育局

202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