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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开除韩月高的处分决定
2021-09-18 来源: 上海体育
索引号:AD1303000-2021-083   印发时间:2021-09-15 10:42:00

沪体人2021〕145号


韩月高,男,汉族,1962年3月24日出生,中共党员,2001年1月进入上海市体育对外交流中心工作。

根据《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体育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沪委编委〔2019〕180号),上海市体育对外交流中心整建制并入上海市体育俱乐部。上海市体育俱乐部更名为上海市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韩月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13日被提起公诉,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0)湘0103刑初448号刑事判决,认定韩月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韩月高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湘01刑终824号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鉴于韩月高已构成犯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以及第二十三条第二点“开除处分由事业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上海市体育局决定给予韩月高开除处分。

如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上海市体育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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