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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信息化建设若干规定(试行)
2015-04-22 来源: 上海体育

沪体办〔2012〕679号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秩序,积极稳妥地推进市体育局信息化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体育局机关各部门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市体育局所属单位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体育局信息化领导小组由局信息化分管领导任组长,局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和上海市体育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局信息中心”)负责人任组员。

第四条  局信息中心为信息化建设技术主管部门和执行机构,具体负责市体育局局管信息化项目的组织推进工作,同时负责直属单位信息化预算项目的技术评估并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五条  结合市财政局和市经济信息化委下发的信息化项目年度申报通知,由计财处会同局信息中心组织召开年度项目预算申报会议。

第六条  每年5月底以前,信息化项目需求单位(部门)以“项目建议书”形式归口局信息中心进行评估。

第七条  局信息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项目评估并向局信息化领导小组递交评估意见。

第八条  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对预算项目评估意见进行审核。

第九条  审核通过的项目申请由局信息中心指导申报单位(部门)填报预算申请系列表和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后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十条  信息化项目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列入市体育局部门预算。

第十条  凡是标的为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二条  凡是标的50万元以下的小型项目按照政府分散采购有关要求,实行邀请招标。项目申报单位(部门)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招标工作,局信息中心有关人员参与。

第十三条  对项目经费投入50万以上、需求复杂、项目应用涉及面较广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部门)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理,局信息中心作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验收后必须向局信息中心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第四章  项目类别及经费组成

第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分为建设类项目和运维类项目,建设类项目又分为新建项目和升级改造项目。信息化项目预算的对象10万元以上的各类项目。

第十六条  建设类项目的费用由基础设施费、硬件费、产品软件费、软件开发费、安全产品费和其它费等六个部分组成。其中“其它费”包括项目的方案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管理费、安全测评费和不可预见费等。其它费合计不超过项目总费用的10%。项目集成费不超过项目外购软、硬件总费用的8%

第十七条  运维类项目的费用由设备维护费、通信服务费、软件维护费、安全服务费和数据采集费。其中软件维护费不超过原开发费的20%;安全服务费和数据采集费以上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计算;单个项目的运维费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8%

第十八条  运维费超过10万元的可向市财政申报;不足10万元的由单位自行列支。凡是不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申报运维费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所涵盖的具体数据请参照市财政局和市经济信息化委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在项目建设和运维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上级部门制定的各类安全规范和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