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读取语音阅读器
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6-10-18 来源: 上海体育

沪体法〔2013〕324号

(2013年5月29日)


      国务院《全民健身条例》明确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第17号令公布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细化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要求,积极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和体育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市体育局制定了《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现就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审批范围和权限

      (一)关于审批的项目。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3年5月1日联合发布第16号公告,将游泳、滑雪、潜水和攀岩明确为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由于本市经营滑雪和潜水项目还未正式开展,进行审批的条件尚不成熟,因此本市仅对经营游泳和攀岩2个项目进行审批,今后将根据全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和本市实际情况,逐步扩大审批项目。

     (二)关于审批的范围。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是指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的所有类型的主体,既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也包括有经营行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因此,本市从事游泳和攀岩场所开放、技能培训、竞赛表演等经营活动的,都应当依法向体育局申请许可。但是,不发生经营行为的游泳和攀岩项目专业训练、公开水域游泳、只对住店客人服务的宾馆酒店配套游泳设施、学校用于课程教学的攀岩活动等,不属于审批的范围。

     (三)关于审批的权限。本市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实行区县受理、分级审批制度。经营游泳和攀岩项目的审批先由所在地的区县体育局依法进行受理和实地核查。大型的(单场活动在1000人次以上)、外商投资的,以及市体育行政部门直属场馆的游泳和攀岩项目经营活动由市体育局审批,其他的由区县体育局审批。


二、立足实际,把握审批重点环节

      (四)出具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的主体。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对体育场所向社会开放在设施、器材、人员、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多方面的要求,是国家标准。不少体育设施和器材在出厂时随附合格证明,特种设备还必须经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后才可使用。因此,申请人应当根据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表格逐项对设施进行检查,提交相关合格证明并作出承诺。申请人可以委托检测机构或认证机构对体育设施进行检测,也可以委托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市登山运动协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五)关于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全民健身条例》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由于相关指导人员和救生人员具有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直接关系人身安全等特点,还应当遵守市游泳协会、游泳救生协会、登山运动协会等行业管理规定,按照协会章程,取得相应的年审注册合格证。目前,攀岩社会体育指导

员的国家职业标准暂未颁布,先按照市登山运动协会行业年审注册合格证进行审批认定,待攀岩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

      (六)切实加强实地核查工作。实地核查是体育局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必经程序。各区县体育局收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设施装备(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委托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市登山运动协会或专业检测机构、认证机构分别对游泳、攀岩设施进行实地核查,本部门工作人员要一同前往,委托费用由市和区县体育局承担。实地核查应当核查申请人提交材料所述内容是否真实,并按照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表格逐项进行。


三、加强领导,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七)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既与全民健身有关,也与体育产业、体育市场相联,还存在大量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各区县体育局、各有关单位要把做好此项工作作为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市场监管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摆上重要日程,要在本单位内部,明确责任部门,落实工作人员。有条件的,还可以争取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实地核查,可能会增加购买专业器材、聘请专业技术机构等行政支出,各区县体育局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的规定,保障实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经费落实到位。

      (八)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国家体育总局《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市体育局《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上海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攀岩)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已经相继发布。市体育局将把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的学习和宣传,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全市体育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区县体育局、各有关单位要联系实际,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法规同具体工作联系起来,不但使体育系统的工作人员领会经营高危

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实质,更要使具体工作人员准确把握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法行政。要特别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

      (九)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各区县体育局要积极主动与当地工商等部门合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获得许可、合格经营提供服务和帮助。对游泳场所进行日常监督,要继续按照《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规定》要求,积极主动与卫生、公安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合作,共同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积极建立健全攀岩场所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本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安全开放。

      (十)抓紧开展申请许可工作。根据要求,已经开展游泳和攀岩项目经营的,经营者应当6个月内申请许可。各区县体育局、各有关单位首先要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已经经营的游泳和攀岩项目经营场所的底数;要向经营场所及其经营者、管理者进行宣传讲解,使他们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并主动接受体育部门的监督;要积极主动帮助经营者按照许可条件进行申请前的准备,对于条件差距较大的经营场所还要帮助其进行整改。对于新开展游泳和攀岩项目经营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十一)规范审批和管理行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行政许可、日常监管,以及会同文化综合执法机构进行行政处罚等,这既是政府部门的权利与责任,更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义务,并且还要承担因行政行为不当而产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后果。如果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给予许可,给予许可后对被许可人不监督或者监督不力的,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各区县体育局、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规范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的各项工作,保证工作有效、准确地进行。

      对经营游泳和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行政审批,是法律规定的政府职责,对体育部门来说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在管理工作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体

育局法制机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