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来源 |
主要意见 |
采纳情况 |
鑫辰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
水下全覆盖监控成本较高,不建议要求水下全覆盖监控。 |
已采纳 |
陈秋龙委员 |
建议明确救生组长、场所负责人监管要求。 |
未采纳 |
复兴中学 |
学校泳池常年只设一名救生员,且岗位为代课老师,如果学校对外经营,按照250平方米设3名救生员的标准,学校无法达到要求,建议降低许可标准。 |
未采纳 |
浦东、杨浦、嘉定、静安、长宁、闵行等区体育部门 |
建议明确可以依法注销的情形。其中关于“经营终止”的认定。最常碰到的问题是上家未注销许可证就关门跑路,下家无法在同一地址上办出高危许可证。 |
已采纳 |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建议不重复规定行政处罚罚则,同时建议对卫生相关管理职责进行调整。 |
已采纳 |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将“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相关区做好高危体育项目场所经营主体的登记注册”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者登记注册并履行‘双告知’职责。” |
已采纳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
建议对教育相关管理职责进行调整,将管理职责修改为“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在学校内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学校定期对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排查安全风险,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在校师生参与高危体育项目安全教育,保障生命安全。” |
已采纳 |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
建议将第四条中应急部门的职责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的高危体育项目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及相关履职考核、巡查,依法调查处理高危体育项目相关生产安全事故。” |
已采纳 |
上海市财政局 |
建议将保障措施修改为“市、区政府各部门结合工作职责,组织实施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行政备案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已采纳 |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
建议将应急管理部门纳入综合监管单位,同时建议对消防相关管理职责进行调整。 |
已采纳 |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 总队 |
建议将相关条款标题修改为 “案件线索移送”。 |
已采纳 |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 总队 |
建议删除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资质的监督检查。 |
已采纳 |
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
建议添加经营者学法、知法、守法义务,同时明确区体育部门报送安全事件信息义务。 |
已采纳 |
浦东区体育局 |
建议明确面向0-3岁婴幼儿、儿童的水池是否纳入监管。 |
已采纳 |
嘉定区体育局 |
建议将提供竞技体育专业训练场所,以及公安、消防等单位自有不对公众开放的场所不纳入监管。 |
已采纳 |
长宁区体育局 |
建议明确区体育部门在财政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 |
已采纳 |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吴炜 |
建议以场所方为主要监管对象。 |
已采纳 |
市游泳救生协会、市游泳协会、市户外登山运动协会 |
戏水池、魔都矩阵攀爬等游艺类不纳入监管 |
已采纳 |
吴海委员 |
第十四条(培训活动管理)第二款将“经营者发现其他单位、个人未经其同意在其场所管理范围内开展高危体育项目培训活动的,应当及时告知消费者相关风险,建议修改为“经营者发现其他单位、个人未经其同意在其场所管理范围内开展高危体育项目培训活动的,可以及时告知消费者相关风险,”,避免过分增加经营者义务。 |
已采纳 |
海波代表 |
第十九条(变更与终止)第三款建议增加“记录在案”等表述。 |
已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