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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联办优秀运动队 项目申报指南(第十七批)
2024-09-19 来源: 上海体育

  为贯彻落实《上海全球著名体育城市建设纲要》《上海市体育发展“十四五”规划》《关于构建本市竞技体育发展新体系的实施意见》精神,创新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方式,完善市校联办、市企合办、协会共办等联办模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逐步形成体制内与体制外相结合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评估体系,为竞技体育发展增添新动力,将体育打造成为上海城市核心竞争力和软实力的一张“金名片”。根据《上海市体育局联办优秀运动队管理办法》(沪体竞〔2024〕1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

  1. 申报单位为各级企事业单位、体育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

  2. 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报项目

  冬季冰雪项目(联办周期为2024~2028年)。

  (三)其他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得申报:

  1. 申报单位因重大赛风赛纪或兴奋剂事件,或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事件,受到通报或处罚。

  2. 申报单位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1年。

  二、目标任务

  联办优秀运动队目标任务体系一般包括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青运会、全国单项最高级比赛等赛事, 以及向国家集训队及以上输送运动员人数。其中,全运会目标任务原则上按照“两个不低于”核定(金牌数、成绩不低于上届,金牌数不低于开展全运会小项数的10%),全国单项最高级比赛金牌数按照承担全运会金牌数的2倍核定。具体根据运动队备战基础、运动员注册情况、项目成熟度、备战周期综合考虑。

  三、支持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并结合全运会备战重点项目布局、项目发展定位及实际开展情况,本次申报仅冬季冰雪项目中的冰壶项目重点支持的联办机构包括A、B、C三类,其余项目重点支持的联办机构包括A、B两类。

  (一)A类联办机构指其培养运动员在上一个全运会周期大赛中取得过优异成绩,在新周期具备全运会夺金实力,在教练员队伍建设、专项训练设施等方面,具有优质基础条件的法人单位。

  申请A类联办机构须在上一个全运会周期达到以下任一条件:培养运动员曾进入奥运会中国代表团正式名单;培养运动员曾获得单项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前8名;培养运动员曾获得全运会前3名。

  对承担国家重点备战任务的联办机构实施“一事一议”。

  (二)B类联办机构指在组织建设和资源配备方面具备较好基础条件,在全国各级各类赛事中取得一定成绩,且在新周期具备全运会夺牌或输送运动员到国家集训队及以上实力的法人单位。

  (三)C类联办机构指在组织建设和资源配备方面具备一定基础条件,运动员培养体系、教育科研资源、训练场地设施、教练员队伍建设、体育产业生态圈打造等有独特优势的法人单位。经过系统培育,培养体系逐步健全,资源优势可尽快转化成为竞技体育争金夺银竞争力。

  申请B类和C类联办机构注册资金( 联办机构为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原则上分别不低于200万元和100万元)原则上分别不低于200万元和100万元。

  项目评审综合考虑合作经验、竞技水平、培养体系、发展前景等因素,择优选择支持。

  四、支持方式

  (一)支持方式和经费标准

  A类、B类联办机构专项扶持经费包括基本训练参赛经费、综合性比赛补贴经费两个部分;C类联办机构专项扶持经费包括年度比赛补贴经费、综合性比赛补贴经费两个部分。

  1. 基本训练参赛经费主要用于体育人才培养相关支出,包括运动员教练员伙食费、人员津贴、训练费、参赛费、营养费、服装费、一次性消耗器材等与训练参赛相关的内容。

  2. 年度比赛补贴经费根据联办项目实际取得的年度最高级比赛成绩确定,适用于备战周期前三年。

  3. 综合性比赛补贴经费包括大赛成绩经费和人才输送经费,于备战周期结束后确定。

  具体参照《管理办法》附件4“联办机构经费管理细则”执行。

  (二)经费拨付

  对予以支持的联办项目,由市体育局与联办机构签订项目协议书,明确项目联办实施方案、申报周期的计划支持经费总额、年度支持计划等。申报周期内每年根据年度考核评估情况、联办项目推进情况等签订项目年度补充协议。如年度考核评估不达标或联办项目投入发生重大变化,对应调整年度支持计划。

  专项经费经批准后直接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其中,对A类、B类联办机构基本训练参赛经费,先拨付年度支持额的80%,其余20%待年度考核合格后予以拨付;综合性比赛补贴经费和C类联办机构年度比赛补贴经费原则上按绩效一次性拨付。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

  (二)申报流程

  申报采取现场申报和网上申报两种形式:

  1. 现场申报:申报单位在受理期限内,携带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同时携带一套复印件),向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受理点:南京西路150号体育大厦508室)提出申请,现场审核后,原件当场退还、复印件留存。对于现场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竞技体育处将现场退回。

  2. 网上申报:申报单位在受理期限内,将项目申报材料PDF电子版,发送至selinayou@139.com。对于网上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竞技体育处将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申报方。

  联系人:由沁玉(联系电话:021-63750384转508)。

  (三)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并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无误。

  1. 《上海市体育局联办优秀运动队项目申请表》。

  2. 《上海市体育局联办优秀运动队项目申报承诺表》。

  3. 联办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单位概况,项目单位制度建设情况(包括发展规划、组织架构及财务管理、队伍管理、绩效考核激励机制等),运动队人员配置情况(包括教练员、运动员、科医教辅人员配置等),运动队人才培养计划(包括运动员人才队伍基础、选拔计划、选拔方案、重点运动员计划、后备梯队衔接等),备战实施措施,运动队发展目标(包括大赛成绩、人才输送等),后勤保障情况(包括教练员运动员食宿、科医以及训练场地、设施、器材保障情况),经费来源及开支计划等。

  4. 项目大赛成绩情况表及参赛证明、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5. 项目单位资金证明(如注册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贷款资金的贷款承诺书、贷款合同等)。

  6.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7. 项目单位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学校等事业单位如无法提供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情况说明后,可提供其他相关财务资料代替)。

  8. 项目计划投入明细表(参考格式)。

  9. 项目单位专项经费使用计划及专款专用管理制度。

  10. 其他与项目相关材料,如运动员、教练员、科医辅教等相关人员的合作协议,场地租赁合同,联办机构上一年投入产出评估报告等。

  上述第4、7、8、9项为C类联办机构非必须提交材料。

  (四)格式要求

  报送材料A4纸尺寸;封面为普通纸质,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汇总材料盖骑缝章。

  如网上申报,所有申报材料电子版汇成一个PDF文档,统一发送至邮箱。如现场申报,报送材料一式两份,不可使用胶圈、文件夹等突出棱边的材料装订(书面材料不退还)。

  六、监督管理

  1.专项经费应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专项经费需用于联办运动队的发展,使用范围原则上应在申请项目经评审获得支持的支出范围内。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2)对外投资、弥补亏损、偿还债务、缴纳处罚罚金;

  (3)其他与本指南规定不相符合的支出。

  3.经费的预算安排和使用管理情况,按有关规定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督检查。

  4.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经费、擅自改变专项经费用途、无故中止项目的单位,按规定追究联办机构责任。

  申报指南最终解释权归上海市体育局所有。

  附:1. 项目申请表

  2. 项目申报承诺表

  3. 项目实施方案

  4. 项目大赛成绩情况表

  5. 项目计划投入明细表

  上海市体育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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