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训练单位(中心):
《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上海市代表团奖励办法》已经2020年4月21日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训练单位(中心)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2020年4月21日
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上海市代表团奖励办法
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在全体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依据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名次
根据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体青字〔2018〕81号)奖励办法有关规定,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橄榄球、冰球项目奖励前8名。参赛队伍数量不足的,按照实际参赛队伍的数量奖励。其它各项目有11名(含)以上运动员(队)参加决赛的,奖励前8名;有8名至10名参加决赛的,奖励前6名;有6名至7名参加决赛的,奖励前3名。
第二条 奖励标准
单位:万元
名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第七名 | 第八名 |
奖励标准 | 3.5 | 1.6 | 0.8 | 0.6 | 0.5 | 0.4 | 0.3 | 0.2 |
第三条 运动员奖励
(一)金牌成绩多得多奖,累计加奖。
(二)银牌及以下多项名次,以最好一个名次为基数,其余名次均按该名次奖金的50%加奖,多得多奖。
(三)集体球类项目(含球类与田径全能)主力队员和非主力队员(主力队员按决赛报名人数70%计算,非主力队员人数按30%计算),非主力队员按主力队员奖励标准的60%评发。
(四)田径、游泳的接力,乒乓球、体操、自行车、击剑等项目的团体赛,均按该项目决赛名次公告的人数进行评发。只参加预赛或替补运动员,则按该小项名次奖励标准的50%予以评发。
(五)各训练单位(中心)可根据决赛阶段运动员的贡献大小进行评定,运动员奖金只能在运动员之间调剂,不能挪用发放给其他人员。
第四条 教练员奖励
(一)单项教练员(组)。单项教练员(组)奖励与所带训运动员奖励总数相同。
(二)团体项目教练员(组)。三人以下(含三人)的团体项目,按该团体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一份额度评发;四人以上(含四人)的团体项目,按该团体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二份额度进行评发 ;由本市训练单位联合组队报名的团体项目如双方队员同时上场比赛,教练员奖励按三份额度评发。
(三)集体球类项目教练员(组)。集体球类项目(含球类与田径全能)的教练员(组),按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三份额度进行奖励。
(四)各训练单位(中心)可根据决赛阶段教练员的贡献大小进行评定,教练员奖金只能在教练员之间调剂,不能挪用发放给其他人员。
第五条 其他
(一)获得青运会各项目竞赛委员会颁发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运动队奖励0.5万元、运动员奖励0.1万元。
(二)相关人员20%的奖励分配方案另行制定。后备人才输送成果奖分配方案由青少年体育处(科教处)负责制定,其相关经费另行研究。
(三)各训练单位(中心)负责制定运动员、教练员具体分配方案,并报市体育局备案后实施。如发现违规或不正当原由发放的,则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四)在青运会发生严重违反赛风赛纪或兴奋剂事件而受到处分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一律不予评发。
(五)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市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