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体规〔2020〕188号
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场分局,各区消保委,各相关单位:
为化解健身领域的消费矛盾,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健身行业规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上海市健身健美协会共同制定了《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以下简称《会员服务合同》),并决定于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市推广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员服务合同》适用于本市体育健身服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会员健身服务的交易行为,在本市从事健身休闲活动、场所已开业的经营者均可使用《会员服务合同》,也可参照《会员服务合同》自行制定合同文本。
二、各单位应做好《会员服务合同》的宣传、推行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向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引导经营者使用《会员服务合同》,提醒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科学、理性签订合同。
三、《会员服务合同》通过上海市体育局政务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网、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官网、上海市健身健美协会官网予以公布。
四、《会员服务合同》由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上海市健身健美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版)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上海市健身健美协会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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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