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体规〔2025〕41号
各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各区消保委,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预付式消费经营活动的法律法规、文件等要求,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依法签约、规范履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上海市健身健美协会修订了《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5版)》(以下简称《会员服务合同(2025版)》),制定了《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健身指导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5版)》(以下简称《健身指导服务合同(2025版)》),并于2025年3月15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体育场地设施管理领域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主体(以下简称“经营者”),向消费者发行预付凭证、收取预付款时,当事人均可使用《会员服务合同(2025版)》《健身指导服务合同(2025版)》。根据本市有关规定,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载明书面告知义务条款内容的前述两部合同示范文本的,视为履行书面告知义务。
二、各单位应做好《会员服务合同(2025版)》《健身指导服务合同(2025版)》的宣传、推行使用工作,向体育健身行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宣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引导经营者使用合同示范文本,提醒消费者根据自身需求科学、理性签订合同。
三、《会员服务合同(2025版)》《健身指导服务合同(2025版)》通过上海市体育局网站(https://tyj.sh.gov.cn/)、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sh.gov.cn/)、上海市健身健美协会网站(http://www.sh-sfba.com)予以公布。
四、《会员服务合同(2025版)》《健身指导服务合同(2025版)》由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上海市健身健美协会联合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擅自翻印和出售。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会员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5版)
2.上海市体育健身行业健身指导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5版)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上海市健身健美协会
2025年3月14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