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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印发《关于鼓励进一步放大体育赛事活动溢出效应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6-05-19 来源: 上海体育
索引号:AD1308000-2026-036   印发时间:2026-05-15 11:50:07

上海市体育局印发《关于鼓励进一步放大体育赛事活动溢出效应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体规〔2026〕6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鼓励进一步放大体育赛事活动溢出效应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2026年5月11日

关于鼓励进一步放大体育赛事活动溢出效应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促进服务业提质增效和消费提振扩容联动发展的若干措施》,进一步放大体育赛事活动溢出效应,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方向和激励标准

  支持引进知名品牌赛事活动,打造自主IP,鼓励体育赛事活动扩大规模,与本市市场主体深度合作挖掘赛事经济潜力,加大国际宣传力度,招徕国际游客,营造贯穿全年的体育氛围,以文商旅体展联动,释放体育的消费带动效应。

  对于在上海举办的参与度高、辐射带动效益强的体育赛事(职业体育联赛同一赛季视为一项赛事)与体育主题活动(以下简称“赛事活动”),根据带动消费、吸引受众、赛事品牌等效益情况,予以分档激励,单项赛事活动激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一)申报规模要求

  申报赛事活动须至少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且申请激励条款涉及的人数规模应与满足的规模条件一致:

  1.线下参赛或参与活动人数不低于0.5万人;

  2.线下购票观看人数不低于1万人次;

  3.线上参赛或参与活动人数不低于2万人。

  (二)基础激励条款

  赛事活动在满足规模要求基础上,可按以下条款申请激励:

  1.消费促进激励。线下赛事活动与市场主体(如商业综合体、宾馆、餐饮企业、旅游景区、商品品牌等)合作,合作期间累计带动单个市场主体销售额/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达到10%及以上,按照符合条件的合作市场主体数量予以每个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激励。线上赛事活动通过开展平台带动线上销售额/营业额达3000万元,予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激励。

 2.境外游客参与激励。线下参赛、参与活动人数或购票观看人数中,境外人员(以境外有效证件认定)比例达10%及以上,予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激励。

 3.规模增量激励。线下参赛、参与活动人数或购票观看人数规模增量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予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激励:(1)线下参赛或参与活动人数在0.5万人(含)—1万人(不含)之间、或线下购票观看人数在1万人次(含)—2万人次(不含)之间的,较上一届(期)增长20%及以上;(2)线下参赛或参与活动人数在1万人(含)—2万人(不含)之间、或线下购票观看人数在2万人次(含)—5万人次(不含)之间的,较上一届(期)增长10%及以上;(3)线下参赛或参与活动人数达到2万及以上的、或线下购票观看人数达到5万人次及以上的,较上一届(期)增长5%及以上。

  4.淡季带动激励。对1月、2月线下举办的赛事活动,予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激励。如赛事活动跨月举办,按照活动天数50%及以上在1月、2月予以认定。

  (三)附加激励

  符合基础激励条件的赛事活动,可叠加享受以下附加激励:

 1.规模附加激励。线下参赛或参与活动人数在1万人(含)—2万人(不含)之间、或线下购票观看人数在2万人次(含)—5万人次(不含)之间的,按其所获符合条件的基础激励总额的30%予以叠加激励。线下参赛或参与活动人数达到2万及以上的、或线下购票观看人数达到5万人次及以上的,按其所获符合条件的基础激励总额的50%予以叠加激励。相关人数应与满足的规模要求条件一致。

 2.引进或自主IP。赛事活动为当年新引进知名品牌赛事活动,或被认定为“上海赛事”的品牌赛事,按其所获符合条件的基础激励总额的50%予以叠加激励。赛事活动为历年引进知名品牌赛事活动,或为自主IP赛事活动,按其所获符合条件的基础激励总额的30%予以叠加激励。

  二、附则

  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内累计获得的此项激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激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于可通过政务数据共享、统计监测等渠道获取完整数据的赛事活动实行免申即享激励。鼓励各区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配套政策与资金,对相关赛事活动予以支持。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上海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 2026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放大溢出效应项目申报指南.doc
  • 相关稿件:
  • 一图读懂《关于鼓励进一步放大体育赛事活动溢出效应的实施细则》
  • 一图读懂《2026年度体育赛事活动放大溢出效应项目申报指南》
  • 一图读懂-赛事主题活动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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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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