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体赛〔2021〕193号
各区体育部门,市体育局相关直属单位,市体总秘书处,各体育协会,各相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体育局在体育赛事组织中职责定位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2021年12月21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体育局
在体育赛事组织中职责定位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国际体育赛事之都建设,进一步规范办赛行为,加强监管与服务,明确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在本市体育赛事组织中的职责定位,依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上海市体育赛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近年来各级各类体育赛事的组织运行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市体育局作为组织单位的赛事
(一)作为主办单位的赛事
1.由市体育局创办或发起的体育赛事。
2.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委托、或与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合作创立的国际性体育赛事。
3.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全国各运动项目协会商请共同主办的全国性体育赛事。
(二)作为承办单位的赛事
1.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赛事,按国家体育总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求,作为承办单位。
2.由国家体育总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主办或参与主办的重要国际性或全国性体育赛事。
市体育局作为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的赛事,按相关要求和规定,建立组织机制,明确举办体育赛事相关事宜及责任分工,组织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及相关预案,督促落实各项具体措施。
(三)可作为指导、支持或协办单位的赛事
1.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体育赛事,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或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求,可由市体育局作为指导、支持或协办单位。
2.全国各运动项目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体育赛事,根据相关项目协会要求,由承办地行政部门提出,市体育局可作为指导、支持或协办单位。
市体育局作为指导、支持或协办单位的赛事,按相关要求和规定,提供赛事保障。
第二条 除作为主办、承办、指导、支持或协办单位的体育赛事外,原则上市体育局不作为其他赛事的组织单位,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单项体育协会、体育竞赛管理单位应根据各自管理职责,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对该类体育赛事的监督管理和行业自治,坚决防止和严肃查处体育赛事中的不良行为。
第三条 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本市开展体育赛事,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或备案,并依法开展各类体育赛事。
第四条 未经市体育局确认或许可,擅自将市体育局列入赛事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指导单位、支持单位或协办单位的,或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市体育局将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体育赛事活动组织体系设置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体规文〔2018〕3 号)同时废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