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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训练业务经费管理使用规定》的通知
2022-06-24 来源: 上海体育
索引号:AD1102000-2022-003   印发时间:2022-06-10 13:29:11

沪体竞202261

各训练单位(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训练业务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市财政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备战工作需要,现将《训练业务经费管理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202267

 

训练业务经费管理使用规定

 

根据市财政局强化预算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该项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局备战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预算内容。列支在各训练单位年度预算内,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按实际在编在训人数划拨到各训练单位,经费定额标准优秀运动队运动员为32000//年、教练员为17000//年;二是经市体育局审核通过,列支在各训练单位训练业务补充经费。

二、经费使用权限。各训练单位训练业务经费,全部由训练单位管理使用,并负相应审计责任。

三、经费使用范围。运动员和教练员聘请引进,国内外训练与参赛,运动员营养补充,因赛事指定器材变化需临时性采购的一次性消耗性器材,训练及参赛服装,职业发展规划保障,数字化提升保障服务,复合型团队建设及国家队集训等经常性开支。

四、经费使用原则。1.各训练单位要根据备战需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经费使用向承担奥运会入选及全运会冲金任务的运动队倾斜,增强成本核算意识,提高备战效益。2.对于使用市体育局经费或人员事业单位编制在市体育局系统的,组派临时代表团出国(境)训练与比赛活动必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体育局系统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和证照管理的通知》(沪体人〔2021170号)规定执行。3.聘请外籍教练员严格按照《聘任外籍教练员管理规定》(沪体竞〔2014117号)文件要求及程序执行。

五、经费使用要求1.教练员引进(包括外籍教练员)及运动员交流引进、出国(境)训练与参赛等,需向市体育局一事一报,批准后方可实施。2.训练业务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发放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的奖励、津贴、加班费等。3. 市体育局将对各单位训练业务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作为备战周期绩效考核的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

六、本规定自202211日起执行,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