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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条龙”学校课余训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12-18 来源: 上海体育
索引号:AD1102000-2023-006   印发时间:2023-12-06 12:18:20

沪体青2023169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体教融合和学校体育工作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全面加强本市“一条龙”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提升学校课余训练水平和人才培养效益,完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制,上海市体育局会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一条龙”学校课余训练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3125

 

上海市“一条龙”学校课余训练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新时代体教融合和学校体育工作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本市中小学体育艺术工作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促进中小学校体育工作高质量发展 进一步提升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行动方案》等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学校体育工作改革发展,加强“一条龙”学校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提升课余训练水平和人才培养效益,完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课余训练是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青少年体育训练的重要环节。各“一条龙”学校应根据所布局项目,以自办、联办等多种形式成立学校运动队,常年有序开展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布局市、区两级学校体育“一条龙”项目的学校。鼓励其他学校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市、区两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对全市和区域内“一条龙”学校课余训练工作进行统筹管理。

“一条龙”学校具体负责本校运动队课余训练组织工作,包括组建队伍,落实场地设施、师资保障,制定实施运动队管理制度,做好运动队日常训练和参赛组织,培养和输送全面发展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打造学校体育特色。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五条  各区应建立“一条龙”学校课余训练研训机制,成立各项目教研组,组织布局学校教练员围绕科学选材、育才、训练、竞赛等开展交流合作,加强与区体校、青训中心教练员互动,有效形成合力,共同提高水平。“一条龙”高中阶段布局学校应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与义务教育阶段布局学校加强资源共享和人才衔接培养,贯通人才培养体系。

第六条  “一条龙”学校应通过本校教师兼任,引进优秀退役运动员任教,与区体校、体育训练中心联办共建,购买社会体育机构服务等方式,配备专兼职教练员,确保课余训练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  教练员应热爱教育、体育事业,为人师表,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教练员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遵循教育、体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熟悉相应年龄段运动员的生理、心理特点,关心学生运动员的学习和生活,强化运动安全教育和管理,切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八条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将“一条龙”学校课余训练教练员纳入本区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并制定专门的工作计划。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教练员师德师风管理,将学校教练员参加体育系统组织的相应培训,纳入继续教育范围并给予学分,促进教练员专业素养和科学训练水平不断提高。

第九条  “一条龙”学校应根据运动项目特点,健全学校运动队运动员选拔办法,组织对运动项目有兴趣、具备一定运动水平和发展潜力、有意向提升专项技能的学生科学开展课余训练。“一条龙”学校布局项目日常在训运动员人数原则上应达到可组队参赛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训练和竞赛要求

第十条  “一条龙”学校运动队每周训练次数原则上不少于5次,周训练时间不少于10小时,寒暑假训练总时间不少于120小时。对于有较大潜力的,可结合实际适当增加训练次数与强度。学生运动员应自觉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尊重教练,刻苦训练,认真完成训练任务。

第十一条  教练员应根据运动项目特点,结合学生运动员年龄、性别和运动水平,参照《上海市青少年体育教练员工作手册》等要求,合理安排时间和训练强度,科学制定长期训练规划和年度、阶段、周、日训练计划。

第十二条  “一条龙”学校应建立常态化竞赛机制,以所布局项目为重点,定期组织开展各类班级、年级等校内竞赛活动。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积极搭建赛事平台,举办以学校为参赛单位的比赛,以赛代练,促进学校运动队水平提升。

第十三条  “一条龙”学校开展课余训练情况将纳入本市青少年训练专项督导范围,定期接受训练质量监控和指导,不断提高科学训练水平,提升训练质量和效益。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各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经费投入和政策保障力度。

“一条龙”学校应安排布局项目课余训练专项经费并专款专用,用于校运动队训练、竞赛、师资队伍建设及科研等需要。

第十五条  各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学校与区体校、体育训练中心、社会体育场馆等建立训练场地设施资源共享机制,推进“一条龙”学校体育场地、场馆综合开发建设,配备充足的训练器材。

第十六条  “一条龙”学校应强化安全教育和场地设施安全检查,健全学生运动意外伤害应急处理和综合保障机制,鼓励购买学生运动员和运动场地专项保险。

第十七条  “一条龙”学校应加强对参与课余训练运动员的文化学习保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文化学习保障措施,对运动队文化学习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

第十八条  “一条龙”学校教练员或合作体校、青少年训练中心等单位在编教练员承担课余训练、带队比赛等任务的,工作量应纳入本单位规定工作量,超出部分应按不低于体育课的标准折算成一定课时进行补贴并纳入区域统筹范围。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九条  各区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将“一条龙”学校开展训练、参加比赛及培养输送运动员等情况纳入对学校相关考核指标,强化表彰激励,充分调动学校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训练水平和保障能力。

第二十条  市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将不断完善“一条龙”学校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区开展“一条龙”课余训练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纳入对各区相关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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