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体群〔2023〕3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体育局关于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项目奖励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2023年3月2日
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项目
奖励办法
第一条 总则
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上,上海体育健儿顽强拼搏、超越自我、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取得运动成绩和精神文明双丰收。为激励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关人员在本届全运会上作出的贡献,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原则
一、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二、坚持参赛过程与比赛结果相结合。
第三条 运动员、教练员的奖励
一、奖励对象
代表上海市参加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项目,并获得第十四届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规程总则(以下简称规程总则)规定的奖励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
二、奖励标准
按规程总则公布的名次为依据进行核发。
(一)比赛类
单位:万元
名次 | 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 | 第4名 | 第5名 | 第6名 | 第7名 | 第8名 |
金额 | 8 | 5 | 3 | 1.5 | 1.2 | 1 | 0.8 | 0.6 |
(二)展演类
单位:万元
名次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金额 | 4.8 | 3 | 1.8 |
三、奖励办法
(一)运动员奖励
个人项目、团体项目、集体球类及多人项目(十人及十人以上)运动员的成绩奖按获得的名次奖励。如获多个名次,按实际名次奖励标准的100%累计。
(二)教练员奖励
1.教练员奖励标准与运动员奖励标准相同。
2.个人项目教练员,奖励与所带训运动员奖励相同。
3.团体项目教练员,三人以下(含三人)的团体项目,按该团体所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一份额度核发;四人以上(含四人)的团体项目,按照该团体所获得名次奖励标准的二份额度核发。
4.集体球类及多人项目(十人及十人以上)教练员,按照该集体所获名次奖励标准的三份额度核发。
第四条 其他有关人员奖励
为第十四届全运会作出贡献的组队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奖励,根据全运会获奖情况,20%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五条 附则
一、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分配方案报市体育局审批后实施。本奖励经费由市体育局统一下拨给各组队单位,各组队单位按照获奖名单进行核发,确保奖金发放到个人。
二、享受第十四届全运会上海市代表团比赛成绩奖励的运动员、教练员,2021年度的运动成绩奖不再重复发放。
三、本办法由上海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