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体人〔2022〕14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关于深化上海市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沪人社专〔2021〕225号)、《上海市体育教练员职称评价标准》(沪人社专〔2021〕226号)及有关要求,现就2022年度本市面向社会的体育教练员初级职称申报、认定工作的若干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项目
羽毛球、网球、围棋、象棋、国际象棋、射箭、马术、滑雪、攀岩。
二、申报范围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二)已办理退休手续或2022年度达到退休年龄的,不予受理(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
(三)企业、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等从事相关项目训练和指导工作的体育专业人员,或在本市体育系统市属、区属事业单位从事相关项目教练员工作的非在编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报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体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奉献精神。
(二)从事相关项目训练和指导工作,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授技育人能力,切实履行教练员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具备从事教练员工作必备的身心条件。
(四)基本掌握相关项目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了解相关项目训练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五)能够较熟练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具备完成相关项目基础性训练和比赛任务的实际能力。
(六)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项目教练工作满一年;或具备硕士学位。
(七)在本市相关市级单项体育协会或上海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注册。
(八)羽毛球项目完成下列岗位培训项目之一:
1.全国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上海市羽毛球协会业余C级及以上教练员证书,并取得上海市青少年体育教练员(通识教育)资质证书。
(九)网球项目完成下列岗位培训项目之一:
1.全国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ITF初级及以上教练员资格证书或上海市大众网球教练员初级及以上证书,并取得上海市青少年体育教练员(通识教育)资质证书。
(十)围棋项目完成下列岗位培训项目之一:
1.全国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2.上海市围棋协会教练员E级及以上证书,并取得上海市青少年体育教练员(通识教育)资质证书。
(十一)象棋项目完成下列岗位培训项目之一:
1.全国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2.中国象棋协会教练员证书或上海市象棋业余教练员初级及以上证书,并取得上海市青少年体育教练员(通识教育)资质证书。
(十二)国际象棋项目完成下列岗位培训项目之一:
1.全国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2.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教练员证书或上海市国际象棋业余教练员初级及以上证书,并取得上海市青少年体育教练员(通识教育)资质证书。
(十三)射箭项目完成下列岗位培训项目之一:
1.全国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2.上海市大众射箭教练员初级及以上证书,并取得上海市青少年体育教练员(通识教育)资质证书。
(十四)马术项目完成下列岗位培训项目之一:
1.全国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2.上海市马术协会注册教练员初1级及以上证书,并取得上海市青少年体育教练员(通识教育)资质证书。
(十五)滑雪、攀岩项目完成下列岗位培训项目之一:
1.全国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
2.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认定程序
(一)申报
1.申报人关注“上海市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点击人才发展—职称评审。
2.填报信息。根据操作提示,注册用户信息、填写基本资料。
3.上传材料。根据操作提示上传以下材料:
(1)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
(2)身份证(正反面)或有效证件。
(3)本市申报人员提供《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外省市申报人员上传本人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或近2年的社保缴纳证明。
(4)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学信网认证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5)所在任职单位出具从事相关项目训练和指导工作的任职证明(注明任职年限)。
(6)在相关市级单项体育协会或上海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的注册信息。
(7)岗位培训相关证书。
注:上传图片格式:jpg或jpeg,图片大小:200KB以内,所有上传材料请务必保证清晰。
(二)认定
上海市体育发展服务中心会同相关协会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网上审核。
(三)备案
认定结束后,通过认定的人员名单上报上海市体育局备案,申报人可在申报系统内查看认定结果。
五、申报时间
2022年11月14日9时至12月2日17时。
六、收费标准
初级职称认定收费标准为每人30元,认定费用于网上申报时通过线上支付。
七、联系方式
上海市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联 系 人:吴旭恒
联系电话:63275330-425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2022年10月27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