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体人〔2024〕82号
各区体育局、区委编办、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上海市学校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30日
关于上海市学校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
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
加强学校体育工作是深入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体育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青少年全面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重要意义。本市学校体育工作坚持遵循青少年学生身心发展规律,深入推进“体教融合”,积极构建以体育人新格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0〕36号)、《体育总局 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体发〔2020〕1号)、《体育总局 中央编办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的实施意见》(体人规字〔2023〕3号)等精神,现就本市学校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健康第一”教育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及国家、本市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一系列指示要求,以提高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终身发展、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为目标,全面更新体育教学理念,加强学校体育工作力量,推动体育教育改革持续深化,不断激发体育教育潜力,为本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和全球著名体育城市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高校。
三、岗位设置
学校可根据工作实际,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本市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学校二线运动队)所在学校应逐步设置专职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鼓励体育“一条龙”布局学校和建有高水平优秀运动队的高校逐步按项目设置专职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中小学校、高校可根据学校体育工作需要设置专(兼)职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鼓励民办学校设置专(兼)职教练员专业技术岗位。
设立专职教练员岗位的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和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内设置,专岗专用,纳入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管理。中小学校、高校主管部门可对所管理学校的教练员岗位统筹设置,统一管理使用。
学校也可通过向社会专业机构等购买体育训练服务、聘请兼职教师等方式加强专业训练师资力量。
四、岗位职责
学校教练员按照学校体育工作计划,发挥专业特长,承担体育教学和训练,学生体育运动专项技能、体能训练和体育后备人才选育,学校体育赛事活动组织、学校运动队训练竞赛管理、运动损伤防护康复等知识技能传授,以及学校体育社团管理等工作。
五、职称体系
学校教练员职称纳入体育专业人员职称系列,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学校教练、中级学校教练、高级学校教练、国家级学校教练,职称评价标准另行制定。学校教练员职称层级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六、任职条件
学校教练员在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身心健康,举止文明。
(二)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
(三)热爱体育事业,具备相应运动项目带训能力,遵循体育项目发展规律,了解相应运动项目的竞赛规程及裁判规则,熟悉相应年龄段学生的运动生理、心理特点,切实履行学校教练员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须参加本市教育和体育部门组织的学校教练员岗位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五)应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或初级教练职称。
(六)具备专项运动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本市体育和教育部门认可的教练员从业经历或体育项目专业训练经历。入职后每五年须完成规定的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
七、岗位聘用
(一)学校按现有规定程序要求制定学校教练员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的原则,开展岗位聘用工作。
(二)各区、各校可拿出一定数量的学校教练员岗位面向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公开招聘。鼓励学校优先聘用具有优秀运动队训练经历的退役运动员担任学校教练员。对符合组织安置条件的本市优秀运动队退役运动员,可免于参加事业单位入编考试。
(三)支持各区和学校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俱乐部等具有体育教练员职称的教练员兼职担任学校教练员,并按规定发放报酬。
(四)本市体育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负责做好退役运动员转型学校教练员培训工作,教育部门在学校教练员入职后加强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教学培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水平。
(五)学校教练员取得教师资格可按规定转任体育教师,体育教师符合学校教练员岗位聘用条件可按规定转任学校教练员。
(六)探索完善体育“一条龙”布局学校优秀教练员共用机制,统筹安排“一条龙”不同学段学校教练员的教学训练任务,推动学校教练员资源共享。
(七)鼓励依托市、区人才政策、项目等,引进培养国内外高水平学校教练员,科学设计职业发展路径,打造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
八、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学校设置教练员岗位是对学校体育工作力量的有力加强,是体教融合的重要举措,事关青少年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学校教练员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推动学校教练员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落实到位。
(二)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各学校要认真研究本单位教练员岗位设置工作,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完成方案制定、组织聘用、考核等具体实施内容。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学校编制管理,为学校体育工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教育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管理监督职能,促进认识到位、程序规范、工作落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把关,结合年报汇总审核,梳理规范各学校教练员岗位设置相关工作。体育主管部门要积极为学校教练员人才队伍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将学校教练员纳入体育系统教练员训练管理体系,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做好职称评聘工作,组织学校教练员岗位资格培训、继续教育培训,鼓励并推荐优秀退役运动员参加学校教练员岗位招录。
(三)协调推进,积极探索。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同,定期组织教练员岗位管理会商协调会,分析工作进展和成效,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将岗位设置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将学校教练员岗位管理工作纳入督导评估范围。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体育局、市委编办、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