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体人〔2024〕113号
市体育局直属事业单位、各有关事业单位:
第33届夏季奥运会将于2024年7月26日—8月11日在法国巴黎举行,为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进一步鼓舞和激励本市运动员、教练员、科医保障和管理人员弘扬奥林匹克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为体育强国和上海全球著名体育城市建设团结协作、顽强拼搏、勇攀高峰、再创佳绩,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沪人社专〔2020〕470号)有关精神,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市体育局将对奥运会取得优异成绩的上海市运动员、教练员以及其他作出突出贡献人员,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范围和对象
本市事业单位参与奥运会备战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科医保障和管理人员。具体对象为:
1.在奥运会上获得前八名的运动员、教练员;
2.为运动员、教练员获得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医保障、管理人员和团队。
二、奖励种类及条件
(一)记大功
获得奥运会前三名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为运动员获得奥运会金牌作出杰出贡献的科医保障、管理人员和团队记大功。
获得奥运会前三名的运动队集体记大功。
(二)记功
获得奥运会第四至六名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为运动员获得奥运会奖牌作出重大贡献的科医保障、管理人员和团队记功。
获得奥运会第四至第六名的运动队集体记功。
(三)嘉奖
获得奥运会第七至八名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为运动员获得奥运会第四至六名作出较大贡献的科医保障、管理人员和团队给予嘉奖。
获得奥运会第七至八名的运动队集体嘉奖。
其中,教练员应在奥运备战周期中直接带训获得奥运会运动成绩的运动员,并为运动员取得成绩作出主要贡献;
科医保障人员应在奥运备战周期中负责国家队各项目高水平运动队运动员的科研或医务保障工作,在助力竞技体育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果显著;
管理人员应直接参与训练管理和奥运备战工作,在本职岗位上作出显著成绩。
对于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人员,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
三、奖励名额和奖金
奖励名额根据奖励范围和对象、奥运会竞赛成绩以及实际贡献确定。
根据市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上海市优秀运动队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的实施意见》,对在国内外各类重大体育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已设立奖金,因此及时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不再发放奖金。
四、奖励程序
各单位根据奖励条件,在听取群众、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等方面意见基础上,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本市奖励细则规定的奖励权限、奖励程序分别作出奖励决定。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奖励的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五、工作要求
(一)坚持民主推荐,确保程序公平。要严格履行民主推荐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奖励工作。
(二)严格评选标准,突出工作实绩。要按照奖励条件择优推荐,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等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重点向长期在竞技体育训练一线工作的人员倾斜。
(三)严肃评选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未严格按照奖励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有违法违纪情况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奖励资格。
六、材料报送
按要求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附件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3)、《征求意见表》(附件4)。审批表、汇总表经推荐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先进事迹材料要反映工作实绩,重点突出,内容详实,表述准确。《审批表》统一使用A4纸打印(同时报送电子版)一式三份。
以上材料于2024年8月25日前按照奖励权限上报各级负责部门。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2024年7月24日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