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体总〔2024〕172号
上海青青成长青少年运动促进中心(筹):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成立上海青青成长青少年运动促进中心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成立“上海青青成长青少年运动促进中心”。请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并于此文件发布之日起12个月内赴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完成登记备案。
特此批复。
上海市体育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