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体青〔2013〕462号
各有关区县体育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和《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实施学生健康促进工程的通知》(沪委发〔2011〕15号)、《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本市体教结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12〕3号)精神,根据今年本市体教结合重点工作的要求,市体育局和市教委今年将继续在部分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学校体育场地“分隔工程”,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施标准
1.学校体育场地与教学设施区域用金属质围栏分离,形成独立的运动区域。
2.教学区域与运动区域、运动区域与学校外界各有一扇大门。正常教学时段,教学区域通往运动区域的大门打开,运动区域与学校外界的大门关闭;体育场地向社区开放时段,运动区域与学校外界的大门打开,教学区域通往运动区域的大门关闭。
3.运动区域通往外界的通道设有门岗,有厕所等配套设施。
4.分隔后的学校体育场地将统一挂牌,制定合理的开放服务标准,更安全周到地为附近社区的市民进行服务。
二、实施单位
根据今年有关区县体育、教育部门申报的情况,确定松江区松江一中、松江区松江四中、虹口区师大一附中、虹口区钟山高级中学、虹口区江湾初级中学、金山区亭林小学、徐汇区漕河泾开发区实验小学、奉贤区弘文学校、奉贤区实验小学、浦东新区江镇中学、上海市实验学校东校、青浦区实验小学(青湖校区)、青浦区博文学校、嘉定区金鹤中学、嘉定区南翔小学、嘉定区清水路小学、崇明县新光中学共17所学校作为2013年学校体育场地“分隔工程”的实施单位。
三、责任单位及经费来源
学校体育场地“分隔工程”建设由市体育局和市教委共同实施推进。各有关区县体育局、教育局要积极支持,全力配合,确保“分隔工程”顺利实施。
市体育局将对实施单位的学校体育场地“分隔工程”进行实地检查,对合格者一次性给予开放管理服务的启动扶持资金(每所5万)和部分器材及辅助设施配套经费(每所5万)。
四、实施进度
8月下旬有关区县完成学校分隔工程建设方案和运行管理方案;9月份完成学校体育场地分隔工程;10月份学校“分隔工程”竣工验收并向社会试运行开放;11月上旬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试运行总结,完善开放管理模式。
五、有关要求
请各有关区县体育局在学校“分隔工程”竣工后,将有资质的验收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复印件于11月15日前寄送至上海市体育局青少处(南京西路150号805室,邮编:200003)。
特此通知。
联系人:孟畅懿,联系电话:63278846。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