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体群〔2014〕429号
上海市全民健身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体育局: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实施效果评估的通知》(体群字〔2014〕64号)要求,按照《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计划》)的规定,“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计划》和《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并在2014年对实施成效进行全面评估,将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
为做好《计划》实施情况的效果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通过对《计划》实施情况的效果评估,全面总结《计划》中所提出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和效果,评估各级政府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发展水平,探索全面建成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途径和措施,为制定新周期《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提供更加完备的公共体育服务和建设体育强市奠定较为坚实的基础。
二、评估依据
评估的依据为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和各区县政府颁布的《实施计划》,以及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实施情况评估标准(试行)》(体群字〔2011〕172号文,以下简称《评估标准》)。
三、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为《计划》中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以及上海市对《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效果。本次《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将重点选取《计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中可量化程度高和数据可靠性强的核心指标进行评估(共20个,见附件2),强调评价《计划》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并在对重点指标进行量化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定性评估,总结梳理五年来上海市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特色及工作成效。
四、评估方式
(一)本次《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工作采取市和区县分层分部门评估、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市体育局向国家体育总局上报上海市《实施计划》的评估报告;
2.上海市全民健身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对《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实施效果进行专题评估报告;
3.各区县体育局向市体育局上报本级《实施计划》实施效果的评估报告;
4.国家体育总局委托第三方对以上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汇总和整理相关数据以及特色工作形成的评估报告。
五、工作阶段和任务
评估工作总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2014年6月—8月
市体育局结合总局《通知》的要求,制定《实施计划》评估方案,成立工作机构,启动评估工作。同时印发《通知》,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区县开展本级《实施计划》的评估工作。
(二)2014年9月—10月
上海市全民健身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县体育局根据要求,收集并汇总数据,撰写专题报告,并报市体育局群体处,各区县需同时上报《全民健身计划》评估核心指标数据汇总表和《总体情况自评表》。
(三)2014年11月—12月
市体育局按照评估指标的要求,收集并汇总数据,总结分析《实施计划》的实施效果,形成上海市《实施计划》实施效果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与《全民健身计划》评估核心指标数据汇总表和《总体情况自评表》汇总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
六、评估结果报送
(一)各区县体育局应根据本区县《实施计划》评估工作的总体进度,于2014年10月3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至市体育局群体处,作为评估结果:
1.本区县《实施计划》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具体格式要求参照附件1);
2.填写《核心指标数据汇总表》(附件2,共20项指标),并提供支撑材料;
3.参照《评估标准》,填写《总体情况自评表》(共57项指标)。
(二)市全民健身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于2014年10月30日前将本部门《实施计划》实施效果评估报告报送至市体育局群体处。
七、工作要求
(一)请各区县体育局结合本地区推行《实施计划》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明确评估思路和方法,制定本级《实施计划》评估工作方案,及时启动并组织开展好《实施计划》的评估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评估工作。
(二)请各区县按照《实施计划》实施效果评估报告的标准格式撰写评估报告,字数在3000字以内。评估报告力求简明扼要,突出重点,提炼特色,总结经验,科学谋划,具体内容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做微调。
(三)为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工作要与研制《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工作统筹推进,协同开展。
特此通知。
附件:1.各区县《实施计划》实施效果评估报告(格式)
2.《全民健身计划》评估核心指标数据汇总表
上海市体育局
2014年8月4日
附件1:
各区县《实施计划》实施效果评估报告(格式)
一、前言(基本情况)
二、评估的依据(依据、对象、范围、方法)
三、核心指标完成情况
四、总体情况(参照《评估标准》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基础指标,结合特色工作进行总结)
(一)体育组织
(二)体育活动
(三)体育设施
(四)健身指导
(五)行政管理
(六)法规制度
(七)经费支持
(八)社会宣传
五、本区县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特色与经验
(一)特色工作
(二)基本经验
(三)存在不足
六、完善本区县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措施和建议
(一)背景分析
(二)目标任务
(三)工作措施
(四)保障措施
附件2:
《全民健身计划》评估核心指标数据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盖章)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实际值 |
体育锻炼参与率 | 1.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 | |
身体素质 | 2.《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总体合格达标率 | |
3.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达标率 | ||
健身设施 | 4.人均体育场地面积 | |
5.县(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数量及比例 | ||
6.城市街道室内外健身设施数量及比例 | ||
7.农村乡镇体育健身中心数量及比例 | ||
8.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数量及比例 | ||
9.公共体育场馆数量及开放率 | ||
10.学校体育设施数量及开放率 | ||
体育组织 | 11.县及以上地区体育总会 | |
12.全民健身站点数 | ||
13.每万人体育社会组织数 | ||
健身指导 | 14.每千人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比例 | |
15.每年接受体质测试人数 | ||
体育活动 | 16.定期举办县级以上全民健身运动会 | |
组织保障 | 17.全民健身发展纳入政府工作报告 | |
18.全民健身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报告 | ||
19.全民健身设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经费支持 | 20.群众体育人均事业经费 |
联系人: 电话: E-mail:
填写及支撑材料说明
核心指标定义参照《〈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实施情况评估标准(试行)》中的“二级指标填写说明”,并需提供相关支撑材料,统一由省级体育部门盖章确认:
1.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由省级体育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要求体现科学的抽样方法、样本量以及样本构成。
2.《国民体质测定标准》总体合格达标率:以国民体质监测数据库中记录的数据为准。
3.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达标率:以各地区教育部门出具的学生体质测试数据为准。
4.人均体育场地面积:由本地区全国体育场地普查办公室出具本地区体育场地面积数/本地区年鉴公布户籍人口数量。
5.县(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数量及比例:指室内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不设看台),能开展7个以上体育锻炼项目,全天对外开放,专门用于群众健身活动的场所的数量及占本地区县(区)总数的比例。
6.城市街道室内外健身设施数量及比例:指街道小型健身活动中心(室内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或向社会开放的多功能运动场所(总面积800平方米以上)的数量及占本地区城市街道总数的比例。
7.农村乡镇体育健身中心数量及比例:指农村乡镇以室内或灯光球场为主的健身设施(含有健身器材和其它场地)的数量及占本地区乡镇总数的比例。
8.行政村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数量及比例:指以一个篮球场、两张乒乓台(可替换其它运动设施)为主的健身场地的数量及占本地区行政村总数的比例。
9.公共体育场馆数量及开放率:指由体育系统管理的、每天开放时间超过6小时的公共体育场馆的数量及占由体育系统管理的公共体育场馆总数的比例。
10.学校体育设施数量及开放率:指在节假日、课余等可利用时间向学生和社区居民开放体育设施的数量及占学校体育场馆总数的比例。
11.县及以上地区体育总会:所有县级以上地区名单、所属体育总会名称、法人、注册时间和主管审批部门。
12.全民健身站点数:指群众自发形成、自愿参加、自我组织、依托相对固定的体育场地设施,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定时开展科学健身活动,并形成一定规模的公益性群众体育组织。县级体育部门汇总辖区内健身站点数、地址、社会体育指导员信息。
13.每万人体育社会组织数:在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体育社会组织。
14.每千人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比例:本省(区、市)在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15.每年接受体质测试人数:以国民体质监测数据库中记录的数据为准。
16.定期举办县级以上全民健身运动会:所有县级以上地区名单、运动会名称、举办时间、所设项目、参与人数。以印发的正式竞赛规程和秩序册为准。
17—19.全民健身发展三纳入:所有县级以上地区名单,汇总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
20.群众体育人均事业经费:各级体育部门提供并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