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体总〔2014〕111号
上海敏之体育文化交流中心:
你们2014年2月10日报来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收悉。经研究,同意注销“上海敏之体育文化交流中心”。请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工作,到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办理有关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批复。
上海市体育局
201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