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体群〔2015〕404号
各区县体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加强机关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营造全民健身活动氛围,充分展示本市公务员精神风貌,体现公务员示范作用,市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决定在8月8日全民健身日当天联合举办“2015年上海市市民体育大联赛——上海市公务员游泳比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赛对象
上海市、区两级机关公务员。
二、比赛日期
2015年8月8日(星期六)。
三、比赛地点
上海东方体育中心游泳馆。
四、组织参赛
本次比赛将积极推进实施全国游泳锻炼等级标准,达到业余等级标准的运动员将授予相应业余等级称号与证书。希望各单位积极动员,做好组织报名工作。
本次比赛以各部、委、办、局和各区县为单位参赛,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组队参赛工作。市级机关公务员到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报名;区级机关公务员到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报名,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汇总统计本区(县)报名情况,并将报名表按时报送至竞委会;区(县)体育局负责协调、指导本区(县)组队报名工作。报名截止日期7月28日。
五、领队会议
定于8月5日(星期三)下午2点在上海东方体育中心游泳馆(耀体路701号正门进入)18号门内,召开领队会议,布置相关参赛工作。请各组队单位领队准时参加。
联系人:市体育局黄海松,电话:63594002;
季 峰,电话:62711798。
特此通知。
附件:1.2015年上海市市民体育大联赛——上海市公务员游泳比赛竞赛规程
2.2015年上海市市民体育大联赛——上海市公务员游泳比赛报名表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公务员局
2015年7月14日
附件1
2015年上海市市民体育大联赛
——上海市公务员游泳比赛竞赛规程
一、 主办单位
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务员局。
二、 承办单位
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事业中心、上海市游泳协会、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
三、 协办单位
上海东方体育中心。
四、竞赛日期
2015年8月8日(星期六)。
五、竞赛地点
上海东方体育中心游泳馆。
六、竞赛对象
上海市、区二级机关公务员。
七、竞赛项目:(男、女)
单项:50米自由泳、100米自由泳,50米仰泳、100米仰泳,50米蛙泳、100米蛙泳,50米蝶泳、100米蝶泳。
团体:4×50米自由泳接力(至少1名女运动员)。
八、竞赛分组
55岁以上组(1960年12月31日前出生);
50—54岁组(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
45—49岁组(1966年1月1日至1970年12月31日出生);
40—44岁组(1971年1月1日至1975年12月31日出生);
35—39岁组(1976年1月1日至1980年12月31日出生);
35岁以下组(1981年1月1日后出生)。
九、参赛办法
(一)各代表队接力项目限报1个队,每队至少有1名女运动员参加。各参赛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人。报名参赛者须为在职机关公务员,凡游泳专业队(一线队)退役运动员不可报名参赛。
(二)各单位报名人数不限,每人限报2项(接力项目除外)。
(三)各参赛单位应确保参赛运动员身体健康。参赛者须提前自行办理2015年度上海市游泳健身卡(参赛检录时须出示)。
(四)报名表在EXCEL电子表格中完成,在7月28日前用E-mail发送至邮箱stzxhdb@126.com,联系人:黄英宇,手机:15221500003。同时打印一份加盖公章寄送上海市游泳协会(枫林路329号B楼306室),电话:64171255。
十、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最新颁布的《游泳竞赛规则》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二)比赛采用一次出发,以一次性比赛成绩排列名次。
(三)比赛场地为50米标准池,同时采用奥米茄半自动计时设备。
(四)凡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者,均取消本人所有比赛成绩,并按有关竞赛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录取名次和奖励
录取前八名,前三名颁发奖牌和证书,其余颁发奖状和证书。达到业余等级标准的运动员将授予相应业余等级称号与证书。
十二、本规程解释权属组委会
附件2
2015年上海市市民体育大联赛——上海市公务员游泳比赛报名表
单位(全称): 领队: 联系电话: 教练员: 联系电话: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组别 | 50米 自由泳 | 100米 自由泳 | 50米 蛙泳 | 100米 蛙泳 | 50米 仰泳 | 100米 仰泳 | 50米 蝶泳 | 100米 蝶泳 | 4×50米 自由泳接力 |
备注:所报参赛项目请在对应的格子里“√”;如报名人数多,本页可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