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体青〔2015〕565号
各区县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强化体育课和课外锻炼,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精神,创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模式,大力发展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为平台的社会体育组织,切实促进青少年体育兴趣的培养、运动技能的掌握、体质健康的增强,进一步形成“政府引导、公益为先、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的青少年体育新局面,自2015年起,本市将启动以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为主的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创建工作,市体育局委托市青训中心和市青少年体育训练协会开展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创建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全市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从事青少年体育培训、活动、竞赛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已批准为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单位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申报时间
10月30日之前截止(以书面邮寄材料的发出时间为准)。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须具备以下条件:
1.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已经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未取得登记证书者,属地体育部门协助进行注册登记,在批准后的3个月内补齐),有独立银行账号,财务单独建账,并聘请1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2.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专、兼职人员能够满足管理与运作需要。至少有1名以上(含1名)专职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俱乐部主任应为专职人员),至少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并长期从事青少年体育教学或训练的教师、教练员或具有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3.有固定办公场所,内设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要求至少有1间以上(含1间)固定的专用办公室;内设机构至少应设置办公室、培训部等;有规范的俱乐部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4.实行会员制,突出公益性,合理收取会员费,保障会员的活动权益,年活动规模达到3万人次;
5.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属地的业务主管部门重视和支持依托单位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工作;
6.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承办青少年体育活动条件和能力的实体型机构,并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形式开展相关活动;
7.依托单位或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自身场地数量充足,设施配套齐全,各项功能完好,能够满足开展活动需要,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应与依托单位签订场地设施使用协议书;
8.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不得含有事业单位名称,如不得使用“××市××区××中学青少年体育俱乐部”,而应是“××市××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尚未开展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活动的;
2.场地设施尚未对公众开放或不能满足开展活动需要;
3.不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4.其它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情况。
四、申报材料
以下为必报材料,如有缺少,将被视为材料不完整,不予受理。
(一)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申请(市属有关单位此项不用);
(二)《上海市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书》(详见附件);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尚未注册登记的俱乐部在3个月内完成注册后补齐即可,复印件);
(四)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书或合同(复印件);
(五)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证明材料和数量、种类清单;
(六)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章程。章程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
(七)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三年发展规划。
以上材料按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加盖依托单位公章报送各区(县)体育局,由各区(县)体育局汇总后报送上海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简称:市青训中心,下同);市属有关单位上报材料直接报送市青训中心。
五、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及初审
各区县体育局对本区域的有关体校、体育场馆、学校及相关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推荐;市属有关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上报市青训中心。
书面材料和电子报送同时进行,缺少任何一项视为无效申报。书面材料按序打印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并加盖申报依托单位公章,上报市青训中心;电子报送指的是将书面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qxzx502@163.com。
(二)复审及评估
市青训中心会同市青少年体育训练协会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评估。
(三)公示及审批
评估结果在上海青少年体育网公示后,由市体育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进行审批、公布。
六、有关要求
(一)市、区县体育局对新批准的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给予三年经费扶持,扶持经费为每个俱乐部每年3万元(市、区县拨款比例为2:1),总计9万元。
(二)没有取得法人登记证书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不予下拨扶持资金。
(三)已批准为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单位不在申报范围,经费不再重复下拨。
联系人:孟畅懿、刘博,联系电话:63278846、504786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泳耀路300号10楼,邮编:200126。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市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书
上海市体育局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