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体群〔2015〕589号
各区县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和《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立足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客观评价本市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水平,按照《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中关于“建立全民健身指数评价体系”的要求,市体育局制定了《2015年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评估办法》,现将《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
本《评估办法》依据2014年版本略作调整,调整部分在文中以粗体和下划线进行标识。各区县有关部门要依照《评估办法》要求,于2015年1月10日前,登录市体育局“全民健身300指数”相关网站页面(http://116.228.219.250:11111/),完成数据的上报工作。
市体育局将通过第三方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于2016年对外公布2015年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
特此通知。
附件:《2015年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评估办法》
上海市体育局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2015年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评估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及时了解并满足市民健身的实际需求,完善亲民、便民、惠民的上海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推进上海全民健身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效增强市民的体质健康,不断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特制订本发展指数。
一、目的意义
(一)探索上海全民健身评价体系,突出重在发展的思想,为上海市和各区县政府部门制订和完成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提供对照依据,促进上海全民健身条件的不断改善,营造科学文明健康的健身环境。
(二)完善上海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把握上海市民健身实际需求的变化状态,为各级政府部门发现存在问题、确立新的发展空间提供参考依据,推进上海市民更广泛地参与运动健身。
(三)强化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职能,发挥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的实际运作功能,为上海市民健身提供更好的科学指导,增强上海市民的体质健康。
二、概念释义
全民健身发展指数:是针对与市民健身有着重要影响的健身环境、运动参与、体质健康三个方面,并提取其中的实质性指标内容。每个方面既自成独立体系,三个方面又合成综合体系。每个方面的独立体系满分为100分,三个方面的综合体系满分为300分。
三、实施原则
(一)实效性原则
杜绝虚假,力求务实。实施本发展指标不是为了排名次,而是为了在了解全市和各区县全民健身实际状况基础上,取长补短,不断提高市民健身热情和体质健康水平。
(二)动态性原则
依据综合指标和单项指标的指数变化,进行全市、区县及其之间的横向和纵向比较,发现长处、不足和发展空间,力求客观反映全市及各区县市民健身的动态发展状况。
(三)公平性原则
兼顾区县之间客观存在的差异,注意客观条件与主观感受两者之间的协调,力求指标权重分配的相对合理,并引导关注自身的进步幅度。
四、评估对象
以上海市及各区(县)为基本单位,统计并发布上海市及各区县的全民健身发展指数。
五、评估主体
由上海市体育局委托第三方组成评估机构承担评估职责。
六、评估类型
(一)综合指数
1.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综合指数。
2.各区(县)全民健身发展综合指数。
(二)综合指数变化度
1.本次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综合指数与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综合指数基数及上次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综合指数相比较的变化幅度。
2.本次各区(县)全民健身发展综合指数与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综合指基数及上次本区县全民健身发展综合指数相比较的变化幅度。
(三)单项指数
1.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单项指数。
2.各区(县)全民健身发展单项指数。
(四)单项指数变化度
1.本次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单项指数与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单项指数基数及上次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单项指数相比较的变化幅度。
2.本次各区(县)全民健身发展单项指数与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单项指数基数及上次本区县全民健身发展单项指数相比较的变化幅度。
七、实施方法
(一)在上海市体育局领导下,采用全市统一协调,各区县年度自我评估和第三方核查或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各区县在2016年1月10日之前向市体育局上传本区县“2015年全民健身发展指数年度评价”材料,市体育局在2015年完成并公布上海市和各区县“全民健身发展指数”。
(三)在《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年—2015年)》五年周期结束前,各区县归纳期间各年度“全民健身发展指数”情况并做出对照与综合评价。市体育局在此基础上对全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做出对照与综合评价。
(四)根据实施的实际需要,每年对“三级”指标及“观察点”具体内容做出局部调整;以《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为周期,每五年可以整体修订一次。
八、观察指标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观察点 | 上传主体 |
健 身 环 境 (100%) | 基 础 条 件 (80%) | 政府 主导 (20%) | 依法行政的政策制度保障(15%) | 区县 |
信息化平台建设(5%) | ||||
财政 经费 (20%) | 全民健身(常住人口)人均财政经费/年度(15%) | 区县 | ||
年度体育财政支出增长幅度高于区域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5%) | ||||
场地 设施 (40%) | 体育场地面积增量/街镇(10%) | 区县、街镇 | ||
标准化健身步道长度/街镇(10%) | 区县局、街镇 | |||
体育场地设施安全管理(5%) | 市体育局、区县 | |||
学校场地设施对社会开放率(10%) | 市体育局 | |||
体育场馆免费及优惠开放(5%) | 区县 | |||
满意度 (20%) | 场地设施满意度(10%) 服务保障满意度(10%) | 市体育局 | ||
运 动 参 与 (100%) | 健 身 活 动 (80%) | 活动 参与(20%) | 举办活动平均次数/年度/街镇(10%) | 区县、街镇 |
区县承办市级以上的比赛和活动(10%) | 区县、街镇 | |||
健身 组织(30%) | 固定健身团队拥有数量/10万人(10%) | 区县、街镇 | ||
固定活动团队项目平均类型/街镇(5%) | 区县、街镇 | |||
社区体育社会组织拥有数量(5%) | 市民政 | |||
区级体育协会拥有数量(5%) | 市民政 | |||
区和社区体育社会组织活跃度(5%) | 区县、街镇 | |||
健身 指导(30%) | 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占总人口比例(10%) 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团队比例(10%) 健身培训或讲座次数/年度/街镇(10%) | 市体育局、 区县、街镇 | ||
参与 比例 (20%) | 经常参加健身运动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10%) 参加健身团队活动人数占经常参加健身运动人数的比例(10%) | 市体育局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观察点 | 上传主体 |
体 质 健 康 (100%) | 体质 测试 网络 (30%) | 成年人体质测试网络(15%) | 区级体质监测中心专职、兼职工作人员数(5%) 年度区级体质监测中心体质监测活动次数(5%) 社区体质监测站、标准化体质测试队覆盖率(5%) | 区县、街镇 |
青少年体质监测网络(15%) | 区级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中心专职、兼职工作人员数(5%) 年度区级组织开展的学生体质监测及相关活动次数(5%) 年度区级组织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覆盖率(5%) | 市、区县 教育局 | ||
体质 改善 措施 (20%) | 成年人体质研究和运动干预(10%) | 体质科研课题立项或体质监测(研究)报告(5%) 体质干预人数(5%) | 区县 | |
青少年 体质研究和运动干预(10%) | 青少年体质健康科研课题立项或体质健康监测(研究)报告(5%) 体质健康干预人数(5%) | 区县 教育局 | ||
体质 测定 达标(50%) | 年度成年人老年人体质达标率(30%) 年度青少年体质健康达标率(20%) | 市体育局 市教委 |
填报材料说明
第一部分 总体说明
一、每个观测点都必须附有相应的支撑材料。
二、凡牵涉到人口或人均概念,除有明确说明外,均指常住人口,含具有本市户籍和本市居住证的人员。
三、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综合指数基数是指首次上海全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综合指数的平均值;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单项指数基数是分别指首次上海全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单项指数的平均值。
第二部分 具体说明
一、政府主导(20%)
(一) 依法行政的政策制度保障(15%)
1.统计定义:
依据国家和本市全民健身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区县政府及体育行政部门的相关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区县政府关于全民健身专题文件(不含“三纳入”的相关文件、“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区县政府或区县体育局相关管理文件。
2.计分方法:
(1)本年度区县政府下发关于全民健身专题文件1份及以上,得5分;
(2)区县体育局或其他政府部门制定并下发的相关全民健身管理文件1份及以上,得5分;
(3)区县政府、区县体育局或其他政府部门出台的具有本区县特色并有创新价值的全民健身相关规划或文件1份及以上,得5分。
3.上传材料(格式要求:jpg/pdf/doc/docx):
(1)本年度区县政府下发的关于全民健身专题文件;
(2)区县体育局或其他政府部门制定并下发的相关全民健身管理文件;
(3)区县政府、区县体育局或其他政府部门出台的具有本区县特色并由创新价值的全民健身相关规划或文件。
(二)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5%)
1.统计定义:
区县体育局网站设有专门的全民健身服务栏目,包括为市民提供本区县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团队组织、体质监测、体育活动、健身指导、信息咨询等相关服务。区县体育局另建有的针对全民健身专题服务内容的其他管理或信息发布、交互平台,如场馆预定平台、学校体育场地开放一卡通系统、手机APP软件、微信服务号或订阅号等。
2.计分方法:
(1)区县体育局网站设有专门的全民健身服务栏目,得2分,未设体育局专门网站的不得分;
(2)具有单项信息化管理平台,每1项得1分,满分为3分。
3.上传材料(格式要求:jpg/pdf/doc/docx):
信息化管理平台网址、APP软件图片/二维码、微信服务号/订阅号等图片。
二、财政经费(20%)
(一)全民健身人均财政经费/年度(15%)
1.统计定义:
(1)凡是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区县级财政经费(含财政拨款、体育彩票公益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2)以当年全民健身事业实际发生的财政经费为准;
(3)当年全民健身日常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均纳入统计范围;
(4)赞助、捐赠等非财政来源的经费,以及用于竞技体育等其它方面的财政经费,均不纳入统计范围。用于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不纳入统计范围;
(5)全民健身日常工作经费指用于常规性全民健身活动、比赛、科学健身指导、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质监测、体育社会组织扶持和社区体育设施(包括全民健身中心、体质监测服务中心和站点、百姓健身工程系列、社区公共运动场、健身苑点等)建设、更整新、维修等方面的经费。
全民健身专项经费指非常规性活动,如区县运动会、大型群众体育赛事和活动等方面的经费和大型体育场馆等方面的建设经费,专门用于竞技体育训练的场馆建设经费不纳入统计。
类 别 | 主 要 内 容 |
全民健身 日常工作经费 | 全民健身活动、比赛、科学健身指导、 体质监测、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配送等 |
体育社会组织扶持 | |
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更整新和维修 | |
全民健身专项经费 | 非常规性活动和赛事 |
大型体育场馆建设 |
2.计算方法:
(1)全民健身人均经费/年度:本区县年度全民健身事业实际发生的总财政经费(元)÷本区县常住人口总数;
(2)日常工作人均经费/年度:本区县年度全民健身用于日常工作的总财政经费(元)÷本区县常住人口总数;
(3)全民健身专项活动人均经费/年度:本区县年度全民健身用于专项活动的总财政经费(元)÷本区县常住人口总数。
3.计分方法:
全民健身人均财政经费/年度总分为15分:以10元为基准数,等于基准数得10分,大于基准数每增加2元的加1分,直至满分;小于基准数每减少2元减1分,直至0分。
4.上传材料(格式要求:jpg/pdf):
区体育局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文件(上传材料格式要求:jpg/pdf)。
(二)年度体育财政支出增长幅度高于区域财政收入增长幅度(5%)
1.统计定义:
年度由区级财政拨付给区县体育局的所有体育经费总和计为年度体育财政支出(包括年中追加的专项支出)。
2.计分方法:
年度体育财政支出增长幅度高于区域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总分为5分:高于或等于区域财政收入得5分,低于区域财政经常性收入,每低一个百分点减1分,直至0分。
3.上传材料(格式要求:jpg/pdf/doc/docx):
年度体育财政预算通知书及追加经费的书面材料,需由区政府或区财政盖章。
三、场地设施(40%)
(一)体育场地面积增量/街镇(10%)
1.体育场地统计标准:
参照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标准,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学校、绿化、国营企事业单位和经营性体育场地。
2.体育场地面积增量/街镇计算方法:
(1)本区域内体育场地面积增量/街镇:本区域内体育场地面积总增量(m2)÷本区域街镇总数;
(2)体育场地面积增量/街镇(m2)保留小数点后1位。
3.体育场地面积增量/街镇计分方法:
以当年统计的各区县体育场地面积增量/街镇平均值为基准数,等于基准数得5分,大于基准数100 m2加1分,加分至10分封顶;小于基准数100 m2减1分,直至0分。
4.上传材料(格式要求:jpg/gif):
场馆照片(全景、项目)
(二)标准化健身步道分布和长度增量/街镇(10%)
1.统计定义:
(1)步道建造材料必须按照低碳、绿色、环保要求,地面平整、防滑、弹性、耐磨,符合健身步行专业要求;
(2)环境相对优美舒适,以公园、绿地为主,无安全隐患,配备健身步行指示、警示和指导牌,配有地灯或照明灯光;
(3)经市、区县体育局业务部门认定的健身步道均可纳入统计范围。
2.计算方法:
(1)分布:本区域内纳入统计范围的健身步道的街镇覆盖率;
(2)本区域内纳入统计范围健身步道的总长度增量/街镇:总长度增量(m)÷本区域街道总数;
(3)标准化健身步道长度(m)不保留小数点。
3.计分方法:
(1)分布(5%)
所属区域内拥有1条以上(含1条)符合统计标准健身步道的街镇达全覆盖(即100%)得5分,90%及以上得4.5分,80%及以上得4分,70%及以上得3.5分,60%及以上得3分,50%及以上得2.5分,40%及以上得2分,30%及以上得1.5分,20%及以上得1分。
(2)总长度增量(5%)
年度增量达100米及以上/街镇得5分,90米及以上得4.5分,80米及以上得4分,70米及以上得3.5分,60米及以上得3分,50米及以上得2.5分,40米及以上得2分,30米及以上得1.5分,20米及以上得1分,10米及以上得0.5分,9米及以下为0分。
4.上传材料(格式要求:jpg/gif):
照片全景。
(三)体育场地设施安全开放服务(5%)
1.统计定义:
本区县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包括社区体育
场地设施、公园绿地场地设施、对社会开放的体育系统场馆设施、对社会开放时间段内的学校场地设施及其它相关场地设施),高危运动项目场地设施(包括公共体育场馆和经营性场馆)等均纳入统计范围。
2.计分方法:
(1)本年度本区县公共场地设施(含高危项目)无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及公共卫生事故,得5分;
(2)本年度本区县公共场地设施(含高危项目)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得0分;
(3)本年度有1处游泳场馆发生1次由卫生部门认定的水质和卫生状况不达标的,扣2分;有2处或2次不达标的,扣4分;3处或3次及以上的,得0分。
3.提供材料(格式要求:jpg/gif):
区县体育场馆安全事故材料由区县体育局上报市体育局。游泳池开放情况由市社体中心协调市卫监所提供。
(四)学校场地设施对社会开放率(10%)
1.统计定义:
参照上海市体育局青少年处认定的统计定义。
2.计分方法:
学校场地设施对社会开放率:本区县内实际向社会开放的学校总数÷本区县符合统计标准的学校总数。
3.学校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率计分方法:
以上海市体育局青少年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并以学校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率75%为基准数,等于基准数得6分,大于基准数5%加1分,加分至10分封顶;小于基准数5%减1分,直至0分。
4.支撑材料(备查):
本区县向社会开放场地设施的学校细目表。
(五)体育场馆免费及优惠开放率(5%)
1.统计定义:根据《上海市民体育健身条例》要求,本区县辖区内公共体育场馆必须在每年8月8日免费向市民开放;辖区内公共体育场馆和经营性体育场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免费或优惠开放,以上涉及的体育场馆纳入统计范围。
2.计分办法:
(1)区县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县体育场馆免费及优惠开放相关政策或财政补贴办法(1分)。
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或办法,得1分;未制定或制定未实施,得0分。
(2)“8月8日”全民健身日期间,辖区内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开放执行情况(按照各区县上报市体育局群体处的全民健身日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开放情况统计表进行统计)(2分)。
公共体育场馆(含羽毛球、网球、游泳等项目)当日向社会免费开放,得2分;部分收费项目当日未向社会免费开放,得1分。
(3)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实际补贴的结算清单(2分)。
年内开展体育场馆免费或优惠开放工作财政补贴工作,并完成实际补贴的得2分;开展补贴工作但实际补贴未完全到位的得1分;未开展补贴工作的得0分。
3.上传材料(格式要求:jpg/gif):
(1)政策或补贴办法文件;
(2)财政补贴实际发放明细(区县体育局盖章)。
四、满意度(20%)
(一)场地设施满意度(10%)
(二)服务保障满意度(10%)
1.统计定义:
(1)满意度测试对象是本区县社区各年龄结构的居民(含户籍人口与常住证人口);
(2)场地设施满意度是指对本区县各类健身场地设施数量、质量、类型、分布及维修、管理等方面的总体感觉;
(3)服务保障满意度是指对本区县全民健身管理机构、社会组织、政策制度、技术指导、活动参与、信息咨询等方面的总体感觉。
2.操作方法:
(1)全市统一设计调查问卷,对不同年龄、性别的人群随机发放问卷并回收;
(2)第三方对问卷进行统计,依据场地设施满意度、服务保障满意度的百分比分别转换为10分制给分,如:满意度为95%,则得分9.5分。
3.支撑材料:
(1)原始调查问卷;
(2)调查问卷统计材料。
五、活动参与(20%)
(一)举办活动平均次数/年度/街镇(10%)
1.统计定义:
凡是本区县各级行政部门、街道镇、企事业、社会组织等组织举办且参与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的各类群众性体育比赛活动、展示活动等,均纳入统计范围。
2.计算方法:
举办活动平均次数/年度/街镇:本区县年度内举办的符合统计定义的体育活动总数÷本区县街镇总数。
3.计分方法:
以当年全市符合统计定义的活动平均数/街镇为基数,等于基数为5分,大于基数2次加1分,直至满分;小于基数2次减1分,直至0分。
4.上传材料(格式要求:jpg/pdf/doc/docx):
年度举办活动的正式材料,如:比赛秩序册、比赛成绩册、方案、总结、照片等;展示活动议程、指南等。
(二)区县承办市以上比赛和活动(10%)
1.统计定义:
凡是本区县承办全市性(主办单位为市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以上的各类群众性体育比赛和活动(活动人数在50人以上),均纳入统计范围。
2.计算方法:
承办市级以上的群众性比赛和活动/年度总和。
3.计分方法:
以当年全市上传活动的平均数/区县为基数,等于基数得5分,大于基数10次加1分,直至满分;小于基数10次减1分,直至0分。当年上传数据为0的得0分。
4.上传材料(格式要求:jpg/pdf/doc/docx):
本区县年度承办的各项赛事的秩序册、照片和活动的方案、照片。
六、健身组织(30%)
(一)固定健身团队拥有数量/10万人(10%)
1.统计定义:
凡是在本区县街镇、居村委、企业、事业、学校、社会组织等登记或备案,并有固定活动项目、固定团队成员、固定活动地点、固定活动时间,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健身团队,并经过当年重新审核通过,均纳入统计范围。
学校课余体育健身团队指大、中、小学校学生课余的体育社团或兴趣小组。
2.计算方法:
固定健身团队拥有数量/10万人:本区县符合统计定义的固定健身团队拥有总数÷本区县常住人口总数/10万人。
3.计分方法:
以固定健身团队拥有100支/10万人为基准数,等于基准数得5分,大于基准数10支加1分,直至10分封顶;小于基准数10支减1分,直至0分。
(二)固定活动团队项目平均类型数/街镇(5%)
1.统计定义:
固定活动团队项目类型统计,是以街镇为单位统计固定团队活动项目类型数量,如2个以上团队活动项目相同,统计为1个项目类型;如1个团队活动项目有2个且与其它团队不同,则统计为2个项目类型。同时,固定活动团队活动项目类型必须当年重新审核。
2.计算方法:
固定活动团队活动项目平均类型数/街镇:本区县各个街道符合统计定义的固定活动团队活动项目类型总数÷本区县街镇总数。
3.计分方法:
以固定活动团队项目平均类型10种/街镇为基准数,等于基准数得2.5分,大于基准数2种加0.5分,直至5分封顶;小于基准数1种减0.5分,直至0分。
(三)社区体育社会组织拥有数量(5%)
1.统计定义:
本区县内凡是在民政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区体育社会组织(如: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等),均纳入统计范围。
2.计算方法:
体育社会组织拥有数量/街镇:体育社会组织总数÷本区县街镇数。
3.计分方法:
以体育社会组织拥有3个/街镇为基准数,等于基准数得4分,大于基准数1个加0.5分,直至满分封顶;小于基准数1个减0.5分,直至0分。
4.数据从民政部门数据库中采集。
(四)区级体育协会拥有数量(5%)
1.统计定义:
本区县内凡是区级的、在民政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体育协会,均纳入统计范围。区级以上的体育协会不纳入统计范围
2.计算方法:
区级体育协会拥有总数
3.计分方法:
以区级体育协会拥有总数10个为基准数,等于基准数得3分,大于基准数2个加1分,直至满分封顶;小于基准数2个减1分,直至0分。
4.数据从民政部门数据库中采集。
(五)区级或社区级体育社会组织活跃度(5%)
1.统计定义:本区县内凡在民政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体育社会组织(含区级体育协会、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等),均纳入统计范围。
2.计分方法:
本区县内年度开展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中,由区级或社区级体育社会组织主办、承办或协办的赛事和活动的比例,小于等于30%的得2分,在30%到40%之间的得3分,在40%到50%之间的得4分,大于50%的得5分。
3.数据从区县和街镇填报的活动和赛事内容中采集计算。
七、健身指导(30%)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占总人口比例(10%)
1.统计定义:
凡是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含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过年度审核在册的人员,均纳入统计范围。
2.计算方法:
本区县社会体育指导员总数÷本区县常住人口总数。
3.计分方法:
以社会体育指导员占常住人口1.3‰为基准数,等于基准数得6分,大于基准数0.1‰加1分,直至10分;小于0.1‰减1分,直至0分。
4.支撑材料:
本区县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名单及年度审核资料。
(二)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团队比例(10%)
1.统计定义:
凡是符合固定健身团队统计定义且拥有符合社会体育指导员统计定义的健身团队(不包含学校课余体育健身团队),均纳入统计范围。
2.计算方法:
本区县符合本项指标定义标准的健身团队总数÷本区县符合固定健身团队统计定义的健身团队总数。
3.计分方法:
以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团队比例达到60%为基准数,等于基准数得6分,大于基准数10%加1分,直至10分封顶;小于基准数10%减1分,直至0分。
4.支撑材料:
本区县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团队的团队基本信息列表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基本信息列表。
(三)健身培训或讲座次数/年度/街镇(10%)
1.统计定义:
本区县行政部门、街道、居委、企业、事业及社会组织举办、人数在30人以上的公益性健身培训或讲座,均纳入统计范围。
2.计算方法:
本区县符合统计定义的健身培训或讲座总次数÷本区县街镇总数。
3.计分方法:
以健身培训或讲座6次/年度/街镇为基准数,等于基准数得6分,大于基准数1次加1分,直至10分封顶;小于基准数1次减1分,直至0分。
八、参与比(20%)
(一)经常参加健身运动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10%)
1.统计定义
凡是本区县每周参加运动3次以上、每次运动30分钟以上、运动强度中等的人,均纳入统计范围。
2.操作方法:
(1)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全市统一设计调查问卷,对不同年龄、性别的人群随机发放问卷并回收;
(2)第三方对问卷进行统计,计算出经常参加健身运动人数比例。
3.计分方法:
以经常参加健身运动人数占总人口40%为基准数,等于基准数得5分,大于基准数1%加1分,直至10分封顶;小于基准数1%减1分,直至0分。
4.支撑材料:
(1)原始调查问卷;
(2)调查问卷统计材料。
(二)参加健身团队活动人数占经常参加健身运动人数的比例(10%)
1.统计定义:
凡是以固定健身团队成员方式经常参加健身运动的人均纳入统计范围。
2.操作方法:
(1)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全市统一设计调查问卷,对不同年龄、性别的人群随机发放问卷并回收;
(2)第三方对问卷进行统计,计算出参加健身团队活动人数占经常参加健身运动人数比例。
3.计分方法:
以参加健身团队活动人数占经常参加健身运动人数占总人口40%为基准数,等于基准数得5分,大于基准数1%加1分,直至10分封顶;小于基准数1%减1分,直至0分。
4.支撑材料:
(1)原始调查问卷;
(2)调查问卷统计材料。
九、成年人体质测试网络(15%)
(一)区级体质监测中心专职、兼职工作人员数(5%)
1.统计定义:
根据《上海市市民体质监测服务网络建设管理办法》(沪体群〔2013〕255号)要求,区级市民体质监测指导中心需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专职工作人员指在区级监测中心定岗,从事体质监测工作不少于80%工作总时数的人员;兼职工作人员指经过年度业务培训,参与区县监测中心50%以上日常工作的人员。
2.计分办法:
专职人员3人及以上得3分,1—2人得2分,无专职人员得0分;兼职人员5人及以上得2分,1—4人得1分,无兼职人员得0分。两项得分相加。
3.支撑材料:
区级监测中心人员信息(其中业务培训需填报培训名称、主办单位、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
(二)区级监测中心体质监测活动次数(5%)
1.统计定义:
指年度中由区级监测中心组织开展的体质监测及相关活动的次数。活动包括体质监测和测试服务,体质监测科普宣传活动,对下级监测人员的培训等。
2.计分办法:
累计活动10次及以上得5分,6—9次得3分,3—5次得1分,3次以下不得分。
3.上传材料(格式要求:jpg/pdf/doc/docx):
开展各项活动的书面材料、照片。
(三)社区体质监测站、标准化体质测试队覆盖率(5%)
1.统计定义:
(1)社区体质监测站指隶属于街道(镇)、有固定场地和器材、配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能进行监测数据网络上传、定期开放,有效运行的社区市民体质监测站;
社区体质监测站有效运行标准为:每周开放体质监测和测试服务次数不少于3次,年度测试服务人数不少于800人;
(2)标准化体质测试队指隶属于街道(镇)并已在区县体育部门备案、配备国家认证的便携式体质测试器材、配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能进行监测数据网络上传、采取流动服务形式,有效运行的体质测试队;
标准化体质测试队有效运行的标准为:年度开展体质监测和测试服务活动次数不少于12次,年度测试服务人数不少于1000人;
(3)网络上传的体质监测数据达到年度服务次数和人数的体质监测站(队)列入统计范围。
2.计分办法:
以区县为单位统计覆盖率,覆盖率=站(队)总数/街(镇)数×100%。
中心城区得分:站(队)覆盖率大于等于70%得满分,50%—69%得3分,10%—49%得2分,低于10%不得分。
郊区得分:站(队)覆盖率大于等于50%得满分,30%—49%得3分,10%—29%得2分,低于10%不得分。
3.支撑材料:
各街镇通过“全民健身300发展指数应用平台(网络)”每年填报/更新监测站(队)信息,含人员信息(其中业务培训需填报培训名称、主办单位、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
九、青少年体质监测网络(10%)
(一)区县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中心是否制定工作职能职责和年度工作规划及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人数(5%)
1.统计定义:
区级学生体质健康监测指导中心根据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人数计分。专职工作人员指在区级监测中心定岗,从事体质健康监测工作不少于80%工作总时数的人员;兼职工作人员指已经过年度业务培训,参与区县监测中心50%以上日常工作的人员。
2.计分办法:
专职人员4人及以上得3分,1—3人得2分,无专职人员得0分;成立兼职测试队伍得2分,无兼职测试队伍得0分。两项得分相加。
3.支撑材料
市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中心负责每年填报/更新各区县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中心职能职责和年度工作规划信息,含人员信息(其中业务培训需填报培训名称、主办单位、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
(二)年度区级组织开展的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及相关活动次数(5%)
1.统计定义:
年度中由区县教育局或区级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中心组织开展的区级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及相关活动的次数。
活动包括体质健康监测和测试服务,体质健康监测科普宣传活动,对下级监测人员的培训等。
2.计分办法:
累计活动8次及以上得5分,5—7次得3分,3—4次得2分,3次以下不得分。
3.上传材料(格式要求:jpg/pdf/doc/docx/mpeg2):
开展各项活动的书面材料(文件格式为pdf/doc/docx),照片或视频材料(文件格式为jpg/mpeg2)。
(三)年度区级组织开展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覆盖率
1.统计定义:
指本年度由区县教育局或区级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中心组织开展的体质健康监测活动所覆盖的人数(包含区级学生体质健康监测中心在学校内进行的监测)。
2.计分办法:
以区县为单位统计覆盖率,覆盖率=监测总人数/该区中小学生总人数。
监测人数超过30%得5分,25%—29%得4分,20%—24%的得2分, 20%以下得0分。
3.支撑材料:
本年度体质健康监测资料,含监测人数。
十、成年人体质研究和运动干预(10%)
(一)体质科研课题立项或体质监测(研究)报告(5%)
1.统计定义:
体质科研课题指本年度在市、区体育或科技主管部门正式立项,以市民体质为研究内容的科研课题;体质监测(研究)报告指本年度正式或非正式发表的市民体质或市民体质监测工作的报告(公报)、研究论文。
体质科研课题和体质监测(研究)报告可以是体育部门独立、或由体育部门牵头联合其他专业机构共同开展或完成。持续多年的科研课题仅在正式立项年度列入统计范围。
2.计分办法:
科研课题立项1项得5分,无科研课题立项不得分。
体质监测(研究)报告(论文)被正式学术期刊录用1篇得4分,在非学术期刊正式发布1篇得2分,无报告不得分;多篇论文、报告发表得分累加,但满分为5分。
科研课题立项和论文报告发表两项均有得分不累加,以高得分值计入。
3.上传材料(格式要求:jpg/pdf/doc/docx):
科研立项计划任务书影印件,正式发表的报告(论文)影印件。
(二)体质干预人数(5%)
1.统计定义:
指由区县体育部门组织开展的健康促进、体质干预项目的总干预对象人数(下简称“干预人数”),项目可以体育部门单独组织也可联合其他专业机构共同开展。
干预人数应有基线体质和相关数据和不少于1次复测的体质数据和相关数据,有干预目标和计划,干预周期不少于6个月。如干预周期跨年度,则以年末考核时未流失的干预人数统计。
未开展体质干预,或开展但不符合干预要求的区县不列入统计范围。
2.计分办法:
以区县为单位统计干预人数,干预人数达到或超过300人得满分,300人以下按干预人数×1%计分,不计小数。
3.上传材料(格式要求:jpg/pdf/doc/docx):
项目计划和进程评估材料,体质数据和干预手段资料采集自“上海市国民体质监测网络数据库”。
十一、青少年体质研究及干预
(一)青少年体质健康科研课题立项或体质健康监测(研究)报告(5%)
1.统计定义:
青少年体质健康科研课题是指本年度在市、区教育或科技主管部门正式立项,以学生体质健康为研究内容的科研课题;体质健康监测(研究)报告是指本年度正式或非正式发表的学生体质健康或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的报告(公告)、研究论文。
体质健康科研课题和体质健康监测(研究)报告可以是教育部门独立、或由教育部门牵头联合其他专业机构共同开展或完成。
2.计分办法:
科研课题立项1项得5分,无科研立项不得分。
体质健康监测(研究)报告被学术期刊录用1篇得4分,在非学术期刊发布一篇得2分,无报告不得分;多篇论文、报告发表得分累加,但满分为5分。
科研课题立项和论文报告发表两项均有得分不累加,以高得分计入。
3.上传材料(格式要求:jpg/pdf/doc/docx):
科研立项计划任务书影印件,正式发表的报告(论文)影印件。
(二)体质健康干预人数(5%)
1.统计定义:
指由区县教育部门组织开展的健康促进、体质健康干预项目的总干预对象人数(下简称“干预人数”),项目可以由教育部门单独组织也可联合其他专业机构共同开展。
干预对象应有干预前与体质健康相关的数据和干预后不少于1次复测的体质健康数据,有干预目标和计划。干预周期不少于6个月,干预完成后,需提交由区级教育部门认定的工作报告。如干预周期跨年度,干预人数则以年末考核时未流失的总人数统计。
未开展体质健康干预,或开展但不符合干预要求的区县不列入统计范围。
2.计分办法:
以区县为单位统计干预人数,干预人数达到或超过500人得满分,500人以下按干预人数×1%计分,不计小数。
3.上传材料(格式要求:jpg/pdf/doc/docx):
项目计划和进程评估材料,市教委体卫艺科处负责审核。
十二、体质测定达标(50%)
(一)年度成年人、老年人体质达标率(30%)
1.统计定义:
各区县本年度成年人、老年人体质达标率(体质测定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的人数百分比)。
统计数据包括区级监测中心、社区体质监测站(队)通过网络上报的有效数据,未达到有效运行标准的社区体质监测站(队)测试服务人数不列入统计范围。
区县总有效数据少于2000人不予统计,不得分。
2.计分办法:
成年人、老年人合并统计体质达标率,达标率大于等于95%得满分,90—94%得25分,85—89%得20分,80—84%得15分,低于80%得0分。
3.支撑材料:
体质数据采集自“上海市国民体质监测网络数据库”。
(二)年度青少年体质健康达标率(20%)
1.统计定义:
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5年修订)》上传的体质健康有效数据统计,如果区县年度上传的有效样本量少于本区全体中小学生总数的90%,且上传学校数量少于本区中小学校总数的95%不予统计,不得分。
2.计分办法:
小学生、中学生、高中生和全区达标率各占5%,达标率大于等于95%得满分,90—94%得3分(含90%),85—89%得1分(含85%),低于85%得0分(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