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体群〔2016〕575号
各区县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和《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客观评价本市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水平,按照《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中关于“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价机制、市民评价和反馈体制,定期向社会公布结果”的要求,市体育局制定了《2016年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现将《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区县有关部门要依照《评估办法》要求,于2017年2月10日前,登录市体育局“全民健身300指数”相关网站页面(http://116.228.219.250:11111/),完成数据的上报工作。
市体育局将通过第三方对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于2017年对外公布2016年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
特此通知。
附件:《2016年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评估办法》
上海市体育局
2016年12月30日
附件
2016年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评估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及时了解并满足市民健身的实际需求,完善亲民、便民、惠民的上海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推进上海全民健身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效增强市民的体质健康,不断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特制订本发展指数。
一、目的意义
(一)完善上海全民健身评价体系,突出重在发展的思想,为上海市和各区县政府部门制订和完成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提供对照依据,促进上海全民健身条件的不断改善,营造科学文明健康的健身环境。
(二)完善上海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把握上海市民健身实际需求的变化状态,为各级政府部门发现存在问题、确立新的发展空间提供参考依据,推进上海市民更广泛地参与运动健身。
(三)创新上海全民健身管理体系,强化政府部门的宏观管理职能,发挥社会组织和健身团队的实际运作功能,为上海市民健身提供更好的科学指导,增强上海市民的体质健康。
二、概念释义
全民健身发展指数:是针对与市民健身有着重要影响的健身环境、运动参与、体质健康三个方面,并提取其中的实质性指标内容。每个方面既自成独立体系,三个方面又合成综合体系。每个方面的独立体系满分为100分,三个方面的综合体系满分为300分。
三、实施原则
(一)实效性原则
杜绝虚假,力求务实。实施本发展指标不是为了排名次,而是为了在了解全市和各区县全民健身实际状况基础上,取长补短,不断提高市民健身热情和体质健康水平。
(二)动态性原则
依据综合指标和单项指标的指数变化,进行全市、区县及其之间的横向和纵向比较,发现长处、不足和发展空间,力求客观反映全市及各区县市民健身的动态发展状况。
(三)公平性原则
兼顾区县之间客观存在的差异,注意客观条件与主观感受两者之间的协调,力求指标权重分配的相对合理,并引导关注自身的进步幅度。
四、评估对象
以上海市及各区(县)为基本单位,统计并发布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及各区县的单项指标水平。
五、评估主体
由上海市体育局委托第三方组成评估机构承担评估职责。
六、评估类型
(一)综合指数
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综合指数,及与往年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综合指数相比较的变化幅度。
(二)单项指数
1.健身环境指数。
2.运动参与指数。
3.体质健康指数
(三)区县单项指标水平
各区(县)各单项指标水平与全市基数比较,及与往年指标水平相比较的变化幅度。
七、实施方法
(一)在上海市体育局领导下,采用全市统一协调,各区县年度自我评估和第三方核查或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各区县在2017年2月10日之前向市体育局上传本区县“2016年全民健身发展指数年度评价”材料,市体育局在2017年完成并公布上海市和各区县“全民健身发展指数”。
(三)在《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年—2020年)》五年周期结束前,各区县归纳期间各单项指标水平,并做出对照与综合评价。市体育局在此基础上对全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做出对照与综合评价。
(四)根据实施的实际需要,每年对“三级”指标及“观察点”具体内容做出局部调整;以《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为周期,每五年可以整体修订一次。
八、观察指标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数据来源 | 备注 |
健身环境 (100%) | 政府保障 (30%) | 出台新周期区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基本要求) | 区县 | |
全民健身人均财政经费*(20%) | 面审 | |||
信息化服务*(10%) | 第三方 | 监测 | ||
场地设施 (50%) | 体育场地面积增量/街镇*(10%) | 区县、 街镇 | ||
社区市民健身中心街镇覆盖率*(10%) | 新增 | |||
标准化健身步道长度/街镇*(10%) | 市体育局 | |||
体育场馆免费及优惠开放*(10%) | 区县 | 面审 | ||
学校场地设施对社会开放率*(10%) | 市体育局 | |||
满意度 (20%) | 社区场地设施满意度(10%) | 第三方 | 调整 | |
经营性场地设施满意度(10%) | 调整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数据来源 | 备注 |
运动参与 (100%) | 赛事活动 (40%) | 举办赛事活动平均次数/街镇*(20%) | 区县、 街镇 | |
市场主体在赛事活动中的参与度*(10%) | 新增 | |||
体育社会组织在赛事活动中的活跃度*(10%) | ||||
健身组织 (30%) | 固定健身团队拥有数量/10万人*(20%) | 区县、 街镇 | ||
体育社会组织拥有数量/街镇*(10%) | 市民政局 | |||
参与比例 (30%) | 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20%) | 第三方 | ||
参与体育组织(含非正式)的人数比例(10%) | 新增 | |||
体质健康 (100%) | 健身指导 (40%) | 社会体育指导员数量占总人口比例*(10%) | 市体育局 | |
社会体育指导员团队指导率*(10%) | 区县、 街镇 | 新增 | ||
社区体育服务配送街镇覆盖率*(10%) | 市体育局 | 新增 | ||
体质干预人数*(10%) | 区县 | |||
体质监测 (40%) | 社区体质监测站、标准化体质测试队覆盖率*(10%) | 区县、 街镇 | ||
年度成年人体质优良率*(10%) | 市体育局 | |||
年度老年人体质优良率*(10%) | 市体育局 | |||
年度青少年体质优良率*(10%) | 市教委 | |||
健身素养 (20%) | 健身素养测评(20%) | 第三方 | 新增 |
*为对各区进行评估的指标。
填报材料说明
第一部分 总体说明
一、每个观测点都必须附有相应的支撑材料。
二、凡牵涉到人口或人均概念,除有明确说明外,均指常住人口,含具有本市户籍和本市居住证的人员。
三、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综合指数基数是指首次上海全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综合指数的平均值;上海市全民健身发展单项指数基数是分别指首次上海全市“全民健身发展指数”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单项指数的平均值。
第二部分 具体说明
一、政府保障(30%)
(一)出台区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基本要求)
1.定义:
2.上传材料(格式要求:jpg/pdf/doc/docx):
本区域《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
(二)全民健身人均财政经费(20%)
1.统计定义:
(1)凡是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的区县级财政经费(含财政拨款、体育彩票公益金),均纳入统计范围;
(2)以当年全民健身事业实际发生的财政经费为准;
(3)当年全民健身日常工作经费、专项经费均纳入统计范围;
(4)赞助、捐赠等非财政来源的经费,以及用于竞技体育等其它方面的财政经费,均不纳入统计范围。用于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不纳入统计范围;
(5)全民健身日常工作经费指用于常规性全民健身活动、比赛、科学健身指导、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质监测、体育社会组织扶持和社区体育设施(包括全民健身中心、体质监测服务中心和站点、百姓健身工程系列、社区公共运动场、健身苑点等)建设、更整新、维修等方面的经费。
全民健身专项经费指非常规性活动,如区县运动会、大型群众体育赛事和活动等方面的经费和大型体育场馆等方面的建设经费,专门用于竞技体育训练的场馆建设经费不纳入统计。
类 别 | 主 要 内 容 |
全民健身 日常工作经费 | 全民健身活动、比赛、科学健身指导、 体质监测、社会体育指导员、体育配送等 |
体育社会组织扶持 | |
社区体育设施建设、更整新和维修 | |
全民健身专项经费 | 非常规性活动和赛事 |
大型体育场馆建设 |
2.计算方法:
(1)全民健身日常工作人均经费/年度:本区县年度全民健身用于日常工作的总财政经费(元)÷本区县常住人口总数;
(2)全民健身专项人均经费/年度:本区县年度全民健身用于专项活动的总财政经费(元)÷本区县常住人口总数。
3.计分方法:
全民健身人均财政经费/年度总分为20分:
人均日常工作经费以13元为基准数,等于基准数得6分,大于基准数每增加2元的加1分,直至10分;小于基准数每减少2元减1分,直至0分。
人均专项经费以13元为基准数,等于基准数得6分,大于基准数每增加2元的加1分,直至10分;小于基准数每减少2元减1分,直至0分。
4.上传材料(格式要求:jpg/pdf):
区体育局盖章确认的财务报表文件(上传材料格式要求:jpg/pdf),由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答辩审核后认定。
(三)信息化服务(10%)
1.统计定义:
区县体育局建有的针对全民健身专题服务内容的微信服务号或订阅号等的服务水平。
2.计分方法:
按照微信服务平台的关注数和点击率进行统计,并计算相应分数,以全市平均值为基准数,等于基准数得6分,大于基准数每增加20%加1分,直至10分;小于基准数每减少20%减1分,直至0分。
3.上传材料(格式要求:jpg/pdf/doc/docx):
微信服务号/订阅号等图片。
二、场地设施(50%)
(一)体育场地面积增量/街镇(10%)
1.体育场地统计标准:
参照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标准,包括公共体育设施、学校、绿化、国营企事业单位和经营性体育场地。
2.体育场地面积增量/街镇计算方法:
(1)本区域内体育场地面积增量/街镇:本区域内体育场地面积总增量(m2)÷本区域街镇总数;
(2)体育场地面积增量/街镇(m2)保留小数点后1位。
3.体育场地面积增量/街镇计分方法:
以2000 m2为基准数,等于基准数得5分,大于基准数200 m2加1分,加分至10分封顶;小于基准数200 m2减1分,直至0分。
4.上传材料(格式要求:jpg/gif):
场馆照片(全景、项目)
(二)社区市民健身中心街镇覆盖率(10%)
1.统计定义:
本区域范围内,依据《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由政府投资,归属街镇进行日常运营管理的,以提供全民健身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室内综合性体育场地设施。社区市民健身中心的认定以市体育局计财处为准。
2.计分方法:
所属区域内街镇覆盖率达到40%为得10分,每递减5%减1分。
3.上传材料:
社区市民健身中心的设计方案、验收证明和实景照片。
(三)标准化健身步道分布和长度增量/街镇(10%)
1.统计定义:
(1)步道建造材料必须按照低碳、绿色、环保要求,地面平整、防滑、弹性、耐磨,符合健身步行专业要求;
(2)环境相对优美舒适,以公园、绿地为主,无安全隐患,配备健身步行指示、警示和指导牌,配有地灯或照明灯光;
(3)经市、区县体育局业务部门认定的健身步道均可纳入统计范围。
2.计算方法:
(1)本区域内纳入统计范围健身步道的总长度增量/街镇:总长度增量(m)÷本区域街道总数;
(2)标准化健身步道长度(m)不保留小数点。
3.计分方法:
年度增量达100米及以上/街镇得10分,90米及以上得9分,80米及以上得8分,70米及以上得7分,60米及以上得6分,50米及以上得5分,40米及以上得4分,30米及以上得3分,20米及以上得2分,10米及以上得1分,9米及以下为0分。
4.上传材料(格式要求:jpg/gif):
照片全景。
(四)体育场馆免费及优惠开放(10%)
1.统计定义:
根据《上海市民体育健身条例》要求,本区县辖区内公共体育场馆必须在每年8月8日免费向市民开放;辖区内公共体育场馆和经营性体育场馆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免费或优惠开放,纳入统计范围,本指标采取第三方专家评审的方式审核数据。
2.计分办法:
(1)区县政府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区县体育场馆免费及优惠开放相关政策或财政补贴办法(5年内有效)(2分);
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或办法的得2分;未制定或制定未实施的得0分;
(2)“8月8日”全民健身日期间,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开放执行情况(按照各区县上报的全民健身日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开放情况统计表进行统计)(4分);
公共体育场馆(含羽毛球、网球、游泳等项目)当日向社会免费开放的得4分;部分收费项目当日未向社会免费开放的得0分;
(3)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实际补贴的结算清单(4分)。
年内开展体育场馆免费或优惠开放工作财政补贴工作,并完成实际补贴的得4分;开展补贴工作但实际补贴未到位的得2分;未开展补贴工作的得0分。
(五)学校场地设施对社会开放率(10%)
1.统计定义:
参照上海市体育局青少年处认定的统计定义。
2.计算方法:
学校场地设施对社会开放率:本区县内实际向社会开放的学校总数÷本区县符合统计标准的学校总数。
3.学校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率计分方法:
以上海市体育局青少年处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并以学校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率75%为基准数,等于基准数得6分,大于基准数5%加1分,加分至10分封顶;小于基准数5%减1分,直至0分。
4.支撑材料(备查):
本区县向社会开放场地设施的学校细目表。
三、满意度(20%)
(一)社区体育场地设施满意度(10%)
(二)经营性体育场地设施满意度(10%)
1.统计定义:
(1)满意度测试对象是本市社区各年龄结构的居民(含户籍人口与常住证人口);
(2)社区场地满意度是指被访市民对各类社区体育场所(健身苑点、市民健身房、社区球类运动场等)、学校体育场所等场地设施的总体感觉;
(3)经营性场地满意度是指被访市民对大型体育场馆和经营性健身场所的总体感觉。
2.操作方法:
(1)全市统一设计调查问卷,对不同年龄、性别的人群随机发放问卷并回收;
(2)第三方对问卷进行统计,依据场地设施满意度、服务保障满意度的百分比分别转换为10分制给分,如:满意度为95%,则得分9.5分。
3.支撑材料:
(1)原始调查问卷;
(2)调查问卷统计材料。
四、赛事活动(40%)
(一)举办活动平均次数/街镇(20%)
1.统计定义:
凡是本区县各级行政部门、街道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组织举办且参与人数在50人(含50人)以上的各类群众性体育比赛活动、展示活动等,均纳入统计范围。
2.计算方法:
举办活动平均次数/年度/街镇:本区县年度内举办的符合统计定义的体育活动总数÷本区县街镇总数。
3.计分方法:
以30次为基数,等于基数为12分,大于基数1次加1分,直至满分;小于基数1次减1分,直至0分。
4.上传材料(格式要求:jpg/pdf/doc/docx):
年度举办活动的正式材料,如:比赛秩序册、比赛成绩册、方案、总结、照片等;展示活动议程、指南等。
(二)市场主体在赛事活动中的参与度(10%)
1.统计定义:
本区域内凡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且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主体,参与主办、承办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比例。
2.计分方法
本区县内年度开展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中,市场主体参与的比例换算成10分制给分。
(三)体育社会组织在赛事活动中的活跃度(10%)
1.统计定义:本区县内凡在民政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体育社会组织(含区级体育协会、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基金会等),均纳入统计范围。
2.计分方法:
本区县内年度开展的体育赛事和活动中,由区级或社区级体育社会组织主办、承办的赛事和活动的比例换算成10分制给分。
五、健身组织(30%)
(一)固定健身团队拥有数量/10万人(20%)
1.统计定义:
凡是在本区县街镇、居村委、企业、事业、学校、社会组织等登记或备案,并有固定活动项目、固定团队成员、固定活动地点、固定活动时间,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健身团队,并经过当年重新审核通过,均纳入统计范围。
学校课余体育健身团队指大、中、小学校学生课余的体育社团或兴趣小组。
2.计算方法:
固定健身团队拥有数量/10万人:本区县符合统计定义的固定健身团队拥有总数÷本区县常住人口总数/10万人。
3.计分方法:
以固定健身团队拥有150支/10万人为基准数,等于基准数得12分,大于基准数10支加2分,直至20分封顶;小于基准数10支减2分,直至0分。
(二)体育社会组织拥有数量(10%)
1.统计定义:
本区县内凡是在民政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体育社会组织(如: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等),均纳入统计范围。
2.计算方法:
体育社会组织拥有数量/街镇:体育社会组织总数÷本区县街镇数。
3.计分方法:
以体育社会组织拥有3个/街镇为基准数,等于基准数得6分,大于基准数1个加2分,直至满分封顶;小于基准数1个减2分,直至0分。
4.上传材料(格式要求:jpg/pdf):
民政部门批文或有效期内的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参与比例(30%)
(一)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20%)
1.统计定义
凡是本区县每周参加运动3次以上、每次运动30分钟以上、运动强度中等的人,均纳入统计范围。
2.操作方法:
(1)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全市统一设计调查问卷,对不同年龄、性别的人群随机发放问卷并回收;
(2)第三方对问卷进行统计,计算出经常参加健身运动人数比例。
3.计分方法:
以经常参加健身运动人数占总人口40%为基准数,等于基准数得10分,大于基准数1%加2分,直至20分封顶;小于基准数1%减2分,直至0分。
4.支撑材料:
(1)原始调查问卷;
(2)调查问卷统计材料。
(二)参与体育组织(含非正式)的人数比例(10%)
1.统计定义:
指参与固定健身团队、社会体育组织、非正式健身组织等人均纳入统计范围。采用街头拦截和网络问卷的方式,发放统一问卷,受访者回答问题,第三方对问卷进行统计,计算出相应比例。
2.计分方法:
全市参与体育组织(含非正式)的人数比例换算成10分制进行计分。
3.支撑材料:
原始调查问卷和统计材料。
七、健身指导(40%)
(一)社会体育指导员占总人口比例(10%)
1.统计定义:
凡是持有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含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过年度审核在册的人员,均纳入统计范围。
2.计算方法:
本区县社会体育指导员总数÷本区县常住人口总数。
3.计分方法:
以社会体育指导员占常住人口1.3‰为基准数,等于基准数得6分,大于基准数0.1‰加1分,直至10分;小于0.1‰减1分,直至0分。
4.支撑材料:
本区县社会体育指导员注册名单及年度审核资料。
(二)社会体育指导员团队指导率(10%)
1.统计定义:
在固定健身团队中参与日常指导活动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占经过年度审核在册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总数的比例。
2.计分方法:
社会体育指导员团队指导率换算成10分制进行计分。
3.数据从街镇填报的固定健身团队内容中采集计算。
(三)社区体育服务配送街镇覆盖率(10%)
1.统计定义:
本区域内由街镇向上海市社区体育协会申请的以健身方法、健康生活、体育文化为主要内容的健身讲座、技能配送、社区赛事、青少年培训等社区体育配送项目,均纳入统计范围。
2.计分方法:
本区域内拥有社区体育配送采购记录的街镇占总街镇数的比例为社区体育服务配送街镇覆盖率,将百分比换算成10分制进行计分。
3.支撑材料:
依据上海市社区体育协会的实际配送清单进行计算。
(四)体质干预人数(10%)
1.统计定义:
指由区县体育部门组织开展的健康促进、体质干预项目的总干预对象人数(下简称“干预人数”),项目可以体育部门单独组织也可联合其他专业机构共同开展。
干预人数应有基线体质和相关数据和不少于1次复测的体质数据和相关数据,有干预目标和计划,干预周期不少于6个月。如干预周期跨年度,则以年末考核时未流失的干预人数统计。
未开展体质干预,或开展但不符合干预要求的区县不列入统计范围。
2.计分办法:
以区县为单位统计干预人数,干预人数达到或超过300人得满分,300人以下按干预人数×4%计分,不计小数。
3.上传材料(格式要求:jpg/pdf/doc/docx):
项目计划和进程评估材料,体质数据和干预手段资料采集自“上海市国民体质监测网络数据库”。
八、体质监测(40%)
(一)社区体质监测站、标准化体质测试队覆盖率(10%)
1.统计定义:
(1)社区体质监测站指隶属于街道(镇)、有固定场地和器材、配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能进行监测数据网络上传、定期开放,有效运行的社区市民体质监测站;
社区体质监测站有效运行标准为:每周开放体质监测和测试服务次数不少于3次,年度测试服务人数不少于800人;
(2)标准化体质测试队指隶属于街道(镇)并已在区县体育部门备案、配备国家认证的便携式体质测试器材、配有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能进行监测数据网络上传、采取流动服务形式,有效运行的体质测试队;
标准化体质测试队有效运行的标准为:年度开展体质监测和测试服务活动次数不少于12次,年度测试服务人数不少于1000人;
(3)网络上传的体质监测数据达到年度服务次数和人数的体质监测站(队)列入统计范围。
2.计分办法:
(1)以区县为单位统计覆盖率,覆盖率=站(队)总数/街(镇)数×100%,将百分比换算成10分制进行计分;
(2)中心城区得分:站(队)覆盖率大于等于70%得满分,50%—69%得7分,10%—49%得5分,低于10%不得分;
(3)郊区得分:站(队)覆盖率大于等于50%得满分,30%—49%得7分,10%—29%得5分,低于10%不得分。
3.支撑材料:
各街镇通过“全民健身300发展指数应用平台(网络)”每年填报/更新监测站(队)信息,含人员信息(其中业务培训需填报培训名称、主办单位、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
(二)年度成年人体质优良率(10%)
(三)年度老年人体质优良率(10%)
1.统计定义:
各区县本年度成年人、老年人体质优良率(体质测定达到优秀和良好等级的人数百分比)。
2.计分办法:
成年人、老年人分开统计体质优良率,优良率大于等于50%得满分,40—49%得8分,30—39%得6分,20—29%得4分,低于20%得0分。
3.支撑材料:
体质数据采集自“上海市国民体质监测网络数据库”。
(四)年度青少年体质优良率(10%)
1.统计定义:
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上传的体质健康有效数据统计,如果区县年度上传的有效样本量少于本区全体中小学生总数的90%,且上传学校数量少于本区中小学校总数的95%不予统计,不得分。
2.计分办法:
优良率大于等于50%得满分,40—49%得8分,30—39%得6分,20—29%得4分,低于20%得0分。
九、健身素养(20%)
(一)健身素养测评(20%)
1.统计定义:
考察市民对基本健身知识和理念、健身技能与方法、运动伤害防治与运动干预等方面的情况,由第三方进行抽样,获取测试结果作为评价依据。
2.计分方法:
第三方在全市层面进行抽样测试,受访者回答问卷,计算全市平均得分计入总指数。
3.支撑材料:
原始问卷和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