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体群〔2016〕431号
各区县体育局:
现将《上海市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上海市体育局
2016年9月26日
附件
上海市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执行《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和《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建设和完善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提升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科学健身环境,促进本市市民体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职责)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整体规划,并指导、监督相关部门做好建设与管理。区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街道(乡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与日常开放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主要包括市民益智健身苑点(含政府出资建设和居民住宅配套建设)、市民球场、市民健身房、市民健身步道等。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要求与流程
第四条(总体要求)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具体要求)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应当按照《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有关规定,遵循“亲民、便民、利民”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各类人群尤其是青少年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和特点。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在选址时,应当注意公共安全,避免在高压线下、河床上等不宜搭建建筑的区域选址设计,并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注意和当地的绿化景观相结合,不损绿、不破坏生态环境。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在建设时,应符合场地和室内外健身器材的相关最新国家标准,采用环保材料,保障市民使用的安全性。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成后,应当设立相关的标识标牌和宣传栏,包括工程标志牌、器械功能使用牌、健身须知牌和科学健身宣传栏等。对设施功能、使用须知、场地布局等要有说明性标识;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厕所、服务室等要有指示性标志;对禁止吸烟、禁止翻越、禁止通行等要有禁止性标识。
各类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具体配置要求,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建设流程)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流程,一般按照“项目预报、选址勘察、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一)项目预报。每年2月底前,区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将当年的建设计划报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预报内容包括:名称、内容、所属街道、地址、数量及投资额、意向施工单位(供应商)、开工月份等。
(二)选址勘察。在街道(乡镇)申请的基础上,区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资金落实、方案可行”的要求进行实地调研和勘察,对符合要求的场地,填写并上报工程建设申报表。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实地勘察确认。
(三)开工建设。市和区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勘察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开招标结果,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器材供应商,并签订施工和供货合同。市民健身房建设应当通过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第三方进行的器材配置专业评审。开工建设前应当按照区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书,同时委托监理单位跟踪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核实。列入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建设项目,应当于当年11月中旬前完成工程验收,12月底前对外开放。
第三章 日常开放与管理
第七条(管理职责)
依据《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有关规定,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应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区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各街道(乡镇)应承担起相应的组织、管理职责。
第八条(开放时间)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全天候向社区居民开放,有照明条件的设施在不扰民的情况下应当坚持晚间开放。市民球场、市民健身房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56小时。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时间应当向社区居民公示。
第九条(开放收费)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根据具体活动项目,实行免费和低价开放两种模式。
属于国家规定基本服务项目的项目应当免费开放。益智健身苑点、市民健身步道等应当免费向市民开放。
实行收费的,应当由区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指导意见,各街道(乡镇)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规范服务)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日常开放的管理主体应当确保健身设施完好,并负责维持场地秩序,按照服务规范和服务流程进行日常开放管理。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日常开放,应当配备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和健身指导员。市和区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为各类服务人员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管理制度)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化管理、设施报废变更备案、健身设施保险、检查督导、监督投诉、应急处置等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一)信息化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互联网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基本信息收集、信息发布、信息数据反馈、评估系统等。
(二)设施报废变更制度。各类社区公共体育设施达到使用年限必须按期报废更新,设施报废期限参考各类产品规定的实际使用期限。设施变更是指因拆迁、移址、合并等因素造成的设施变更。变更设施应当征求设施所在地居民或业主委员会意见并有记录,符合“拆一补一”原则,经费有保障,并经区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三)健身设施保险制度。区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各街道(乡镇)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购买场地意外保险,做到辖区内健身设施保险全覆盖。
(四)检查督导制度。区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自查自评、检查考核制度,采取随机抽查、交流互查和每年市、区综合评估等方式,督导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的落实。
(五)监督投诉制度。区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置监督电话并进行公示。对市民的投诉、信访要及时了解情况,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保存。
(六)应急处置制度。区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街道(乡镇)、居(村)委会应建立应急事件处置制度,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有预案、有措施、能施行。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经费安排)
新建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计划安排一定的引导资金(引导资金标准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余工程配套建设经费由区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筹措。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报废后重建的经费,参照新建设施的标准执行。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维修和购买保险所需经费,由区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乡镇)承担,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区开放管理工作情况及评估结果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评估奖励
第十三条(区级自查)
区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街道(乡镇)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开放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自查,不断完善和提高开放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检查评估)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情况开展巡查、巡访和不定期抽查,对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第十五条(奖惩措施)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开放管理服务水平较差的单位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