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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体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11-09 来源: 上海体育


沪体赛2016302

 

 

各有关单位:

《上海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63日,经上海市体育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正式发,请各相关单位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体育局

2016624

附件

 

上海市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体育竞赛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竞赛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理。

第三条  上海市体育局负责对国家体育总局在本市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进行监管。各区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上海市体育总会应当按照其章程,在市体育局指导下,组织协调本市各单项体育协会做好裁判员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单项体育协会、区县单项体育协会分别负责本项目、本地区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培训、考核、注册、选派、处罚等(以下简称技术等级认证)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体育运动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获得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际级裁判员;获得全国单项协会有关裁判技术等级认证者,统称为国家级裁判员。

第七条  本市相关项目协会组织健全的,负责本项目一级裁判员注册、技术等级认证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本市一级以上裁判员在国内举办体育竞赛中的执裁工作进行监管,对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区县体育主管部门或区县体育单项协会对各相关项目二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进行管理。

第八条  本市相关单项协会组织不健全的,由市体育局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相应项目裁判员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相关项目没有设置单项协会的,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区县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或委托上一级项目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符合相应运动项目一级(含)以下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条件的体育专业高等院校可负责本单位相应运动项目的一级(含)以下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

第十条  本市单项协会应当成立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裁委会在各单项协会领导下,具体负责本项目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单项协会裁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至4,常委(或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各单项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常委总数的五分之一。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4,裁委会主任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

第十二条  本市各单项协会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区县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单项体育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市级单项协会审核批准。裁委会常委会(或执委会)成员,由裁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裁委会主任、副主任由各单项协会提名推荐候选人,由裁委会常委(或执委)无记名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常委表决同意。裁委会主任、副主任、常委(或执委)人选需报经市相关单项协会核准,名单须报备市体育主管部门和市体育总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市各单项协会裁委会按照全国单项协会要求,制定本项目裁判员发展规划;制定裁判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裁判员培训、考核;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注册;对本项目裁判员的奖惩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各区县体育主管部门或区县单项协会应当结合本地区运动项目开展情况参照本章规定成立裁委会。裁委会名单应当向市单项协会报备,并向社会公布。本级裁委会原则上应由不少于3名一级(含)以上技术等级的裁判员组成。

 

第三章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

第十五条  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考核内容分别为:竞赛规则、裁判法和临场执裁考核和职业道德考察。晋升一级裁判员应当把英语作为资格认证的参考。根据各运动项目裁判工作的需要,晋升一级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可增加专项体能的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年满18周岁中国公民,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能够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七条  二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本项目三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条  一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备担任省级体育竞赛裁判员的经历,任本项目二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能够掌握和准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经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条  国家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标准: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执裁全国性体育竞赛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裁本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任本项目一级裁判员满一定年限,经全国单项协会培训并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条  市单项协会参照全国单项协会制定的本项目各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负责制定本市裁判员培训计划、考核和技术等级认证标准,以及报考国家级裁判员人选的考核推荐办法,具体标准和考核推荐办法须经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类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单位,不得跨地区、跨部门、跨运动项目认证裁判员技术等级。裁判员由于工作调动,可持本人注册证明和裁判员证书到所在地方相应的注册单位申请变更注册单位。一级裁判员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报市单项协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单项协会可根据本项目、本地区开展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的条件,组织二、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裁判员资格认证单位应当至少每两年举办一次裁判员技术等级认证培训、考核。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由全国各单项协会统一制作并发放。市各单项协会根据每年裁判员资格认证计划,提前向全国各单项协会申领(购)各技术等级裁判员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各等级裁判员进行技术等级认证,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裁判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六条  裁判员实行注册管理制度。本市各单项协会要根据全国各单项协会裁判员管理要求,确定相应裁判员的注册年龄限制、注册时限、停止注册和取消注册等条件。

第二十七条  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按年度,由市单项协会负责向各全国单项协会进行注册;本市单项协会负责本项目一级裁判员注册工作,并报备市体育总会。二、三级裁判员注册由各区县体育主管部门或区县单项协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市各单项协会应配合市体育主管部门和市体育总会共同做好本市各级裁判员注册信息库工作,提供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员姓名、年龄、技术等级、注册申报单位;

二、裁判员获得相应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的时间以及参加相应等级竞赛裁判工作记录;

三、裁委会对裁判员执裁工作的考评意见;

四、参赛单位对注册裁判员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九条  裁判员必须持有注册有效期内的相应裁判员技术等级证书方能参加各级体育竞赛的执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员选派

第三十条  市级体育竞赛的临场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主裁判员须由国家级、一级裁判员担任,其他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应为二级以上。

第三十一条  本市单项体育协会选派裁判员参加本市、全国性、国际性体育竞赛的裁判工作,应向裁判员注册申报单位所在的区县体育主管部门或区县单项协会通报。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裁判员执裁应由相应项目协会委派,个人不得私自接受赛事执裁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体育竞赛的裁判员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的原则;(二)择优的原则;(三)中立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市综合运动会和本市单项体育赛事裁判员,由本市单项协会提出裁判员选派条件、标准和程序,公开、公正进行选派。本市综合性运动会选派的裁判员,由市体育主管部门统一公示名单。

第三十五条  本市各单项协会应对本市综合性运动会和本市各单项体育竞赛临场裁判员的选派采取回避、中立或抽签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裁判员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各级裁判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相应等级的体育竞赛裁判工作;

(二)参加裁判员的学习和培训;

(三)监督本级裁委会的工作开展;对于不良现象进行举报;

(四)享受参加体育竞赛时的相关待遇;

(五)对做出的有关处罚,有申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各级裁判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廉洁自律,公正、公平执法;

(二)主动学习研究并熟练掌握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三)主动参加培训,并服从和指导培训其他裁判员;

(四)主动承担并参加各类裁判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情况调查;

(五)主动服从管理,并参加相应技术等级裁判员的注册。

 

第七章  裁判员考核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市体育主管部门和市体育总会、市各单项协会或区县单项协会应至少每两年对本单位注册裁判员进行工作考核。

第三十九条  对违规违纪的裁判员,可以根据协会章程的规定,给予下列处罚:警告、取消若干场次裁判执裁资格、取消裁判执裁资格12年、降低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撤销裁判员技术等级资格、终身禁止裁判员执裁资格。

第四十条  本市各单项协会负责对相应等级的违规违纪裁判员做出处罚。区县单项协会不健全的,由区县体育主管部门向上级单项协会提出处罚意见,由上级单项协会对违规违纪裁判员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市各单项协会、区县体育主管部门或区县单项协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裁判员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7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