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体群〔2017〕288号
上海市体育总会、各区体育局、各市级体育协会: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体育事业,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组织和承办体育赛事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本市举办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是指在本市开展、面向社会、非单位内部(含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以强身健体、娱乐休闲、社会交往等为目的,市民自愿参加,内容广
泛、形式多样的体育赛事和活动。
二、本市全民健身赛事活动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承办谁落实”的原则,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三、本市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以安全为底线,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服务参赛市民。
四、市和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加强对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指导,为赛事活动举办者提供咨询等服务,督促赛事活动举办者依法履行安全管理等职责。
五、市和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纳入公共体育服务序列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合格供应商名单,纳入市、区两级公共体育服务序列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者应当严格遵守体育行政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六、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主办方对其举办的赛事活动负责,承办方主要负责人为安全责任人。
七、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者,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具有承办赛事活动的相应管理和工作人员;
3.具有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
八、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时间和地点,由举办者自行确定或协商确定。
九、全民健身赛事名称应当与实际内容一致。未经市级体育
单项协会或市体育行政部门确认,不能冠以“上海”字样。未经全国体育单项协会或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部门确认,不能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未经相应的国际体育组织确认,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名称不能冠以“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十、鼓励各类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者于举办前10个工作日,向赛事活动所在地的体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者就赛事活动有关事项向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单项协会咨询的,体育行政部门或体育单项协会应当提供相关服务。
十一、举办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应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举办水上水下体育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举办航空体育竞赛应按照《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鼓励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主、承办方,根据赛事活动规模,成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竞委会、组委会、筹办小组等组织机构,按照竞赛规程、规则和实施方案,负责竞赛活动的筹备、组织和安全等工作。
十三、举办预计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承办方应按照《上海市公共场所人群聚集安全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到公安部门取得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许可。
十四、大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主、承办方应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以及应急处置预案。
十五、举办赛事活动期间,需占用道路、急救、无线电频率等社会公共资源,使用救护车、业余无线电台等特殊设备或涉及其他业务手续时,由赛事活动举办者向公安、卫生、绿化市容、交通、无线电管理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十六、在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应遵守《上海市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十七、鼓励本市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组织者和健身场所管理者依法投保有关责任保险。鼓励参加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的市民依法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十八、全民健身赛事活动举办者因办赛需要使用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应当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公民个人信息。
十九、参与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竞赛过程中出现违背赛风赛纪要求的,可通过竞赛仲裁小组或仲裁委员会解决;
2.参与赛事活动过程中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可通过保险解决,也可由举办者与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进行裁决。
上海市体育局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