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体总〔2018〕383号
各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和区体育总会:
根据《上海市体育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关于本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7〕5号)、《上海市促进体育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体计〔2016〕443号)等文件精神,市体育局制定了《2018年上海市体育类社会团体专项资金奖励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和区体育总会结合实际,认真如实申报。
特此通知。
附件:1.《2018年上海市体育类社会团体专项资金奖励意见》
2.关于《2018年上海市体育类社会团体专项资金奖励意见》的若干解释
3.2018年上海市体育类社会团体专项资金奖励申报流程图
4.2018年上海市体育类社会团体专项资金奖励备案表
5.2018年上海市体育类社会团体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
上海市体育局
2018年7月20日
附件1
专项资金奖励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体育改革发展“十三五”规划》和《关于本市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办发〔2017〕5号)、《上海市促进体育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体计〔2016〕443号),促进本市体育类社会组织朝着社会化、实体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方向持续健康发展,提升体育类社会组织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能力和水平,对标全面深化体育领域改革的工作任务,对标建设全球著名体育城市和健康上海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市体育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纳入市体育局部门预算的,用于支持体育类社会组织建设的资金。本奖励意见适用于加入上海市体育总会团体会员的各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和区体育总会。
第三条 专项资金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1.立足发展,突出重点;
2.公开公正,依法合规;
3.择优奖励,注重绩效;
4.专款专用,加强监管;
5.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体育类社会团体,不得参与奖励资金的申请:
1.上年度年检结论不合格的;
2.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3.近三年内有获行政处罚的;
4.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条 设立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学者等组成。具体负责奖励意见的制定及修改。
上海市体育总会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体总秘书处。
专项资金的业务受理、评审等事务性及服务性工作由第三方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章 奖励项目设置
第六条 奖励项目设置以社会化、实体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为导向,依客观的评分指标进行考评,并由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确保各奖励项目及相关评价指标细则的科学、规范、公正。
第七条 奖励项目
专项资金将用于奖励在上一年度体现体育类社会团体治理能力和专业水平的项目,具体包括:
1.单项奖励项目
(1)创新突破奖
奖励在承担政府职能转移事项和利用自身平台优势,积极推动 “奥运争光”及“全民健身”等国家战略实施中的突出贡献。
(2)行业服务奖
奖励在发挥行业内枢纽性功能,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积极制定行业规范,引导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突出贡献。
(3)管理规范奖
奖励组织在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财务规范和党建工作等日常管理中的突出体现。
(4)人才培育奖
奖励在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等体育专业人才培养中的突出体现。
(5)优秀赛事奖
奖励在赛事活动大众化、国际化、市场化、规范化以及创新性方面的突出体现。
(6)交流合作奖
奖励在对外交流活动和行业影响力中有突出体现的。
2.综合奖励项目
以6个单项评选加总得分为基础,是体育类社会团体在创新突破、行业服务、管理规范、人才培育、优秀赛事、交流合作等方面能力的综合体现。
第八条 奖励形式及额度
1.奖励结合资金奖励和精神奖励2种形式,评选工作结束后,管委会将在本年度召开专题大会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2.各单项奖励中取评选得分前3名,其中创新突破、行业服务和管理规范奖励各35万元;人才培育、优秀赛事、交流合作奖励各30万元;综合奖励项目取评选得分前2名,各50万元。
第九条 奖励申报说明
1.同一单位只能申报1个奖励项目。
2.上一年度评选获奖单位2年内不得重复申报同一类型的奖项项目。
3.本年度同一单位的同一类型项目在其他体育部门已获得奖励、资助、补贴的,一般不得重复申报。
第三章 奖励申请材料
第十条 符合奖励申请条件的体育类社会团体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提出申请,并根据要求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2018年上海市体育类社会团体专项资金奖励备案表》;
2.《2018年上海市体育类社会团体专项资金奖励申请表》;
3.体育类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正本、复印件);
4.上一年度体育类社会团体年检报告;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提交申请的体育类社会团体应对所提交材料内容的真实有效性负责,所提交的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社会团体公章。
第四章 奖励评审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申请
符合奖励申请条件的体育类社会团体应在每年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初审
第三方机构对体育类社会团体提交的材料实施初审,并给予初审评定意见。初审过程中申请材料可进行修改及更换,一经初审通过所有材料不得再作调整。
初审工作应在受理材料截止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 评审
第三方机构组织成立评审专家组实施评审,根据申请材料、资金奖励标准和当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出具评审评定意见。
评审工作应在受理材料截止日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审核
管委会依据评审评定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应在评审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五条 公示
评审结果报管委会,经上海市法人库筛选审核无误后,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管委会进行正式备案,并报市体育局党委审议核准。
第十六条 资金发放
申请单位自接到评审结果通知后,经办理相关手续,获取对应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公开表彰
召开专题大会举行授牌仪式,对获奖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第五章 奖励评选依据
第十八条 依据《上海市体育总会团体会员管理办法》及相关工作指引制定《上海市体育类社会团体专项资金奖励评价指标》,各项指标设定基础分值,由评审专家组对照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打分。
第十九条 在综合奖励评选中,除基础分值外,将参照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发起的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专业体育类),设置加分项目,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依据等级对应的分值分别为10分、8分、6分、4分、2分;在各单项奖励的评选中,也将设置相应的加分项目,具体见各单项奖励评价指标细则。
第六章 回避与复核
第二十条 参与评审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在申请奖励的体育类社会团体中任职,或离职不满3年的;
2.与申请奖励的体育类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有关联关系的,如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
3.与申请奖励的体育类社会团体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评的体育类社会团体向第三方机构提出回避申请,第三方机构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参评的体育类社会团体对奖励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管委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1.管委会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指定复核专家组进行复核。
2.复核专家组应当充分听取管委会的初步奖励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体育类社会团体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复核专家组2/3以上成员通过。
3.复核专家组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体育类社会团体。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奖励意见所涉及的项目奖金由管委会对使用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及动态管理。对因弄虚作假、冒领、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奖励资金以及抽逃资金、因管理混乱导致资金流失的,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并取消该体育类社会团体再次申报奖励资金的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在3年内不得提出奖励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上海市促进体育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体计〔2016〕443号)规定,本专项资金是对于体育类社会团体开展体育行业标准制定、专业从业人员资质认定、体育项目推广等工作的实施情况和开展效果给予的奖励,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2.对外投资、弥补亏损、偿还债务、缴纳罚款罚金;
3.其他与本意见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须接受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财政局的专项经费审计。
附件2
专项资金奖励意见》的若干解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18年上海市体育类社会团体专项资金奖励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现对《意见》内容解读如下:
第一章
第一条
“五个化”:为进一步完善体育类社会团体规划布局,推动体育类社会团体改革创新,激发体育类社会团体内在活力,引导体育类社会团体发挥更加积极作用,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体育总会经过初步探索,将体育类社会团体服务体育爱好者群体、开展行业自律、组织赛事活动、举行业务培训、拓展对外交流等作用,归纳为五个化,即社会化、实体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做为体育类社会组织发展标准及方向。
第二条
1.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纳入市体育局部门预算的,用于支持体育类社会组织建设的资金。
2.申请对象:本奖励意见适用于加入上海市体育总会团体会员的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和区体育总会。
第三条
不重复奖励:同一单位只能申报1个奖励项目。
上一年度评选获奖单位2年内不得重复申报同一类型的奖项项目。
本年度同一单位的同一类型项目在其他体育部门已获得奖励、资助、补贴的,一般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
1.专项资金管委会:主要负责2018年上海市体育类社会团体专项资金奖励意见的制定与修改。
2.上海市体育总会: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体总秘书处。
3.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负责专项资金资助过程中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主要包括申报材料受理;预审申报材料;组建专家库;协助材料初审及复审;申请进度通报;复核受理;奖励结果解释。
第二章
第七条
本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2017年度市级体育社团和区体育总会,申请奖励的材料均为2017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相关内容,不在本时间段内的申请材料不得分。
1.单项奖励项目:从创新突破奖、行业服务奖、管理规范奖、人才培育奖、优秀赛事奖、交流合作奖中六选一,不可多项申请。申请材料只需提交申请项目所需材料。
2.综合奖励项目:为六项单项奖励项目总和,综合奖励项目为本办法中的最高荣誉、最高奖励金额的项目。申请材料需提交六项单项所需的全部材料。
3.单项奖励评选项目、综合奖励项目申报说明: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体育类社会团体可自主选择申请单项奖励或综合奖励,不可多项申请。
(1)综合奖励按照分数从高到低取前2名,凡是没有入围综合奖励的体育类社会团体,自动划入各项单项奖励的评比,与申报各单项奖励的体育类社会团体同等条件评比。
(2)综合奖励评比中若出现总分并列的,按照单项奖励项目顺序,创新突破奖项分数高者,优先获得综合奖励,以此类推。
(3)各单项奖励取得分前3名,若一家体育类社会团体同时进入两个单项或两个单项以上的前3名,取奖励金额高的单项奖励。各单项奖励前3名若有空缺,由第4名递补,以此类推。
(4)各单项奖励评比中若出现分数并列的,本项目评分指标中所占比重最高的一级指标得分高者,优先获得奖励,以此类推。
第八条
奖励额度:奖励金额由每年财政资金总额决定,按照本年度各奖励项目所占比重分配奖励金额。管委会根据每年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的发展要求调整各奖励项目的比重及增减奖励项目,本条最终解释权归管委会。
第三章
第十条
申请材料:按照各项奖励项目的评分细则中数据来源所需要提供的材料递交。各项材料需递交原件,若原件为法人证书等重要材料需提供原件、递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若原件因体积较大不方便携带如奖杯、奖牌等,可提供清晰图片等。
第四章
申请流程:各申请单位需严格遵守申报时间,逾期不再受理。申请材料通过初审、评审、审核、核准四个环节进行。初审过程中申请材料可进行修改及更换,一经初审通过所有材料不得再作调整。参评的体育类社会团体对奖励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管委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若申请复核的体育类社会团体依旧对结果存在异议,则对第二次申请复核不再受理。
附件4
体育类社会团体名称 |
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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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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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单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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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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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 |
开户银行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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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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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单位全称 |
(账户名称须是申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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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单位意见 |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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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附件5
体育类 社会团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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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
年 月 |
登记证书有效期 截止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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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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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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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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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申报 奖励项目 (请在拟申报栏目打ü) |
单项奖励 |
综合 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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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 突破 |
行业 服务 |
管理 规范 |
人才 培育 |
优秀 赛事 |
交流 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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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本社会组织谨就申请 年上海市体育社会团体专项资金奖励,做出以下承诺: 一、保证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有效,无任何隐瞒和虚假,如有隐瞒或虚假,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同意有关部门对外公开本单位的违规信息。 二、保证收到专项资金后单独设立财务账目,做到专款专用,并积极配合各项绩效评估和审计工作。 三、如违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或有违法违纪行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如数退还资金。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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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社会 团体概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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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创新 突破概述 |
(可自行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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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行业 服务概述 |
(可自行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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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管理 规范概述 |
(可自行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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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人才 培育概述 |
(可自行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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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优秀 赛事概述 |
(可自行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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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交流 合作概述 |
(可自行加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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