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体规文〔2018〕4号
各区体育局:
现将《上海市体育产业集聚区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2018年9月6日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6号)、《关于加快本市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8〕31号)、《上海市体育产业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沪府办发〔2017〕10号)及《上海市体育产业集聚区布局规划(2017—2020年)》(沪体计〔2017〕501号),推进本市全球著名体育城市建设,引导和支持我市体育产业集聚区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上海市体育产业集聚区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体育产业集聚区的建设、认定、命名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是指以体育及相关产业融合发展为支撑,空间集聚特征鲜明、功能配套完善、管理科学规范,具有产业主体集聚、要素资源集合、公共服务集成等特征,产业空间与公共空间开放互促的功能型区域。
第三条 (主要类型)
集聚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集聚体育企业及各类市场主体,以产业空间为主要表现形态的主体型集聚区;二是集聚体育赛事、场馆设施、公园绿地等各类体育要素资源,以公共空间为主要表现形态的要素型集聚区。
第四条 (工作机制)
市体育局负责集聚区的指导、申报、审核、公布、考核及相关管理工作。集聚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在其所在区政府的领导与协调下推进,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区政府领导下建立专门的综合协调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负责本辖区内集聚区的申报预审、日常管理,并协助市体育局对其进行考核。
第五条 (建设原则)
集聚区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完善服务体系和配套政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发展集群化、融合化、特色化的体育产业。
(二)战略导向,突出重点。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和上海建设全球著名体育城市的发展目标,打造国际体育赛事之都、体育资源配置中心、体育科技创新平台的重要载体及项目,完善现代体育产业生态。
(三)夯实基础,创新发展。强化体育产业发展基础,加强基础信息资源和服务平台建设,向体育企业提供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和优质的公共服务。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深化服务内容,拉长服务链条,积极培育体育产业新业态。
第六条 (建设目标)
集聚区建设注重“+体育”和“体育+”等两个融合,依托现有各类产业功能区域进行拓展并形成特色,营造体育产业创新创业一流生态。扶持体育企业培育竞争优势,引导体育企业做强做精,加快培育体育“独角兽”企业。提升社会资本投入体育产业的质量和效益,形成场馆、设施、赛事、活动等优势资源的联动发展,优化上海体育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推动体育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集聚发展。
第七条 (建设任务)
主要包括:
(一)集聚体育产业主体。引进各类国际体育组织与机构。吸引国内外著名体育产业公司总部、区域总部、运营中心、营销中心和研发中心。培育国内领先的大型体育产业集团及上市体育企业。发展多形式、多层次的体育社会组织。
(二)集聚体育赛事活动。集聚各类承办国际国内重要赛事、采取市场化运作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推动国内外办赛主体的交流合作,鼓励大型商业赛事及衍生活动在集聚区举办,积极开创上海赛事知名品牌和项目精品。
(三)激活各类体育消费。建设大型城市体育服务综合体,打造未来生活方式目的地。促进体育与商贸、文化娱乐、旅游等产业的融合联动,发展各种新兴的户外运动、水上运动、航空运动项目,拓展体育消费新空间。
(四)搭建体育产业服务平台。在集聚区搭建本市各类体育产业重要平台,包括体育产权交易平台、体育赛事资源平台、智慧体育服务平台、体育科技创新平台、体育中小企业孵化平台等,培育体育产业众创空间,完善体育产业发展生态。
(五)探索各类改革创新试点。在集聚区积极探索体育场馆运营管理、体育产权交易、重大科技创新、现代服务贸易等方面的改革创新试点,为探索本市体育产业创新发展路径积累经验。
第八条 (建设主体)
集聚区建设主要围绕现有各类产业功能区域及各类体育资源进行布局,集聚区的建设主体包括:
(一)集聚区所在区域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集聚区所在产业功能区(园区)的管委会。
(三)其他具有集聚区申报资格的独立法人机构。
(四)集聚区涉及跨行政区划的,可以集群形式联合建设并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周期)
集聚区原则上每年申报、评定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三月份。
第十条 (申报条件)
申报集聚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发展基础:该区域配套设施较为完善,体育及各类产业资源丰富,经济社会及体育产业发展基础较好,具备孵化相关领域特色体育企业的基础和体育产业集聚发展的条件,体育及体育产业发展潜力及空间较大。
2.产业特色:该区域产业定位明确且符合本市体育产业主要发展方向,在体育产业某一领域特色鲜明、优势明显,已初步形成体育产业上下游产业链或项目发展集群。
3.发展规划:该区域体育产业建设与发展思路清晰,主导产业定位符合本市体育产业主要发展方向,规划边界清晰,发展目标明确,发展前景良好,发展举措切实可行,有具体的项目建设计划安排。
4.服务能力:该区域具有能够吸引相关体育产业市场主体入驻的体育产业发展环境和基础设施,有一定数量的体育社会组织,并具有专门的综合协调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配套公共服务。由区体育局和其他相关委办局联合成立综合协调机构,建立统筹共建机制,能够为入驻单位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5.政策支持:该区域所在区政府高度重视体育产业发展,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出台集聚区管理细则,配套政策措施具体得当。
6.预期效益:集聚区建成后能够实现体育、科技、制造、商贸、旅游、金融、文化、教育、医疗、健康等功能的有机融合,有效带动区域内体育及相关产业发展,进一步增加就业岗位和税收,显著提升公共体育服务能力和扩大体育消费规模,形成具有影响力的体育特色产业集群和地区品牌。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
“上海市体育产业集聚区”由集聚区建设主体提出申报。涉及多个主体的,可以集群方式联合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上海市体育产业集聚区”的申请,由所在区体育局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市体育局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一)主体型集聚区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上海市A类体育产业集聚区申报表;
2.该区域体育产业总体发展情况和体育产业单位名录、基本情况;
3.该区域政府或部门出台体育产业相关政策文件;
4.该区域体育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与发展规划;
5.能够证明本区域体育产业发展成果及本办法申报条件的文件或材料;
6.以集群形式申报集聚区的,还需提供组建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共建机制等证明文件或材料。
(二)要素型集聚区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上海市B类体育产业集聚区申报表;
2.该区域体育产业总体发展情况和相关体育要素资源集聚的基本情况;
3.该区域政府或部门出台体育产业相关政策文件;
4.该区域体育产业集聚区建设、管理与发展规划;
5.能够证明本区域体育产业发展成果及本办法申报条件的文件或材料;
6.以集群形式申报集聚区的,还需提供组建综合协调机构、建立共建机制等证明文件或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评审原则)
集聚区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聚焦重点、统筹兼顾、协同发展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严谨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
市体育局成立上海市体育产业集聚区评审办公室,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评审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并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提出专家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流程)
评审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提交拟命名集聚区名单,报市体育局核定后,在市体育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示核定结果,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认定方式)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体育局将批复并命名集聚区。
第十八条 (签订协议)
对列入集聚区名单的,由市体育局与所在区政府商定后签订协议,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支持政策等。
第十九条 (日常管理)
由区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专门的综合协调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负责集聚区的日常管理,即集聚区基本信息登记、集聚区经济数据统计、集聚区企业经营分析、有关业务审批、相应政策落实、公共服务平台的便利化使用等,有效推进集聚区工作。
第二十条 (监管指导)
集聚区日常监管和指导工作由市体育局负责。
市体育局建立集聚区信息管理系统。各集聚区定期通过网络平台报送相关信息,并根据要求报送集聚区年度报告,经所在区体育局初审后报市体育局。
第二十一条 (考评方式)
建立聚集区经济社会指标体系,并建议纳入各区的政府综合考核。
通过总结评估、全面考核等方式,市体育局对集聚区的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全面考评,定期通报考评结果,实行动态监测和考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总结评估)
集聚区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体育局书面报送上一年度的发展状况及相关统计数据,包括建设期内年度计划完成情况、投资进度完成情况、重大项目实施情况、建设效果等;全面排摸体育产业资源,制定集聚区本年度工作计划,确定本年度的重大项目。涉及集聚区年度发展规划变更、重大整改措施等事项应及时向市体育局报告。对年度总结和发展数据的评估结果将作为集聚区年度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常规考核依据。对按期完成年度建设进度的,兑现协议约定的年度扶持政策;对当年度未完成建设进度和有效投资,不符合集聚区发展理念和方向、考核不合格的,限期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全面考核)
集聚区申报满三年后,市体育局将组织对该集聚区的全面考核,考核主要围绕集聚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管理服务和发展等方面,力求全面反映集聚区的建设现状和发展潜力。由市体育局具体实施考核,不合格的集聚区将由市体育局取消其上海市体育产业集聚区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撤销条件)
集聚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撤销其集聚区称号:
1.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体育产业集聚区资格的;
2.传播虚假信息造成较大影响的;
3.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所生产的体育用品和提供的体育服务及其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综合政策支持)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及《关于加快本市体育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经认定的集聚区及集聚区内的企业将给予土地、人才、金融及企业上市等相关政策支持,并在新闻宣传、信息服务、市场拓展、国际交流、重大项目合作等方面给予扶持。本市申报的“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将从已认定的集聚区中优先推荐。
第二十六条 (资金扶持)
充分发挥市、区两级政府各类相关资金作用,支持集聚区建设,并明确各类资金使用范围、投入方式、审批程序和监管模式,对集聚区入驻企业及项目给予扶持。鼓励各区设立区级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集聚区发展。探索建立体育彩票公益金、体育基金等多渠道资助集聚区发展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 (相关产业政策对接)
集聚区优先对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发挥市级专项资金等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第二十八条 (产业投资基金)
鼓励集聚区建立体育资源交易平台和体育金融服务平台,创新体育产业投融资机制,设立体育产业投资基金,优先服务集聚区内的企业及项目。
第二十九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上海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