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体竞[2010]563号)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确保有关业余训练单位训练和比赛的正常开展,促进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市业余训练单位运动员及教练员伙食费和训练业务费支出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市直属场馆体校、区县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单项体育学校)、承办二线运动队学校等单位中的运动员和教练员。
第三条 根据本市有关单位开展业余训练水平的高低,将本市业余训练运动队分为二线运动队(简称“二线”)和三线运动队(简称“三线”),其中二线运动队须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二章 伙食费标准
第四条 二线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费标准:运动员每天伙食标准41元;教练员每天伙食标准23元。
第五条 三线运动队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费标准(区分一餐、二餐及以上情况):一餐的运动员每天伙食标准13元,二餐及以上的运动员每天伙食标准26元;一餐的带训教练员每天伙食标准为10元,二餐及以上的带训教练员每天伙食标准16.5元。
第六条 运动员和教练员参加上海市比赛或经市体育局批准参加全国比赛,均执行大会规定的伙食费标准。
第七条 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费按300天/年计算。此外,享受本伙食费标准的教练员不得享受其它伙食补贴。
第三章 训练业务费标准
第八条 训练业务费是指训练中的各项消耗性支出,主要用于消耗性体育用品、参赛报名、人身保险、选材测试、运动服装、业务培训、外出比赛(集训)差旅等项目,不包括构成固定资产的体育器材购置和训练场地租赁。
第九条 训练业务费支出标准。
(一)运动员训练业务费支出标准:二线运动员4320元/年,三线运动员2100元/年。
(二)教练员训练业务费支出标准:每年不低于3200元。
第十条 二线教练员训练业务费原则上应高于三线教练员,三线教练员原则上应高于一般工作人员。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运动员、教练员必须在编在训(在岗)方可享受伙食费、训练业务费。如运动员输送、转队或中止训练不得享受本补贴。
第十二条 伙食费和训练业务费管理:
(一)伙食费是为了补充业余训练单位运动员和教练员从事体育训练的需要,应保证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运动员和教练员的伙食和营养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福利性支出。
(二)各单位可根据各运动项目和重点运动员的不同需要,在经费项目内统筹安排,自行调剂。
第十三条 各训练单位应保证伙食费和训练业务费的安全,规范使用,充分发挥经费效益,为训练和比赛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四条 二、三线运动员及教练员编制配比分别由市、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核定。核拨经费时按运动员和教练员编内实有人数执行。若因体育事业发展和项目布局调整等原因需增加编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费及训练业务费所需资金,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纳入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伙食费和训练业务费标准为最低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等单位加大业余训练经费投入,逐步提高支出标准。
第十七条 各业余训练单位应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市、区(县)审计部门应加强检查,一经发现违法违规使用经费的现象,将对有关训练单位通报批评,并督促其尽快整改,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体育局和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市体育局、上海市财政局下发的《关于调整上海市青少年业余体校二、三线学生伙食费、公业务费支出标准的通知》(沪体计[2002]6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财政局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