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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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条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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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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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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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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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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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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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 体育学院 教授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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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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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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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 体育学院 教授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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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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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监督管理”是市体育部门的两项工作内容,应该并列,而不是包含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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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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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共体育场馆的拆除、重建、改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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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 体育学院 教授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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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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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场馆存在建成后未开放即改建等行为,故修改为“经验收合格后投入开放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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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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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应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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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 体育学院 教授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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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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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第44条保持一致,改为:“加强自然灾害、 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对和避险避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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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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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场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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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遇有突发情况应当协助主办方、承办方承担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中的应急救援等救助任务改为“应急救援任务”,词语表述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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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 体育学院 教授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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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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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此条里公共体育场馆的作用,改为“公共体育场馆为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场地的,管理者应当配合主办方、承办方,按照要求落实场地保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安全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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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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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 体育学院 教授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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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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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市、区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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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举办体育活动的数量、服务的人次、市民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改为:“举办体育活动的数量、服务的人次、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市民满意度”评价,在“第三十八条”中有专门表述,不宜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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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 体育学院 教授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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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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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市、区评估)中的“市民满意度”为市、区评估。第三十九条 (投诉处理及满意度评价)中的“至少开展一次市民满意度测评”为场馆责任,两者不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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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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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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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目的和依据中增加对青少年体育活动的具体支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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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 副教授
马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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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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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和依据为总括性概述,不适宜出现具体措施,涉及青少年体育的条款在具体内容中有体现,如“学校体育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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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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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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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适用范围中增加对私营体育场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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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 副教授
马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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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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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公共体育场馆,经营性体育场馆不适宜纳入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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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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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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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明确公共体育场馆的开放时间和服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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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 副教授
马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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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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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内容不适宜放入“适用范围”,在第四章“开放管理”有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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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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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辅助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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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加对无障碍设施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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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 副教授
马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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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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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和施工,有国家和本市相关建设标准可以参考,本条与《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第44条第3款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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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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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场馆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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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加对场馆标志的多语言要求,以便更好地服务外籍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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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 副教授
马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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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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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条内容中增加了“鼓励公共体育场馆根据服务需要在标牌、设施上同时使用规范汉字和外国文字,外国文字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颁布的外国文 字译写规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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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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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预收费经营活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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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加对预收费经营活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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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 副教授
马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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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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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款中对预收费经营活动的管理与《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第62条、63条部分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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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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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共体育场馆的拆除、重建、改建、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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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公共体育场馆的拆除、重建、改建、扩建”修改为:场馆的拆除、重建、改建、扩建。标题语言表述有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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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人大代表 李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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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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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场馆的拆除、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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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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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安全检查和检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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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每年进行至少1次常规安全检查”修改为:每年至少进行1次常规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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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人大代表 李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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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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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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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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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及能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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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加“完善停车场充电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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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人大代表 李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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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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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相关参考文件中发现此为必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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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运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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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保留完整档案台账”删除,“档案台账”没有具体指代,目标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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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人大代表 李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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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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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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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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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规范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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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删除“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是否操作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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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人大代表 李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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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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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16条第(四)项、第(五)项:“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服务规范并向社会公示”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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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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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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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删除“签订书面合同”后的“明确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情形等内容,加强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必要时按法定程序中止或解除合同”因为签订合同即包含这些权利和义务,不需要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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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人大代表 李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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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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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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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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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无形资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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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公共体育场馆开展无形资产开发”修改为:公共体育场馆开发无形资产,语言表达更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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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人大代表 李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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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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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对无形资产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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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品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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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鼓励有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举办具有自主品牌的体育赛事,承接职业联赛,引进国内外知名体育赛事”中的承接职业联赛改为承接赛事活动,包含范围更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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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人大代表 李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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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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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鼓励有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积极申(举)办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高水平职业赛事和自主品牌赛事,市民运动会、城市业余联赛等全民健身赛事,以及水上和户外运动、都市极限运动、科技体育、虚拟体育等领域新兴体育赛事,满足市民对体育赛事的多样化需求”,与《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第30条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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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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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提供智慧助老服务,为老年人预定场地、 进出场馆等提供必要的信息引导和人工帮扶”中除老年人外,可增加为特殊人群(残疾人)提供人工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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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人大代表 李海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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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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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为老年人等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预定场地、进出场馆等提供必要的信息引导和人工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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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场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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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关于场馆保险的内容可以写的详细些,突出场馆保险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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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人大代表 周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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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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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公共体育场馆管理者应当依法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公共体育场馆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依法投保体育意外伤害保险和场所责任保险”。与《体育法》、《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中相关描述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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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预收费经营活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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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写的再严谨一些,约束市场多见的预付费卡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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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人大代表 周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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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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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公共体育场馆以预收费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示、书面告知及风险提示工作,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合理设定预收金额和可兑付的服务期限、次数,规范资金存管。推荐使用本市相关合同示范文本”。与《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第62条部分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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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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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每日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 8 小时”改为用比例表述,根据场馆实际情况难以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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闵行区政协委员 高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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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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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第3.1.2条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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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应急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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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此条中急救器材的配备数量和等级做一定的限定和区分,便于场馆实际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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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体育活动中心群体部主管
范嘉韻 市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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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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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体育场馆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的原则及要求进行了规定。 对应急救护人员比例也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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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信息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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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提供智慧助老服务,为老年人预定场地、 进出场馆等提供必要的信息引导和人工帮扶”中加上特殊人群,包含残疾人等需要帮助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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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体育活动中心群体部主管
范嘉韻 市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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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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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为老年人等有无障碍需求的社会成员预定场地、进出场馆等提供必要的信息引导和人工帮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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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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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日常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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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提醒市民在使用场馆设施时,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场馆设施”改为“公共体育场馆应当通过各种途径提醒市民在使用场馆设施时,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场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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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谢珺 市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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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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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各种措施”没有具体指代,表述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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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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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及能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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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为“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加强碳排放管理,采取节能措施,降低能耗、减少碳排放,节约运营成本,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平衡的绿色低碳模式转变。鼓励公共体育场馆采用绿色原材料,应用低碳环保技术,推进体育赛事活动实现碳中和”。和国家双碳相关政策用词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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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谢珺 市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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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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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文件,碳排放管理有明确指向,故此项内容单独成条,改为“绿色低碳-公共体育场馆管理者应当加强运行能耗管理,采取节能措施,降低能耗,节约运营成本,向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平衡的绿色低碳模式转变。 鼓励公共体育场馆管理者采用绿色原材料,应用低碳环保技术,推进体育赛事活动实现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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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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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应急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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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为“公共体育场馆应当根据规模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场馆规模大小不同,配置数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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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谢珺 市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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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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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公共体育场馆应当配置自动体外除颤仪,根据科学规划、注重时效、优化配置总数的原则,结合人口密度、人员流动量、分布距离、重点区域、场所面积等因素,按照 3 至 5 分钟内获取 AED 并到达现场为原则进行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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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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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或者服务项目收取费用的,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等实行免费或者优惠。”中的现役军人和消防救援人员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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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谢珺 市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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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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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第45条第3款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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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入场票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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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为“公共体育场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制止倒卖场馆入场券、预约凭证扰乱场馆管理秩序的行为,促进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的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劝阻防止、制止无效的,公共体育场馆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并请公安机关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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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谢珺 市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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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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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句表述调整,改为“公共体育场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倒卖场馆入场券、预约凭证 等票证或者凭证、扰乱场馆管理秩序的行为,促进公共体育场馆开放 服务的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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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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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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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加违反管理办法的惩罚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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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谢珺 市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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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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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性质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宜出现奖惩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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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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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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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公共体育场馆定义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等向市民开放的体育场、体育馆、游泳(跳水)馆(池)和社区市民健身中心等各类公共体育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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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张释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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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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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对公共体育场馆的定义并没有一个固定释义,部分社区市民健身中心为企业出资建造,但根据其开放目的,仍应归入公共体育场馆管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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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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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应急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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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将具备应急救护资质的人员的种类改为“一线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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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张释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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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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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线从业人员”的范围过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导致救助不及时现象,已修改为“每座场馆服务人员和管理人员中具备应急救护资质的人员比例应不低于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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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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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免费或低收费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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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此条中增加对“训练场馆和专业性较强的场馆”开放时间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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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张释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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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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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参照执行) 中对“承担专业训练和竞赛任务为主的公共体育场馆应当在保障专业训练、竞赛等任务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具体开放时间向市民公示”。开放时间应视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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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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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临时出租与临时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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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对“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的规定,未明确计算方式,适用时可能出现按申请次数/按活动数量计算等方面的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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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
张释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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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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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临时出租应当手续完备,时间单次一般不得超过10日;”与《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相关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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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安全检查和检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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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检查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常规安全检查”。建议补充专业评估,即“使用超过25年,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每5年进行一次专业评估,应委托专业机构承担”。此为住建部房屋体检要求。
第七条第(三)点“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建议细化,增加“每2年进行一次检测鉴定”。根据住建部房屋体检要求,“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每2年进行一次检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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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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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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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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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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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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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建议提供配套服务的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公共体育场馆建筑面积的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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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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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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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总局相关文件,增加“且需符合规划用地相关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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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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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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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细化开放时间的相关要求,明确低免开放的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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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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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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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文件,增加低免开放的时间及时段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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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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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开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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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公共体育场馆价格实行分类管理,低免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时段可由管理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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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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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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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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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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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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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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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按照流程,对此文件进行相应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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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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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安全检查和检测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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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检查检测责任不建议直接框到运营方身上,为免歧义,建议把“使用安全责任人”中的“使用”二字去掉,同时建议增加对大修专项经费支持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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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久事体育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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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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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公共体育场馆建筑物和构筑物(以下简称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制度,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以下简称安全责任人)。”与《上海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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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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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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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条中“不高于市场价格的 70%”属比价法,建议增加“成本法”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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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久事体育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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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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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为“以财政性资金为主建设的公共体育场馆实行政府指导价,可 按照成本法或者比价法制定具体服务收费标准,”与《上海市公共文化设施收费管理办法》中第四条、第十二条内容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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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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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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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附则增加“为了保证公共体育场馆的可持续运营,受托管理主体因公益开放运营产生的政策性亏损的补贴方法另行制定,或在委托运营合同中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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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久事体育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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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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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此条内容由签订合同的双方自行商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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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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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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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附则中增加“在品牌建设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或在场馆新建、重建、改建、扩建过程中采用新能源等方式的,应当给予奖励。”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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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久事体育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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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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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性质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宜出现奖惩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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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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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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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依据中增加《上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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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易集团体育资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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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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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据列示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不需要列明各个依据,而且“等”字包含了其他未列示的规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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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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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运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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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为“公共体育场馆开展委托运营的,应当按照规范流程,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选择运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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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易集团体育资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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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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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款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拟写,主要是平台叫法不同,改为“公共体育场馆开展委托运营的,应当按照规范流程,通过本市相关规定平台公开选择运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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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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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配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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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为“公共体育场馆开展无形资产开发,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并通过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合作对象和价格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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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易集团体育资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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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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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修改建议依据不充分,改为“可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合作对象和价格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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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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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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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为本市非公共体育场馆向市民开放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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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易集团体育资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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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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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共体育场馆过于宽泛,执行较为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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