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规字 〔 2018〕5号
体育总局关于修订 《兴奋剂违规行为 听证规则 (暂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 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有关厅、司、局,各运动项目管理 中心、有关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有关运动 项目协会:
为了进一步做好兴奋剂违规的听证工作,确保兴奋剂违规得 到公平、公正、及时的处理,在系统总结近年来反兴奋剂听证工 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体育总局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和 《体育 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结合相应国际规则的变化,体育总局 对 《兴奋剂违规行为听证规则 (暂行)》(体反兴奋剂字 〔 2011〕8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 《兴奋剂违规听证规则》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体 育 总 局
2018年5月30日
兴奋剂违规听证规则
( 2011年5月11日体育总局公布,2018年5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运动员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兴奋 剂违规的调查程序,公平、公正、及时处理兴奋剂违规,根据国 务院 《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 《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的有关规定,参照 《世界反兴奋 剂条例》的有关条款,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 (以下简称 “反兴奋剂中心”)依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或者依 职权组织的,听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其他听证参 加人意见,查明事实真相的过程。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授权实施的或者省级体育主管部门、 解放军体育部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 (以下简称 “项目协会”)和其他国内体育社会团体委托反兴奋剂中心实施的兴奋剂检查或 调查中发生检测结果阳性或其他兴奋剂违规,在调查、处理过程 中需要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兴奋剂检测结果或其他兴奋 剂违规的认定有异议,或者要求对其涉嫌的兴奋剂违规作出解释 说明,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举行听证。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未提出听证申请,反兴奋剂中心认为确 有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涉及国际赛事或国际级运动员,由国际体育组织或其他相关 方负责结果管理的案件,反兴奋剂中心可以受国际体育组织或其 他相关方委托举行听证。 征得运动员本人、反兴奋剂中心、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和其他 有关反兴奋剂组织同意后,国际级或国家级运动员涉嫌的兴奋剂 违规可以直接在国际体育仲裁院召开听证会。
第二章 听证委员会、 听证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六条 反兴奋剂中心负责成立独立、专业的听证委员会。听 证委员会委员由体育、法律、医学、反兴奋剂等领域的专家担任。 体育主管部门、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中心的工作人员不担 任听证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听证委员会召开听证会,应当根据下列原则选定3至 5名听证委员会委员担任听证员,组成听证专家组,负责具体案件 的听证工作:
(一)未直接参与案件兴奋剂检查、检测、调查工作;
(二)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无利害关系的。
听证专家组人数应当为单数。 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或者需要召开临 时听证会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或应当事人要求,可以确定1名 听证委员会委员担任独任听证员。
第八条 听证委员会从听证专家组中指定1人为听证主持 人。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三)主持听证会,维持听证秩序;
(四)指定听证记录员;
(五)询问听证事项;
(六)核实听证笔录。 独任听证员同时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九条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记录员不能同时担任听 证员。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公正地履行职 责,保证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对听证中涉 及的国家秘密、行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十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 人、兴奋剂检查人员、兴奋剂检测实验室代表、证人等。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 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涉嫌兴奋剂违规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二)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回避;
(三)陈述主张和理由,提出证据;
(四)申辩和质证;
(五)获得听证笔录和听证会结论的副本;
(六)依照有关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涉及检测结果阳性的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对检查过程提出异议的,听证时兴奋剂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过程 作出解释说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兴 奋剂检测实验室代表应当提供阳性检测结果的依据和理由。 涉及其他兴奋剂违规的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兴奋剂 违规的认定提出异议的,听证时兴奋剂检查或调查人员应当提供 其涉嫌兴奋剂违规的依据和理由。 其他了解事实真相的人有出席听证会作证的义务。
第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 律,对听证中涉及的国家秘密、行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 听证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兴奋剂中心应当书面告知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确认阳性检测结果的5日内享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运动员A样本兴奋剂检测结果为阳性,放弃B样本检 测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B样本检测申请的,有权在B样本 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的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运动员B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有权在收到B样本 检测结果之日起的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六条 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涉嫌其他兴奋剂违规的,反 兴奋剂中心应当在通知当事人涉嫌兴奋剂违规时,告知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七条 反兴奋剂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利害 关系人下列内容:
(一)阳性检测结果或其他兴奋剂违规的事实、证据和法律 依据;
(二)当事人享有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和途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第十五 条规定期限内向反兴奋剂中心提出书面听证申请,说明申请听证 的理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召开听证会,或者 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九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的,反兴奋剂中心应当将听证申请和有关文件移送听证委员会。
第二十条 听证申请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及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提出听证申请 的1个月内向听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的副本,附证据目录,并 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提交证据材料。 听证申请人在提出听证申请的1个月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 应当在举证期满的5日前书面申请延期提交证据,并说明理由。 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证据,又不申请延期提交证据 的,视为放弃听证。 听证申请人申请延期提交证据的,经听证委员会同意,最长 可以延期1个月。
第二十一条 听证委员会在收到证据材料的副本的1个月内 召开听证会,并在召开听证会的5日前向听证申请人送达听证会 通知书,听证会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
(三)申请听证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名称;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
(五)申请回避的期限、途径;
(六)听证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七)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听证申请人应当客观、真实、合法地收集证 据。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采取 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涉嫌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管制环节的,按照兴奋剂违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 员应当回避:
(一)直接参与本案的兴奋剂检查、检测和调查工作的;
(二)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 能影响听证公正的。 听证委员会委员在项目协会有专职工作的,在涉及本协会所 属运动员的案件时,应当回避。 听证申请人申请上述人员回避的,应当在听证会通知书的规 定期限内提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回避,由听证委员会决 定;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上述人员因回避而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本规则重新选 定或指定。
第二十五条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读听证事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 员和听证参加人名单、听证会程序和纪律等,宣布听证会开始;
(二)反兴奋剂中心代表陈述当事人涉嫌兴奋剂违规的事实、 证据、判定依据,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对涉 嫌兴奋剂违规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反兴奋剂中心代表、兴奋剂检 查人员、兴奋剂检测实验室代表等就听证所涉及的事实、证据、 法律依据等问题进行辩论;
(六)听证主持人征询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听证参加 人的最后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六条 有关人员一般应当现场参加听证会。有关人员到 场参加听证会确有困难,提出申请且有正当理由的,经听证主持人 同意,可以采取视频、语音通话或其他适当的通讯方式参加听证会。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 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会无法如期举行的;
(二)听证申请人申请回避,无法及时确定听证主持人、听 证员的;
(三)听证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无法按期参加听证会的,在 召开听证会前书面申请延期听证的; (四)重要证据需要验证、鉴定的;
(五)其他应当延期听证的情形。
延期情形消除后,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重新发出听证会通 知书。
第二十八条 提出听证申请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 由在指定时间不到场参加听证会,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上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放弃听证或者出现其他可以终止听 证的情形,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终止听证,并通知有关项目协会或 兴奋剂检查委托方。
第二十九条 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听证过程,制作听证笔 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四)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主要内容;
(六)反兴奋剂中心代表、兴奋剂检查人员、兴奋剂检测实 验室代表陈述的主要意见;
(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询问的主要内容;
(八)辩论的主要内容;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应当交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听证 参加人对笔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 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
第三十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专家组应当进行合议,按照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听证会结论。听证会结论应当确认阳性检测结果或当事人涉嫌的其他兴奋剂违规是否成立,当事人、 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过错程度或责任轻重,并说明理由;可以按照 有关规定提出对当事人、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听证委员会应当在听证结束之日起20日内将听证会结论通 知听证申请人,并将听证会结论、听证笔录等材料移送反兴奋剂 中心、有关项目协会或兴奋剂检查委托方,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有关项目协会或委托方应当在接到听证会结论的1个月 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听证专家组认为案件需要补充调查,或者重要 证据需要验证、鉴定的,可以暂缓作出听证会结论,并提请反兴 奋剂中心补充调查,或者委托相关单位进行验证、鉴定,并在收 到调查结果或验证、鉴定结论的5日内作出听证会结论。听证委 员会应当在作出听证会结论的10日内将听证会结论通知听证申 请人,并将听证会结论、听证笔录等材料移送有关项目协会或兴 奋剂检查委托方。
第四章 临时听证会
第三十二条 听证委员会组织临时听证会,适用于国内重大 综合性赛事。赛事组委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的部门收到阳性检测 结果或者发现当事人涉嫌其他兴奋剂违规,应当在赛事组委会按 照竞赛规则作出处罚前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召开临 时听证会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接到通知后,有权在24小 时内向赛事组委会负责反兴奋剂工作的部门申请召开临时听证 会,对涉嫌违规的事实进行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申请召开 临时听证会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临时听证会应当在接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 请后尽快召开。 临时听证会的召开程序,应当保证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申 辩、质证等权利,可以在第三章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适度简化。
第三十五条 申请召开临时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仍有权在第三章规定期限内申请召开正式听证会。 如果赛事期间无法召开临时听证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享有在赛事结束之后申请召开正式听证会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举行听证,不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收取任何 费用。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会的费用和聘请代理人的费用 自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中有关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休 息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定义是:
(一)当事人:样本兴奋剂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运动员和涉嫌其他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运动员代表单位或 管理单位;
(二)利害关系人:除当事人之外,根据反兴奋剂法律、法 规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可能受到处罚的运动员辅助人员、运 动员代表单位或管理单位。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2018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5年。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8年6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