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体规文〔2024〕3号
各区体育行政部门,市体育局相关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2024年12月10日
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运动员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运动员取得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 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比赛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 等级称号的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原则。
第二章 等级标准
第五条 等级标准及建立等级标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体育局制定本市年度可授予等级称号的赛事名录,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并按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可授予等级称号赛事名录执行。
(一)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一级运动员应当为上海市运动会、市体育局主办的单项比赛;
(二)授予奥运会比赛项目及武术项目二级运动员应当为上海市运动会、市体育局主办的单项比赛;
(三)授予三级运动员应当为市体育局主办的单项比赛。
第七条 以测试、推荐、邀请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第三章 授予主体和方式
第八条 市体育局负责授予本市市级比赛等级称号,相应等级称号为: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九条 上海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上海棋院(上海市棋牌运动管理中心)、上海市科技体育运动管理中心作为审核单位(以下简称“审核单位”)根据不同运动项目负责本市市级可授予等级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和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名单的审核工作。
第十条 本市市级可授予等级比赛结束后10日内,市级单项体育协会、项目中心等相关承办单位应向市体育局指定的审核单位上报秩序册、成绩册和个人项目拟授予等级称号的人员名单。上报材料需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公章。
授予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各参赛单位应在比赛结束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向市体育局指定的审核单位上报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名单。
比赛结束后20日内,审核单位应当对达到《等级标准》规定成绩运动员进行审核后,将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市体育局。
比赛结束时间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联赛、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等级称号授予方式为:
(一)公示:比赛结束后30日内,市体育局应当公布比赛秩序册、成绩册,并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授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体育局以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市体育局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发布授予等级称号的信息,包括运动员的姓名、性别、体育项目、等级称号、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比赛时间和比赛地点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运动员参加市级等级赛事可以授予等级称号。
向香港、澳门特区体育项目总会注册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应提前征得相关总会同意。
第十三条 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使用体育总局规定样式,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布,自行下载打印。
第十四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体育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市级比赛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活动违反本细则的,有权举报。
市体育局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 授予等级称号的市级比赛应当竞赛规程完备、组织管理规范。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已授予的等级称号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
(一)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二)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取得等级称号的;
(四)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市体育部门工作人员违反《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或方式完成等级称号授予工作的;
(三)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收费的;
(四)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构成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外国运动员,也不适用于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外国的运动员。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沪体竞〔2014〕3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