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体办〔2014〕121 号
(2014 年 3 月 14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信息化建设法规、标准,为了进一步提高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行政效能,加强体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统筹、管理和服务,规范市体育局信息化项目建设秩序,推进落实《上海体育信息
化 2013—2015 年建设计划》及今后市体育局信息化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体育局机关和各直属预算事业单位。市体育局所属非预算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市体育局所属企业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准执行。
第三条、市体育局成立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化领导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局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和市体育局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人任组员,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中心。
第四条、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本市和体育总局信息化工作的方针和政策,领导局系统信息化工作;审定局系统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事项;负责局系统信息化建设经费的审核;负责全系统信息化建设监督和评估
工作。
第五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和各业务单位(部门)推进局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具体负责局系统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制订和重大事项具体协调;具体负责局系统信息化项目的预算编制、组织实施;
具体落实信息化建设的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二章 信息化规划
第六条、按照本市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市体育局实际,编制市体育局信息化发展规划。同时,根据《上海体育信息化 2013—2015 年建设计划》,认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推进落实相关项目建设。
第七条、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市体育局信息化发展规划及直属单位对信息化基础设施的需求,编制市体育局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第八条、按照市体育局信息化发展规划,市体育局各直属单位编制本单位信息化建设专项计划。
第九条、市体育局信息化发展规划、市体育局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信息化建设专项计划应当报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统筹实施。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变更市体育局信息化发展规划、市体育局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信息化建设专项计划。确因需要做相应调整的,应当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信息化项目类别及经费组成
第十一条、信息化项目分为建设类项目和运行维护类项目,建设类项目又分为新建项目和升级改造项目。
第十二条、建设类项目的费用由基础设施费、硬件费、产品软件费、软件开发费、安全产品费和其他费等六个部分组成。其中“其他费”包括项目的方案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管理费、安全测评费和不可预见费等。
第十三条、运行维护类项目的费用由设备维护费、通信服务费、软件维护费、安全服务费和数据采集费等五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信息化项目预算编制所涵盖的具体参数,参阅市财政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的《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及管理指南(试行)》。
第四章 信息化项目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市体育局本级信息化项目,包括各处室业务系统,由信息中心汇总整理需求,编制局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直属单位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由各单位自行编制。
第十六条、信息化项目需求单位(部门)根据市体育局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信息化预算申报要求,严格按照预算申报计划安排,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评估。
第十七条、项目预算金额小于 10 万元的“项目建议书”由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体育局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中心评估意见,参照《上海市市本级信息化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及管理指南(试行)》进行审核;核准后报信息化领导
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项目预算金额大于 10 万元的“项目建议书”由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 评估意见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申报单位(部门)填报预算申请系列表并编制项目建设方案,由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统一报送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批。
第十九条、信息化项目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后,各预算单位按照经费预算编制有关程序列入各单位年度部门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由于特殊原因未列入年度信息化项目预算计划的信息化专项工程,仍应按照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执行申报、审核和审批程序,由市体育局统筹安排预算经费或列入下一年度市级专项预算。
第二十一条、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局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的信息化项目,但确因市体育局重要工作需要、自行筹集经费建设的项目,应将立项报告事先报告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信息化项目建设程序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工程及采购,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三条、对项目经费投入 50 万以上、需求复杂、项目应用涉及面较广的建设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部门)必须委托具有专业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竣工后,项目责任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验收程序,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信息化项目资金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各项财务审批程序,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强化信息化项目经费的资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项目建设形成的国有资产,要及时办理资产登记相关手续,纳入项目建设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形成的全部工作成果及相关知识产权,除有特殊约定外,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
第七章 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凡是投资资金 10 万元以上,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运行半年以上的项目均属于项目绩效评估范围。
第三十条、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运行状况、项目运行效果和项目发展前景。
第三十一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局系统信息化项目建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上报信息化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信息化项目绩效评估报告将作为各单位年终绩效考核的指标之一。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在项目建设和运维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上级部门制定的各类安全规范和保密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