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体群〔2014〕114 号
(2014 年 3 月 11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执行《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和《上海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 年)》,建设和完善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提升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科学健身环境,打造 30 分钟体育生活圈,促进本市市民体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职责)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社区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与日常开放管理。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与日常开放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主要包括社区健身苑点、社区公共运动场、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百姓系列工程(百姓健身步道、百姓健身房、百姓游泳池)等。经营性体育健身场所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要求与流程
第四条(总体要求)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具体要求)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应当按照《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的有关规定,遵循“亲民、利民、便民”和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到各类人群参与体育健身活动的需求和特点。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在选址时,应当注意公共安全,避免在高压线下、河床上等不宜搭建建筑的区域选址设计,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应当注意和当地的绿地景观相结合,不损绿、
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选址时应当考虑到设施建成后能满足市民开放需求。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在建设时,应当设立相关的标识标牌和宣传栏,包括工程标志牌、器械功能使用牌、健身须知牌和科学健身宣传栏等。对设施功能、使用须知、场地布局等要有说明性标识;对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厕所、服务室等要有指示性标志;对禁止吸烟、禁止翻越、禁止通行等要有禁止性标识。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采购的室内外健身器材应符合相关最新国家标准。各类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具体配置要求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
关规定制定。
第六条(建设流程)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流程一般按照“建设预报、建设勘察、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一)建设预报。每年 2 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将当年的建设计划报送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预报内容包括:名称、内容、所属街道、地址、数量及投资额、意向施工单位(供应商)、开工月份等。
(二)建设勘察。在街道(乡镇)申请的基础上,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资金落实、方案可行”的要求进行实地调研和勘察,对符合要求的场地,填写和上报工程建设申报表。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情况进行实地勘察确认。
(三)开工建设。市、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勘察确定后,街道(乡镇)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区(县)公开招标的结果,确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器材供应商,并签订施工和供货合同。百姓健身房建设应当通过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的器材配置专业评审。开工建设前应当按照区(县)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书,同时委托监理单位跟踪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邀请当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竣工验收。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核实。列入市政府实事项目的建设项目,应当于每年 11 月中旬完成工程验收,12 月底前实施对外开放。
第三章 日常开放与管理
第七条(管理职责)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市和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统筹指导,依据《上海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等有关规定,协调各街道(乡镇)承担起相应的组织、管理职责,有组织地实施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科学的体育健身环境。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各街道(乡镇)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购买场地意外保险。
第八条(开放时间)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全天候向社区居民开放,有照明条件的设施在不扰民的情况下
应当坚持晚间开放。百姓健身房每周累计开放时间不得少于 56 小时。百姓游泳池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每年夏季游泳场所开放的规定时间。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时间应当要向社区居民公示。
第九条(开放收费)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根据具体活动项目,实行免费和低价开放两种模式。属于国家规定基本服务项目的项目应当免费开放。社区健身苑点、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百姓健身步道应当免费向市民开放。实行收费的,应当由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指导意见,各街道(乡镇)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十条(规范服务)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为社区居民提供整洁舒适、科学健康的体育锻炼环境,保证设施完好并正常使用,维持好开放场地现场秩序,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反应能力。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在日常开放管理中应当按照行业管理相关要求形成标准的服务规范和服务流程。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应当配备管理人员、维修人员和健身指导员。市和区(县)体育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为各类服务人员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维修人员上岗时应当佩戴相关工作证件;健身指导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或持有专业健身指导证书。
社区百姓健身房应当积极引导市民到区级市民体质监测中心或有条件的社区体质监测站参加体质监测,将体质健康状况备案,并定期进行监测和反馈。社区百姓健身房健身指导人员应当根据不同会员的体质健康水平提供相应的科学健身指导。
第十一条(管理制度)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登记统计制度、移动变更备案制度、巡查抽查制度、监督投诉制度等工作机制。
(一)登记统计制度。设置《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日志》《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变更备案表》和《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情况登记册》即“一本一表一册”。及时建立规范完整的“一点一表”档案库,分别由居(村)委会、街道(乡镇)和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查。
(二)移动变更备案制度。移动设施应当征求居民意见并有记录;变更设施要符合“一拆一补”的要求,征求居民意见并有记录、有经费保障、有上报备案。
(三)检查督导制度。各区(县)应建立健全检查考核制度,采取随机抽查和每年综合评估等方式督导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的落实。
(四)监督投诉制度。各区(县)应当设置监督电话并进行公示,对市民的投诉要有记录和处理情况反馈。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经费
第十二条(经费安排)
新建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按计划安排一定的引导资金,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乡镇)按比例筹措工程配套建设经费。
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所需经费由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乡镇)承担,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区(县)开放管理工作情况及评估结果安排一定的奖励经费。
各类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与维护经费的具体补贴标准,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章 评估奖励
第十三条(区县自查)
各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街道(乡镇)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开放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自查,不断完善和提高开放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检查评估)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情况开展日常巡查、巡访和不定期抽查,对各区(县)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纳入“上海全民健身 300 发展指数”评估范围。
第十五条(奖惩措施)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开放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开放管理服务水平较差的单位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1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