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体群〔2014〕115 号
(2014 年 3 月 11 日)
一、社区健身苑点
社区健身苑点是指在村(居)委会建设的以户外健身器材为主的公共体育设施。规模较大的称之为健身苑,一般不少于 15 件室外健身器材,规模较小的称之为健身点,一般少于 15 件器材。社区健身苑点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时配套相应的体育健身设施,并且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所在地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促成受赠单位与捐赠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落实管理、维修、保险等工作的职责。
二、社区公共运动场
社区公共运动场是指在公园、绿地、广场等建设的以球类项目为主的户外公共体育设施。社区公共运动场应当以建设篮球、小足球(含笼式足球)、门球、网球等场地为主要内容,一般选择在公园、绿地等环境优美的场所中建设,也可与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市政重大工程或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学校体育场地分隔开放等建设项目相结合,注重节约土地、资源共享。要考虑相应的辅助设施配套,如管理用房、进出口通道、停车场、厕所等。
三、农民体育健身工程
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是指在村委会建设的混凝土标准运动场(以篮球场为主),并配备以球各类社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相关要求类项目为主的体育器材及设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标准是:一块混凝土标准篮球场,配备一副标准篮球架、两张室外乒乓球台及一个健身点。经济条件较好、人口较多的地区可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增加面积、器材及设施,形成体育文化广场,更好地满足农村体育文化生活需求。已建设完成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要落实好维护和保养,不能擅自拆除或改变其功能和用途。
四、百姓健身步道
百姓健身步道是指在公园、绿地、广场及大型居住小区等场所建设的为居民步行健身使用的塑胶合成道路。各镇(乡)、街道行政区域内至少应当建设 1~2 条百姓健身步道。百姓健身步道材质以合成塑胶为主,长度一般不少于 300米,宽度单道不少于 1.2 米,双道不少于 2 米,最好形成环状。如不能形成环状,则应当建设双向步道,并在两端设醒目调头标识。步道建设要配备指示、警示和指导牌,配有地灯或照明灯光,可全天候使用。同时步道选址要安全、便民,在不破坏绿化的情况下,根据户外地形特点,做好排水、防污、防滑等措施。步道使用寿命应当不少于 5 年。
五、百姓健身房
百姓健身房是指在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或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的以室内健身器材为主的公共体育设施。百姓健身房是建设在社区文化活动中心或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以规范健身房器材配置、完善健身房运行管理为主要目标,活动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主要包括器械房和跳操房,其中器械房面积不小于 200 平方米,分为有氧功能区和力量训练区。百姓健身房场地要求一般以矩形为宜,层高 3 米以上,通风良好,房内要少柱子。地面应铺设防滑、耐磨的健身房专业塑胶面层,健身器械电源、布线、插口配置安全,房内灯光一般不低于 300 勒克司,有条件的要安装监控设备。健身房设服务台、厕所、更衣室等基本服务设施,有条件的还可增设淋浴等设施。市中心城区或远郊地区受场地条件限制的,可按照因地制宜、资源整合的原则,可采用在有条件的居(村)委建设分中心等方式作为补充。
六、百姓游泳池
百姓游泳池是指在公园、绿地、广场以及大型居住小区等场所建设的供市民夏季游泳使用为主的室内外游泳池。百姓游泳池以郊区还没有建游泳池的镇(乡)为主要建设单位,力争在本市实现“一镇一池”的目标。百姓游泳池应为不小于 25×15 米的室内(外)标准游泳池或非标准游泳池,配有更衣、淋浴等辅助设施,符合上海市游泳场所开放服务管理规定基本要求,实施公益性开放。有条件的镇(乡)鼓励建设多功能游泳池,可供全年开放使用,提高场地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