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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办法
2017-11-29 来源: 上海体育


第一条 本市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每年进行一次注册,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注册有效期从当年的注册之日起至次年的注册之日止。

第二条 本市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采取电子注册、网上核对、文本备案的方式。首次注册的信息是青少年运动员的基准信息。

第三条 注册单位须准确填报《上海市体育竞赛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申请表》(见附表 1)以及提供相关注册材料,并协助采集青少年运动员的指纹和电子照片,配合做好骨龄检测和飞行抽查等工作。以上信息作为青少年运动员身份核对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青少年运动员注册项目可报主项一个,并兼项一个。摔跤、柔道不能互相兼项。第五条 本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单位类别:

(一)第一类注册单位:本市区(县)体育局、市体育局直属训练单位、上海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育运动学校。

(二)第二类注册单位:在上海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青训中心”)备案的社会力量办训单位。

双重注册:指青少年运动员同时代表第一类注册单位和第二类注册单位进行注册。

代表第一类注册单位注册或双重注册的,由第一类注册单位办理注册手续;代表第二类注册单位单独注册的,由代表单位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 本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类别:

(一)沪籍运动员:指具有本市户籍的运动员、父母具有本市居住证(根据现行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条目规定的标准分以上)、持有市教委发放的高中生电子学籍号的运动员。

(二)非沪籍运动员:包括“中国非沪籍运动员”和“外籍运动员”两种类别。

1.中国非沪籍运动员: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不具有本市户籍、父母持有本市居住证(标准分以下)或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本人取得市教委发放的电子学籍号的运动员。

2.外籍运动员:指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取得市教委发放的电子学籍号的运动员。非沪籍运动员在沪参加市单项体育竞赛或市综合性运动会,须提前在规定的时间内第一年办理登记手续(见第十条);第二年办理首次注册手续(见第十一条);第三年办理确认注册手续(见第十一条),原则上首次注册后必须参加一次市级正式单项比赛,方可参加上海市综合性运动会(体操、蹦床、跳水等项目的学龄前外省市运动员第一年办理登记手续后,第二年当年注册且当年参赛)。

第七条 由区县输送上海市体育运动学校、上海市第二体育运动学校、上海体育学院附属竞技体育运动学校、上海市体育局所属体育场馆、各项目训练中心等单位的二线运动员均由原输送单位注册。上述训练单位的非沪籍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和代表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上海市足球协会注册成功的青少年运动员只可代表同一单位兼一项其他奥(全)运项目,其中非沪籍运动员代表资格按本办法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 办理非沪籍运动员的登记时间、手续及有关要求:

(一)网上登记与提交:每年9月至10月(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在上海青少年体育网上填写运动员的注册信息并提交。

(二)书面登记手续:

1.户籍证明:运动员户口簿原件(所登记信息的非沪籍运动员和父母居住证持有者须在同一户口簿内,如不在同一户口簿内,则须提供非沪籍运动员与在沪人员的关系证明),港澳台和外籍运动员提供相关身份证件。

2.本市居住证: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放运动员父母一方的居住证复印件,港澳台和外籍运动员无须提供。

3.居民身份证认证信息:指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网上核查后的打印原件,港澳台和外籍运动员无须提供。

4.汇总表:上海市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汇总表(见附表 2),一式两份,交青训中心一份,本单位留档一份。

(三)有关要求:非沪籍运动员备案登记的年龄为当年初二学龄段及以下。

第十条 首次、确认、变更注册运动员的界定和办理注册手续:

(一)首次注册:是指运动员第一次注册。非沪籍运动员当年度未办理确认注册手续的,下一次注册按首次注册办理。

注册单位办理首次注册手续如下:

1.在上海青少年体育网上准确填写运动员的注册信息,并提交青训中心审核;

2.填写、提交《上海市体育竞赛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申请表》(见附表 1)一份,并由注册单位负责人签名、注册单位盖章以及注册人签章(不满 16 周岁应由其法定监护人签章);

3.提交户籍地公安部门正式颁发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如父母持有本市居住证(标准分以上)的运动员,必须一并提供原件,该证件由青训中心审定后,方可办理注册,港澳台和外籍运动员无须提供。

4.提交上海市电子学生证原件(体操、蹦床、跳水等项目的学龄前运动员、冰上项目的外籍运动员除外);

5.提交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定的《上海市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见附表 3)正式文本二份,并在市单项运动协会备案,协议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6.非沪籍运动员还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7.按照项目提交首次注册运动员的《上海市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汇总表》(见附表 2)。

8.非沪籍运动员当年未办理确认注册手续的,下一年按首次注册手续办理,须提交《上海市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未确认注册原因情况表》(见附表 4)。

(二)确认注册:指已注册的运动员,不变更注册单位,需要继续注册的。

沪籍运动员当年未办理确认注册手续的,下一次注册按确认注册办理。

注册单位办理确认注册手续如下:

1.网上确认运动员信息,并提交青训中心审核;

2.提交运动员参赛证;

3.按照项目提交确认注册运动员的《上海市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汇总表》(见附表 2)。

(三)变更注册:是指注册的运动员,因升学、转学、搬迁、输送(三线向区办、学校办二线的输送,下同)、交流办训(仅限沪籍运动员,下同)等原因需变更注册单位。

交流办训的运动员协议期满后,须变更回原注册单位注册。

协议中有关计分计牌,原则上协议双方各半或归属一方(两人以上集体项目仅可计入一方),协议期限不少于 2 年。有关协议必须在注册前 2 个月上报青训中心批准。因升学、转学、搬迁办理变更注册,提交协议的同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升学、转学原因变更注册的,须提供新就读学校的入学通知书原件。

2.因搬迁原因变更注册的,须提供父母的房产证明或搬迁后当地居委会出具的入住证明等材料。

注册单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如下:

1.提交原注册单位与新注册单位签订的《上海市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代表资格变更协议书》(见附表 5)正式文本四份,协议双方各一份,一份交青训中心审核,一份交市单项运动协会备案;

2.提交上海市电子学生证原件(体操、蹦床、跳水等项目的学龄前运动员、冰上项目的外籍运动员除外);

3.提交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与拟代表的注册单位签定的《上海市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书》(见附表 3)正式文本二份,并分别在市单项运动协会、青训中心备案,协议期限不得少于 2 年,运动员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与原注册单位签定的代表资格协议书自动撤消;

4.提交运动员原参赛证;

5.按照项目提交变更注册运动员的《上海市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注册汇总表》(见附表 2)。

6.每年下半年运动员因自然升学(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需变更注册单位的,按《本市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的注册办法》第十四条中变更注册的情况办理,并须提供运动员现就读学校的入学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申报时间为每年 9 月至 10 月。

第十一条 当年注册(首次、确认、变更)的青少年运动员须提供所在注册单位办理的保险凭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代表上海在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项目中心注册的运动员,只能参加全国青少年比赛;如要参加本市的青少年体育比赛,必须代表注册单位先在本市注册后方可参赛。

第十三条 在注册过程中,凡发现有任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行为,将取消该运动员当年注册资格,并对受益运动员、带训教练员和注册单位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上海市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关于运动员注册号、注册单位序号、注册项目序号,由运动员身份证号作为注册的唯一标识。

第十五条 《上海市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对本市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内容补充解释为:

凡当年已在本市注册的青少年运动员,次年不得同时在其他省市注册,也不得代表其它省市在国家体育总局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