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等级运动员(一级)审批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等级运动员(一级)。
事项代码:0815。
1、业务情形
申请人的运动成绩达到本项目“等级标准”,可以向上海市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等级称号,并递交规定的材料。经上海市体育局书面确认等审查批准,才能获得相应的等级称号证书。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1995年8月29日)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18号,2014年1月15日)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制度。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体育局,沪体竞[2014]317号,2014年6月7日)。第六条: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上海市体育局负责上海本行政区域内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审批。第七条:上海市体育局授权各区县体育局为二、三级运动员的审批单位。各区县体育局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二、三级运动员等级审批的实施细则,报市体育局批准后实施。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办理机构为上海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青少年处。竞技体育处主要负责全市的成年、青年、市体育局所属单位等级运动员(一级)的形式审查、受理和审定工作。青少年处主要负责区、县体育局上报的一级运动员的审核工作。
(二)审批内容
等级运动员(一级)。
(三)法律效力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注册的运动员,代表区县体育局和上海市参加上海市的比赛以及全国、亚洲、世界比赛获得相应成绩、名次并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比赛项目。
(四)审批对象
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运动员,代表代表区县体育局和上海市参加符合等级申请标准比赛项目的运动员。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运动员在参加每年上海市举办的冠军赛或锦标赛、综合性运动会的比赛中取得成绩并符合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
2、运动员参加全国比赛,本市比赛所获得的成绩,必须是列入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赛事及上海市每年下发的体育竞赛计划(市级比赛)的通知规定的比赛。
3、申请对象应是上海市行政管辖范围内(居民、学生),并在上海市注册的运动员。
4、凡申请技术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必须具有上海市户籍或代表上海市参加全国和市级以上(含市级)比赛。
5、申请对象的所属单位须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中申请单位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同意与否)后由所属单位领导签字并盖公章。
6、运动员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7、一级运动员审批时间为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递交材料时间限定在6月15日和12月15日之前)。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申请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所属单位应当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运动员未在规定的比赛取得成绩并未达到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
2、运动员赛事成绩不是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赛事及上海市赛事计划(市级比赛)的。
3、未在上海市注册的运动员。
4、运动员未具有上海市户籍的。
5、运动员未在规定时间申请等级称号的。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用A4纸张正反面一式二份。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 /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 /电子文件 |
要求 |
1 |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
原件 |
2 |
纸质 |
申请单位意见栏内填写意见后由所属单位领导签字并盖公章 |
2 |
第二代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身份证正反面;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3 |
比赛成绩册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4 |
比赛秩序册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5 |
获奖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真实、合法;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
6 |
小2寸照片 |
原件 |
3 |
纸质/电子文件 |
电子版照片;彩色,近期 |
(三)申请文书名称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
1、申请期限:一级运动员审批时间为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递交材料时间限定在6月15日和12月15日之前)。
2、审核期限: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3、办理期限:收到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4、公示期限: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上海市体育局规定,上海市体育局对拟
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单位、等级称号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5、申请期限为比赛结束后6个月之内。
6、审批通过后,上海市体育局将正式文件下发给各区县体育局、各有关单位并在体育总局的网站上予以公布。
九、审批证件
审批证件为《一级运动员证书》,内容有被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运动项目、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和地点及证书编号等有关信息,盖审批单位钢印后生效。期限永久。等级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办。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的除外;
3、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
2、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
十二、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体育局。
接收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50号803室,竞技体育处。
接收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50号805室,青少年处。
(二)接收时间
⑴星期一至星期五,9:30~17:00。
⑵上半年和下半年递交材料时间分别为6月15日和12月15日之前。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上海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黄浦区南京西路150号803室。
上海市体育局青少年处,黄浦区南京西路150号805室。
(二)电话咨询
(021)63275330*803,竞技体育处。
(021)63275330*805,青少年处。
十四、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上海市体育局,黄浦区南京西路150号715室。
(二)电话投诉
(021)63278704。
(三)信函投诉
投诉受理部门名称:上海市体育局监察室。
通讯地址:黄浦区南京西路150号。
邮政编码:200003。
十五、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1、业务描述
⑴申请人向上海市体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规定的材料。上海市体育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上海市体育局予以受理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根据决定制作相应等级证书,并送达各区县体育局(申请人)。
⑵审查方式:采用书面确认等审查方式,并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上海市体育局规定,上海市体育局对拟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单位、等级称号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2、适用情形
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等级运动员(一级)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十六、决定公开
1、自批文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行政审批人员应在上海市体育局网站上传决定文件,公开审批结果,供查询。
2、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和上海市体育局规定,将审批的一级运动员相关信息采集录入国家体育总局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
附 录 1
办事流程示意图
等级运动员(一级)审批的办事流程示意图
附 录 2
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填写样例)
等级证书编号: 2013090010001 (由审批单位填写)
姓 名 |
张三 |
性 别 |
男 |
民 族 |
汉 |
照片 (近期,彩色, 免冠,小2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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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 码 |
31011111111111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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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等级称号 |
国际级运动健将( )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 ) 二级运动员( ) 三级运动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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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表 地 区 |
上海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州、盟) |
代 表 单 位 |
徐汇区 |
||||||||
大 项 |
游泳 |
小 项 |
男子100米自由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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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 赛 名 称 |
2013年全国游泳锦标赛 |
比 赛 时 间 |
2013.01.20 |
比 赛地 点 |
江苏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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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 赛 成 绩 |
55秒50 |
联系人 及手机 |
李四 13501111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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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或军官证复印件 (带照片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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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情况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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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单位意见:
情况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意见: (仅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填写)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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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单位意见:
情况属实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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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申请表请在A4纸上双面打印。
2.本表一式两份,照片和盖章部分不得为复印。
3.提交申请表时,请另附两张同申请表所贴一致的照片,用于制作等级证书。
4.各单位或部门盖章时,必须填写盖章日期,不填写日期的视为无效。
附 录 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1995年8月29日)。
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2014年1月15日)。
3、《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体育局,沪体竞[2014]317号,2014年6月7日)。